董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21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二刑初字第25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懂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雪东,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懂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懂某及其辩护人李雪东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2日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市场,三次潜入该市场12栋20号被害人张某甲经营的店铺内,盗走27台奔图机光打印机,销赃后得赃款6500元。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14040元。

2014年12月20日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与岭东路交汇处北侧200米附近,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剪断被害人栗某某经营的超市房门链锁后潜入室内,盗走黄山牌等多种品牌37条香烟及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3040元。

2014年12月中旬一日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潜入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8-1栋04号“林洲建材”商店,盗得 POS机器一台,经鉴定,被盗POS机价值人民币720元。

2014年11月25日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潜入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18栋2号商店,盗走多种型号电缆线75卷、交流断路器等电器配件103个、电视线2卷及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34460元。

2014年11月28日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潜入被害人张某丙经营的位于23栋14号“长春阳生生物有限公司”室内,盗走湿转槽1个、电脑2台、传真机1台、孢子粉7盒、茶叶4盒、药酒8瓶、部分实验仪器及投影仪一台。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1655元。

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临河一条与利民路交汇处,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孙某甲经营的超市门锁剪断,潜入室内,盗走香烟若干(数目不详)、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50元。

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租用的13栋12门仓库撬开,盗走浴裙、浴帽等清洁用品一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96元。

2014年12月23日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彩织街与世光路交汇处,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爱尚生活进口商品超市”门锁剪断,潜入室内,盗走收款机一台、现金800元、香烟四条,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570元。

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潜入21栋附近的被害人李某甲经营的仓库,盗走塔吊减速机四个,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1700元。

2014年12月18日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博方广场附近,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孙某乙经营的“白老泉酒坊”门锁剪断。潜入室内盗走酒壶两个、白酒三桶,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888元。

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将12栋16号被害人李某乙放在门前的两捆筛网盗走,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经营的13栋17-18号商户窗户撬开,潜入室内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质镇尺一块、手表一块、摄像机一台,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8520元。

2014年12月24日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御景名都小区,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李伟经营的A区7栋103室口腔诊所门锁剪断,潜入室内盗走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一台、三星硬盘一个及人民币300元,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820元。

2014年11月24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薛雷经营的4栋6门仓库窗户撬开,潜入室内盗走净水器13台,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404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懂某犯盗窃罪的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陈某某及被某某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懂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犯罪事实部分没有异议。

被告人懂某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懂某没有前科劣迹,部分赃物已经返还,被告人懂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刑,构成坦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晚12点左右,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市场,三次潜入该市场12栋20号被害人张某甲经营的店铺内,盗走27台奔图牌打印机,销赃后得赃款6500元。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14040元。赃物27台奔图牌打印机已返还。

2014年11月25日晚12点左右,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潜入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18栋2号商店,盗走多种型号电缆线75卷、交流断路器等电器配件103个、电视线2卷及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34460元。赃物电缆线4卷、PHILPS电视线1卷、白线1卷已返还被害人张某乙。

2014年11月28日晚12点左右,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潜入被害人张某丙经营的位于23栋14号“长春阳生生物有限公司”室内,盗走湿转槽1个、电脑2台、传真机1台、孢子粉7盒、茶叶4盒、药酒8瓶、部分实验仪器及投影仪一台。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1655元。赃物传真机1台、茶叶2盒、药酒2盒、实验仪器3个已返还被害人张某丙。

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将12栋16号被害人李某乙放在门前的两捆筛网盗走,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1800元。赃物1捆筛网已返还被害人李某乙。

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金某某经营的13栋17-18号商户窗户撬开,潜入室内盗走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质镇尺四块、手表一块、摄像机一台,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8520元。赃物笔记本电脑一台、银质镇尺四块、手表一块已返还被害人金某某。

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懂某驾车窜至长春市二道区临河一条与利民路交汇处,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孙某甲经营的超市门锁剪断,潜入室内,盗走香烟若干、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50元。赃物三星手机一部已返还。

2014年12月18日晚12点左右,被告人懂某驾车窜至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博方广场附近,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孙某乙经营的“白老泉酒坊”门锁剪断。潜入室内盗走酒壶两个、白酒三桶,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888元。赃物酒壶两个、白酒三桶已返还被害人孙某乙。

2014年12月20日晚12点左右,被告人懂某驾车窜至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与岭东路交汇处北侧200米附近,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剪断被害人栗某某经营的超市房门链锁后潜入室内,盗走黄山牌等多种品牌香烟37条及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3040元。赃物多种品牌香烟37条、电脑主机一台已返还被害人栗某某。

