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绿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子俄吉(曾用名马比俄吉),男,1987年7月3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阿苦拉合,男,1985年6月12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曲木有黑,男,1988年10月2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曲木某某,男,1988年8月19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曲木尔助(曾用名曲木木牛),男,1979年2月11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居住地长春市宽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尔助、曲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魏琳、刘博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尔助、曲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孙子俄吉伙同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曲木尔助经事先预谋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蓝调倾城12栋2门103室被害人孙某某家,由孙子俄吉用螺丝刀子将塑钢窗撬开,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曲木尔助在外放风。孙子俄吉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8400元,华为G52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0元。
[二]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孙子俄吉伙同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曲木尔助经事先预谋窜至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25B街区19栋1门101室被害人朱某某家,由阿苦拉合用管钳子将防护栏钢筋剪断,阿苦拉合、孙子俄吉和曲木尔助在外放风。曲木有黑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小米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20元,华为手机一部(无法估价)。
[三]2015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孙子俄吉伙同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曲木尔助经事先预谋窜至长春市绿园区天嘉水晶城46栋2门103室被害人李某某家。由曲木尔助用管钳子将防护栏钢筋剪断,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孙子俄吉在外放风。曲木尔助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元,三星N7102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30元,B470笔记本一台价值人民币1530元。
[四]2015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孙子俄吉伙同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曲木某某经事先预谋窜至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风景