2014年12月中旬一日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潜入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8-1栋04号“林洲建材”商店,盗走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POS机器一台及部分韩国化妆品,经鉴定,被盗POS机价值人民币720元。赃物POS机器一台已返还被害人吴某某。

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刘某某租用的13栋12门仓库撬开,盗走浴裙、浴帽等清洁用品一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96元。赃物浴裙26条、浴巾48条、卡通毛巾45条、地垫3个、茶壶1套、台灯2个、包装盒260个已返还被害人刘某某。

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潜入21栋附近的被害人李某甲经营的仓库,盗走塔吊减速机四个,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1700元。赃物塔吊减速机3个已返还被害人李某甲。

2014年12月23日晚12点左右,被告人懂某驾车窜至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彩织街与世光路交汇处,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魏某某经营的“爱尚生活进口商品超市”门锁剪断,潜入室内,盗走收款机一台、现金800元、香烟四条,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570元。赃物收款机一台已返还被害人魏某某。

2014年12月24日晚12点左右,被告人懂某驾车窜至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御景名都小区,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李伟经营的A区7栋103室口腔诊所门锁剪断,潜入室内盗走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一台、三星硬盘一个及人民币300元,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820元。赃物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一台、三星硬盘已返还。

2014年11月24日晚12点左右,被告人懂某窜至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薛雷使用的4栋6门仓库窗户撬开,潜入室内盗走净水器13台,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4040元。赃物大净水器1台、小净水器4台已返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懂某,男,1983年1月29日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2.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懂某,案发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及长春市二道区分局杨家店派出所收案。

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4日18时许,杨家派出所接到张某甲报警称,在二道区正茂市场12栋20号的仓库被盗,内有打印机27台被盗,价值2万元左右。经侦查系懂某所为。2014年12月26日20时40分在二道区正茂市场13栋14号门前将懂某抓获。抓捕时嫌疑人上穿兰色棉服,下穿兰色牛仔裤,黑色运动鞋,当场没有反抗阻碍等行为。

4. 扣押清单及返还赃物收条证实:扣押奔图打印机27台,已返还被害人张某甲。

5. 扣押清单证实:传真机(松下)1台,移动硬盘(三星,500G)1块,收款机(黑色,生e通)1台,手表(天梭)1块,镇尺4块,毛巾(35*75cm)47条,浴帽55个,泡酒罐(一罐破碎)3罐,铜BV线(2蓝2黄)4捆,格子抹布(33*70cm)61条,带钩抹布(29*40cm)119条。

移液器3个,泰山香烟(将军)2条,白沙香烟(精品2代)1条,浴巾(160*82cm)48条,浴裙(80*150cm)26条,卡通毛巾(34*61cm)45条,地垫(40*58cm)3个,茶壶(好特强牌)1套,台灯(明之选)2个,包装盒(8*24.5*6cm)260个,三星手机(G7-S5230C,白色)1部。

雕刻酒壶(35cm*36cm)1个,酒壶(50*32cm)1个,百老坛酒(500ml)1坛,黄山香烟(硬一品)4条,黄鹤楼香烟(硬万年红)1条,黄金叶香烟(金满堂)1条,长白山香烟(悦)2条,白沙香烟(绿和)3条,双喜香烟(软经典醇香)2条,红金龙香烟(楚风)5条,长白山人参烟1条,黄果树香烟(硬红云)8条,云烟(硬红云)8条,长白山香烟(硬红)5条。

联想笔记本(黑色无电池)1台,戴尔笔记本1台,hp电脑机箱(小,黑色)1台,电脑显示器(黑色,宏基)1台,电脑主机(白色无侧盖),电视线(PHILPS)2捆,白线1捆,法兰妮净水器(大)1台,法兰妮净水器(小)4台,pos机(联迪ES30)1台,健脾壮腰药酒(盒装红色)2盒,百老泉酒(2大瓶)1箱,碧螺春茶2盒,筛网1捆。

减速机(6300扭矩2个,8000扭矩1个)3个。

以上均已返还给被害人。

6. 旧物流通交易登记证实:2014年 11月22日,新旧8成,奔图P2060彩色,240元乘以27个,卖方姓名懂某,身份证号码×××,来源范家屯小学抵账,吉A2C571。

7. 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7日零时10分,杨家店派出所民警对懂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在见证人在场下,派出所对懂某住处的赃物进行了清点,和记录,将赃物进行了扣押,懂某对其所盗窃赃物进行了指认,对其住处进行了细致的搜查,发现了大量的赃物,有烟酒,各种工具生活用品,电脑,电器等物品。

8. 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懂某将其盗窃的27台“奔图”打印机卖给沈阳市和平区“恒业伟业”电子经营部的店主张某丁。杨家店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沈阳“恒业伟业”店内将被盗的27台“奔图”打印机追回,店主张某丁,男,41岁,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南信阳固始县。公安机关多次传唤张某丁到杨家店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张某丁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9. 沈阳兰天运输公司专用委托合同证实:2014年12月18日,打印机27台,代收货款9450元。提货人签字韩小冬。(平均每台350元)

(二)鉴定意见

1. 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1510235号鉴定结论书证实:奔图打印机P2060 27台,鉴定价格为14040.00元。

2.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1510017号鉴定结论书证实:(2)价格鉴定委托书及结论书证实:电脑主机等14项,鉴定价格为3040.00元。

3.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1510177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有线POS机终端,联迪E530(含密码键盘)1套,鉴定价格为720.00元。

4.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1510203号鉴定结论书证实:铜BV线等19项,鉴定价格为34460.00元。

5.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1510236号鉴定结论书证实:药酒等7项,鉴定价格为21655.00元。

6.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1510176号鉴定结论书证实:三星手机GT-S5230C1部,鉴定价格为50.00元。

7.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1510179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毛巾等11项,鉴定价格为2696.00元。

8.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1510180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收款机 生e通 E80 1台,鉴定价格为2000.00元;

香烟 东方神韵5mg 1条,鉴定价格为:190.00元;

香烟 人参烟10mg 1条,鉴定价格为:90.00元;

香烟 芙蓉王 1条,鉴定价格为:200.00元;

香烟 长白山 1条,鉴定价格为:90.00元;

合计:2570元。

9.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1510210号鉴定结论书证实:塔吊减速机6300n.m扭矩2个,鉴定价格为:1000.00元;

塔吊减速机8000n.m扭矩1个,鉴定价格为:700.00元。

合计:1700.00元。

10.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1510175号鉴定结论书证实;雕刻酒壶35cm*36cm1个,鉴定价格为:200.00元;

酒壶50cm*32cm1个,鉴定价格为:200.00元;

百老泉桶装酒10L/桶,2桶,鉴定价格为:320.00元;

百老泉坛酒500ML,1坛,鉴定价格为:168.00元;

合计:888.00元。

11.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1510262号鉴定结论书证实:筛网1米*20米/捆,2捆,鉴定价格为:1800.00元。

12.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1510205号鉴定结论书证实证实:联想笔记本电脑 Y450,1部,鉴定价格为:1100.00元;

足银镇尺 23cm*2.5cm/块,4块,鉴定价格为:120.00元;

天梭手表 T063617A,1块,鉴定价格为:2200.00元;

索尼摄像机 HDR-PJ820,1部,鉴定价格为:6100.00元。

合计:9520.00元。

13.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1510206号鉴定结论书证实:电脑主机1个,鉴定价格为:1800.00元;

电脑显示器宏基S235HL 1个,鉴定价格为:760.00元;

三星500G 1个,鉴定价格为:260.00元;

合计:2820.00元。

14.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长价认刑字第1510178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法兰尼净水器HSD-600KT,12台,鉴定价格为:213600.00元;

法兰尼净水器HSD-1600WT,12台,鉴定价格为:2680.00元;

合计:24040.00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吉林省范围内做奔图打印机的销售工作。2014年12月2日14时许,我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来电(号码:134XXXXXXXX),告诉我现在长春有一批低价打印机,想通过我将这批货出售出去。来电话的人自称姓张,男性,大约30岁左右,我拒绝了,没有接下这批货物,后来,我去长春见我的代理刘俊伟时,刘俊伟向我提起,也有人曾经向他推销过这批低价打印机,刘俊伟没有收下这批低价打印机。有人通过电话联系我向我出售这批货物。27台低于市场价格的奔图牌P2060型号的打印机。刘俊伟,男,电话:135XXXXXXXX,店铺地址在长春市长江路科技城,店名是浪清月科技。我不认识他,我只知道他好像是长春市长江路科技城四楼。我们这里的批发价格是650元一台打印机。我所知道的是2014年12月19日之前,对方仍在出售这批低价打印机,如果吉林省内我的客户购买了这批 ,一般情况下,我是会知道的。

2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我是沈阳市和平区“恒业伟业”电子经营部的,我们店里于2014年12月21日左右购进了27台“奔图”P2060打印机,我是来说明情况。店址位于沈阳市和平区佰腾数码广场1FA12,3F311。主要是销售打印机和打印机耗材的,2014年12月21号左右12时许,店主张某丁打电话告诉我,数码广场门口有27台“奔图”打印机到了,让我搬进店里,我到了门口,看见这批打印机已经被物流的一个送货员摆放在了门口,我和另外一个店员(韩小东)用推车把打印机搬进了店里,张某丁让我们全部搬到了佰腾数码广场三楼311的店铺里,张某丁当时就在三楼311的店铺里,他问我说打印机都到了啊?我说都到了,我问张某丁这27台奔腾怎么卖啊?他说价格在700元到800元之间就行。他告诉我这批打印机每台市场价应该在七百元到八佰元之间,按照我们俩之间的约定,销售打印机每台超出800元钱,超出部分我可以得到百分之十的提成。

3. 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左右中午,有一个男人,30岁左右,1米7左右,中等体型,开着白色金杯面包车,来到我家的收购站,他问我:铜线多少钱?我说:19元一市斤。他把后备箱打开让我看他的防水线,我问防水线是哪来的,他说是给别人安水泵换下来的,我说:你这只有2两铜,然后他就让我把线拽下车上称了。我用不到600元钱就把防水线都收了,2014年11月28日左右,下午的时候,那个男的又开着白色金杯面包车来了,他问我:铁多少钱?我说6毛5,他要把他车上的三块直径40厘米,高50厘米左右的圆柱型生铁(我当时不知道那是减速机)卖给我,我问他,这是哪弄的?他说,单位坏的作废了,他才拿出来卖的,然后我俩把减速机从车上推了下来,总共花了400多收的。三个直径40厘米,高50厘米左右的圆柱型生铁,后来我知道这个东西叫减速机,还有五捆防水线。大概一个月前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个人先卖我的防水线,又过了几天卖我的减速机。他说减速机是单位坏的作废的,不要了。防水线是换水泵时换下来的,也是不要的了。

(4)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1日左右,一个男的到我在沈阳市三好街佰腾数码广场的档口,跟我说:“我是吉林市场的,有二十多台奔腾P2000打印机,现在已经过保了,单位要处理,330元来的,350就卖你”。我说:“我考虑考虑”,过了一周以后,我接到物流电话称货到了,我问什么货,物流说打印机,对方男的也给我打了电话,之后雇个三轮车就拉回来了,货款给物流了,半个月左右,我听我家服务员说警察来了,把打印机扣了,我才知道这批打印机有问题。打印机是按厂商出厂保一年(激光类打印机),针式的保质期长一些,特殊贵的保质期长一些(几万元以上的),因为打印机较特殊,如果放在那达到一年,它里面的器材就结块,损坏,售后服务所以就只管一年。我是做奔图打印机的,过保的这个型号打印机就这个价,我就赚三十二十的,而且又说他是市场同行的,还是二十多台,我根本没想到这批打印机有问题。我们经销商之间互相窜货,这些过期的打印机就是这个价。

(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在长春市长江路科技城从事二手打印机回收工作,大概是2014年末的事情,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在电话里那个人问我有打印机,你收不收,我说收,我又问了型号,这样我在网上查了一下,这是一个杂牌子打印机我知道这是激光打印机。在电话里那个人说箱子上落灰了,我问他的打印机是不是新的,他说不是,后来我们在电话谈时那个人说每台二百六十元,我没有同意,我提出来看货后再说,他同意了。他说是顶账来的,我就信了。大概是2014年12月15日左右早上9点我坐火车去的沈阳,11点左右到沈阳三好街二手打印机市场,到刘文红的店里把我以前的钱款结完了,我问她要不要奔图打印机,她说不要,这个型号不好卖,我就到三好街上的一个电脑城里边看看有没有人要这款打印机,我看见一楼有个卖打印机的店,我问门口的一个女服务员要不要奔图打印机,她说什么型号的?我说奔图P2060的,她说多少台,我说27台,这时候店里边的一个男的问我说什么时候出厂的,我说13年10月份的,那个男的说都过保的机器了,这个男的问我货的渠道没问题把?我说没问题,他说货在哪,我说在长春,他问我多少钱,我说每台350元,他说太贵了,每台300元钱还行,我说要是每台300元我就在当地卖了,犯不上发到这卖了,他说那你留个电话吧,我就留了电话。他给了我一张名片。我就往火车站走了,大概过了20分钟,那个男的就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货发过来,每台350元钱,我说得明天发,现在店里没人,我就坐火车回长春了,第二天下午5点左右我就用蓝天物流发往沈阳了,大概过了四五天,物流把钱带回来了,一共是9450元钱。我们约到了仙台大街与卫星路交汇处见面,那个人开了一台金杯面包车,打印机在车上拉着,我看了一下打印机,发现除了一台开箱之外其他没有开箱,打印机是新的,我就问他:你的打印机是不是偷的,他说不是,我的打印机是顶账的,是在范家屯小学干活顶账的,我见打印机的保持期过了,这批打印机是2013年10月份生产的,正常的保质期是一年,我和那个卖打印机的人说你的打印机过保了,只能当二手打印机卖了,他也同意了,经过商谈后,我们把价格定在每台二百四十元,当时我开的是一台捷达车,装不下这么多打印机,我就让他帮着送一下,他就把打印机帮我送到了绿园区台北大街附近的民生家园小区58栋我的车库,卸完后我向那个卖打印机的人索要发票,他说没有带,我就用手机把他的身份证和车牌子拍下来了,然后付给他五千五百元,抹掉了二十元。第二天,那个人又给我打电话,说还有四台打印机,我让他给我送过去,他就给我送过去,他就给我送到了我的车库,我给了他九百多元钱,具体数字我忘了。

大概是半个月前下午两点多,有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问我回不回收打印机,我说回收,我问什么型号的打印机,他说奔图牌的,我说没听说过这个型号的,他说货就在他车上拉着呢,我说你的打印机是新的吗?他说不是,但是都有箱子,只是箱子上落灰了,我说你的出厂日期是什么时候的,他说是13年10月份的,我说你的机器都过保了,只能当二手机器回收了,他说每台机器260元,我说价格太高了,我收不了,他说让我过去看一下,再商量价钱,在卫星路与快速路交汇处,大概下午四点的时候我开车到达位置了,看见他的车在路边停着呢,我说你的货呢,他说在车上呢,我说你的货是怎么来的,他说是学校干塑钢窗,学校欠他的工程款,顶账给我的,我说你的货是不是偷的,他说如果是偷得,我还敢开车拉着卖的,我就看看打印机,我说给你200一台,他说太少了,这么远拉来都不够油钱的,我说那给你220元吧,他说行,但是你自己找车拉,我说我没车啊,他问我家在哪,我说在铁北,他说每台打印机给你加20元钱,他开车给我送过去,我说行,我开车领着他把打印机拉回绿园区民生家园小区58栋我的车库了,我说你的发票呢?他到车里找了我,没找到,他说可能是忘带了,我说你的身份证呢?他说有,我就把他的身份证,车牌号用手机都拍下来了,我俩把打印机都卸到我的车库里了,一共27台,我一共给了他6500元钱,他开车就走了。

(四)被害人陈某某

(1)被害人张某甲陈某某笔录证实:我在珠海进了一批激光打印机(型号为:奔图P2060)给南关区政府,市面上无此型号打印机,2014年11月9日到货了200台(每台进价800元,总计160000元),2014年11月20日开始陆续出货,因为货仓内打印机数量太多,之前出货过程中没有注意打印机的数量。2014年11月24日,上午八点半左右,出货时发现货物数目出现异常,只剩下20台,经过盘点,少了27台(价值21600元),所以我报警了。

(2)被害人栗某某陈某某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1日早6时我去正茂生产资料市场8-1栋04号林洲建材开门时发现的我家超市被盗了。价值10元的香烟(牌子记不清了)30条左右、价值20元的香烟(牌子记不清了)8条左右,2条硬盒中华,现金人民币1200元,还有一台电脑主机箱。东西都放在收银台,收银台在进超市门店左手边,香烟放在收银台后方的架子上,现金放在POS机内,电脑机箱放在收银台下放。具体数量我不记得了,但是订货账号在被盗香烟上有标记。(经本人辨认,一品黄山香烟4条,黄鹤楼1条,云烟9条,黄金叶1条,长白山8条,白沙4条,双喜2条,楚风5条,黄果树1条,泰山2条)。我找到当时被盗香烟的订货的账号,账号为:×××.

(3)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3日半夜,我是2014年11月25日早晨7点发现的。丢了一套台式电脑,一个笔记本电脑,一个POS机,一个监控器,500元现金,还有一箱韩国化妆品,还有其他一些东西具体还没清点出来。笔记本电脑是10年花了4000块钱买的,台式电脑显示器是三星牌的,今年9月份买的,机箱是11年买的,监控设备是去年买的,化妆品是从韩国代购的,价值5000多元,500多现金都是十块二十块的零钱。2014年11月25日早上7点多我去店铺开门,我家门是卷帘门,我用遥控器开门没打开,我就借了个摇把把门撬开了,进屋以后我发现我办公桌上的台式电脑不见了,我给我媳妇儿打电话问她知不知道电脑哪去了,她说不知道,然后我就知道我家被盗了,然后我就上楼去查看还有什么物品被盗了,上楼时候我发现网线和电话线被人剪断了,我放在三楼的笔记本电脑也丢了,我小姨子放在一楼的一箱化妆品也不见了。

(4)被害人张某乙陈某某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6日早上9点多,我接到刘昊电话说我家门市被盗了,之后我就赶回门市,发现二楼窗户被撬开了,门市内的电脑、不少低压电器和电缆被盗了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大概是2004年买的,具体型号忘了,价值大约2000元;电脑2.5平方毫米铜BV线:红色的8卷,价值1200元;黄色的9卷,价值1350元;蓝色的9卷,价值1350元;双色的15卷,价值2250元;绿色的9卷,价值1350元;4平方毫米铜BV线:黄色的5卷,价值1100元;红色的5卷,价值1100元;绿色的5卷,价值1100元;蓝色的5卷,价值1100元;双色的5卷,价值1100元;YJV铜电缆,4x50平方毫米,64米,价值5440元;CJ20交流接触器,160A,10个,价值5050元;DZ20-250塑壳断路器,250A,5个,价值1450元;电磁启动器QC36-4TA:4KW的11个,价值715元;10KW的10个,价值900元;20KW的10个,价值1500元;塑壳断路器NM10-100A:100A的6个,价值720元;200A的9个,价值1485元;225A的15个,价值2625元;250A的8个,价值1440元;塑壳断路器DZ20Y:315A的6个,价值2400元;400A的13个,价值5200元;飞利浦电视线,2卷,价值440元;总价值一共约44365元。之后我就报警了。案发时间是2014年11月25日中午11点至2014年11月26日早上8点之间。二楼窗户被撬,店内有可疑脚印,店内的铁卷柜被撬开了,抽屉也都被翻动了。

(5)被害人张某丙陈某某笔录证实:2014年11月29日早上8点多我家员工去店铺开门,我家门是卷帘门,门没有被破坏,但员工进到屋子里就发现电脑不见了,他感觉可能是被盗了,给我打了电话,然后我报警了。我公司在正茂生产资料市场23栋14号,被盗了一个湿转槽(美国威泰克牌,价值4000元),实验仪器(水平电泳1个,迷你电源1个,金属浴单槽一个,移液器3个,总价值10000元)、7和孢子粉(江苏四环生产,价值3500元)、8瓶药酒(江苏四环生产,价值1600元)、2台电脑(1台联想品牌主机,1台组装主机,2个显示屏,总价值5800元)、1台传真机(松下激光传真机,价值1600元),四盒茶叶(碧螺春,价值2000元),总价值2万8千500元整。湿转槽、实验仪器都是2014年8月份左右进的货;联想电脑是2013年8月份花了3000块钱买的,组装机是2014年9月份花了2800元买的;传真机是2013年8月份买的,花了1600元;茶叶是2014年4月左右买的,花费2000元。长春阳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分子生物学实验仪器及医疗器械。当时报警还有一些物品的具体情况我来补充一下。丢失的联想台式电脑型号是B4360;湿转槽是美国威泰克牌,型号是E-Blotter,电泳电源是美国威泰克牌,型号是Mini ELITE;移液器是北京大龙牌,型号是Topette 100-1000uml;金属浴是美国威泰克牌,型号是HB-1;传真机松下牌,型号是KX-FL328CN;孢子粉是江苏四环生产的破壁三合孢子粉。

(6)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0日左右,我家仓库被盗了在正茂市场13栋12门,主要放毛巾,还有一些日用品。浴裙137条,每条18元,共2466元;浴帽75条,每顶6元,共450元;浴巾152条,每条14元,共2128元;短毛浴巾68条,每条17元,共1156元;带挂钩的抹布2350条,每条3.85元,共9047.5元;无挂钩的抹布700条,每条3.3元,共2310元;格子的抹布5000条,每条1.1元,共5500元;毛巾(35*75)2083条,每条3.65元,共7602.95元;地垫151条,每条4元,共906元;擦车巾200条,每条4元,共800元;绣花地布650条,每条2.8元,共1820元;茶壶1个,45元;包装袋1箱1200个,共1200元;包装盒1袋,共300元;钢刷12个,每个10元,共120元;台灯10个,每个40,共400元,共47051元。2014年12月27日开始清点货,因为我看到小偷被抓到了,想核实自己丢了多少东西。根据入库和出库的差,和实际货物进行对比的。

(7)被害人魏某某陈某某笔录证实:2014年12月23日夜晚,在彩织街与世光路交汇处的爱尚生活进口商品超市。我家被盗了收款机一台,于2013年11月购买,当时购买价值2800元左右,内有现金800元左右,还有东方神韵香烟一条,进价190元,人参烟一条,进价90元,芙蓉王烟一条,进价200元。长白山烟一条,进价90元。

(8)被害人李某甲陈某某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5号左右,我家仓库被盗了,在正茂市场21栋铁路边一块圈起来的地方,有个塔吊配件的牌子,发现被盗的都是德州电机厂生产的,旧的,六七成新,已经掉漆生锈了,但是都是能用的。扭矩为6300n.m的2个;扭矩为8000n.m的2个,当时是和塔吊一起收来的,现在估计也就1000元钱左右每个。

(9)被害人孙某乙陈某某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9日9时我家在博方广场的白老泉酒坊被盗了,在经开七区博方广场,屋内地上放的酒坛子被砸碎了,里面的一百余斤功效酒都洒地上了,价值大约7000余元;两瓶用黑色盒装的酒被盗,什么牌子不知道,价值大约2000元,泡酒料四包,价值大约5000余元,雕刻酒壶价值228元,紫砂酒壶一个1288元,泰山壶一个价值288余元和一个价值128元的酒壶;摆件有百年好合价值3888元,总计价值20000余元。

(10)被害人李某乙陈某某笔录证实:我是12月3日卖筛网时到那看过还没丢。2014年12月7日上午8时左右发现被偷走了,我是经销筛网的商店,在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市场12栋13号门前(是我的门市房)当时在那里有8捆筛网,其中有两捆没有锁的被偷走了。每一捆都是20米的,铜质的。900元一捆两捆共计1800元左右。

(11)被害人金某某陈某某笔录证实:我家在正茂市场13栋17-18号义利管业,经营销售塑料管。2014年12月4日下午2点左右,邻居给我打电话,说从2014年12月2日开始就没网了,之前我们共用一条网线,因为他在我家接水,有我家的遥控器,所以我让他看看是不是交换机坏了,他告诉我没有交换机,然后给我照了一张照片,我又让他看看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在不,他说没了,我就感觉被盗了,大约在2014年12月4日下午5点左右回到店铺,进屋后发现窗户开了,应该是被撬开的,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被盗,然后我就报警了。笔记本电脑是09年买的,摄像机是2014年9月份买的。交换机是10年买的,硬盘机是10年买的,天梭手表是2013年12月份买的,镇尺是2014年3月份,玉如意是2013年10月左右朋友送的。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Y450,价值5200元)、摄像机一台(索尼HDR-PJ820,价值7000元)、天梭手表一块(商品序列为:t086.407.1.6.05100,价值3000元)、交换机两台(电话交换机和电脑交换机,价值2500元)、监控硬盘机一台(型号不详,价值1000元),玉如意一个(价值800元),镇尺四块(价值200元),现金2000余元,总价21700余元。2014年12月4日下午2点左右,邻居给我打电话,当时我在外地,他说2014年12月2日凌晨开始就没网了,可能是网线掉了,之前我俩家一直共用一条网线。然后我在2014年12月4日下午5点到了店铺发现被盗了。

(12)被害人李某丁陈某某问证实:2014年12月25日早上8点多左右,我家员工给我打电话说:门锁被剪断了,店里被盗,深灰色电锤一个,白色金属外壳移动硬盘一个,宏基黑色23寸电脑显示器,没有侧盖的白色主机一个,人民币300多元丢失,电锤400多元,移动硬盘700多元,显示器1200元,白色主机2850元,总价值约5150多元人民币。人民币有几张50元,几张20元和几张10元和几张1元,大概300多元钱。之后我就报警了。

(13)被害人薛某某陈某某笔录证实:我位于正茂市场4栋的门市房被盗了,2014年11月25日早上9点多,我正常来门市房上班看到二楼的窗户开着,发现我在二道区正茂市场库房存放墙边净水器不见了,一共13台,12台是1780元一台的,还有一台是4850元一台的。我认为是被盗了我就报警了。

(14)被害人孙某甲陈某某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5日早上7点左右,我到利华超市,在临河街一条与利民路交汇处利华超市去开门,到门口发现铁栏门的链锁被剪断了,进屋之后发现柜台的散盒烟被盗了(价值约3000余元)还有一部白色三星触屏手机(五六年前花1000余元购买)、柜台里还有400余元也不见了,散盒香烟三十四盒左右,具体数目和牌子记不清了,白色三星手机一部、现金400余元。香烟是2014年12月初进的,被盗的香烟数目记不清了,大概价值3000多元。手机是五、六年前买的,当时花了1000元左右,银白色触摸屏三星手机。被盗手机发票已经遗失。手机串号也不记得了然后我就报警了

(五)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懂某的供述笔录证实:

我盗窃了14次。大部分是在正茂市场,还有其他的地方有几次。

第一次大概是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半夜左右,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到正茂市场的12栋20号,把他家窗户推开,进去后我看见他家仓库有不少纸箱装着东西,我就搬了四箱,到家后我才知道我偷的是打印机,后来我又去这家两次,总共偷了27台打印机,这些打印机让我卖了。共卖了6000块钱。钱让我花了。

第二起大概是2014年11月20号左右,我到了正茂市场8-1栋4号,我把他家窗户撬开,进去后我偷了一个台式电脑,一个POS机,一个遥控器,电脑和遥控器我卖了,大概卖了300-400元钱,买主是在58同城上联系的,电话号记不住了他到我住处买的。

第三起大概是2014年11月20多号的一天半夜,我走到正茂市场18栋,2号,把他二楼的窗户撬开,在这家我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偷了些铜线,具体是几卷我记不清了,还有几个纸盒装的东西,具体是什么东西我不知道,我把电线的那几个纸盒装的东西给卖了,卖了将近1000元,买主是我在58同城上联系的,我不认识他,他是到我的住处来买的,钱让我花了。

第四起大概11月20多号的一天半夜,我到了正茂市场的4栋6号,把二楼的窗户撬开进去,偷了两箱净水器,其中一箱装了四个净水器,另一箱装了一台大的净水器。

第五起大概是2014年11月底的一天半夜,我到了正茂市场23栋14号把窗户撬开进去,我偷了2台电脑(台式),1台传真机,4盒茶叶,几瓶药酒,还有东西我不认识,也不知道是干什么的,电脑我给卖了,卖了6、7百元钱,我是在58同城网上联系的买主,联系方式我忘了,钱我给花了。

第六起大概是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半夜,我到正茂市场13栋17-18号,把窗户撬开进去,偷了笔记本电脑一台,摄像机一台,手表一块,交换机两台,监控硬盘机一台,玉器一个,镇尺四块,现金1000余元,交换机的监控硬盘让我卖了,大概卖了100元钱,也是我在58同城网上联系的买主,钱我花了。

第七起大概是2014年12月初的一天半夜,我在正茂市场12栋16号外面偷了铁筛网2捆,筛网让我卖了,卖了100-200元钱,我留了一小捆,卖到了一个废品收购站,具体在哪我忘了。

第八起大概是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半夜,我在正茂市场21栋外偷了三个大铁块,是圆柱形的,让我卖给了一个收购站,卖了500元左右,钱让我花了。

第九起大概是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半夜,我到了临河一条与利民路交汇处的利华超市,我用铁剪子把超市门的铁链子剪断,进入超市偷了散盒的香烟三、四十盒,一部银白色的破手机,现金300-400元,烟我抽了一部分,钱让我花了。

第十起大概是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半夜。我到了经开区六区附近的一个白老泉酒坊,我用铁剪子剪断酒坊的铁链子,进去偷了泡酒料四罐,酒壶几个,两个黑色酒盒,一箱塑料桶装酒,一个摆件,形状是个老头和老太太,另外我把一个装酒酒坛碰碎了,酒撒了。

第十一起大概是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半夜,我到了正茂市场13栋12号,撬开窗户进入,偷了浴裙、浴帽、浴巾、抹布,钢刷,台灯等物,在这家我共盗了两次。

第十二起大概是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半夜,我到了福安街与岭东路交汇的附近的八方超市,我用铁剪子把超市门铁链子剪断进入超市,偷了香烟30多条,其中有九盒中华烟,现金几百元钱,有的烟我抽了,钱我花了。

第十三起,大概是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半夜,我到了二道区御景名都的一个诊所,我用铁剪子剪断诊所门的铁链子,偷了电锤一个,白色的移动硬盘一个,电脑一台,电脑主机没有侧盖,现金100余元。

第十四起,大概是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半夜,我来到了中海小区附近的一个超市,我用铁剪子剪断超市门的铁链子,偷了收款机一台,内有现金几百元,香烟2、3条,钱我花了。烟我抽了一部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懂某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4年12月27日至 2019年6 月26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懂某盗窃所得的一切财物,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迪逊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东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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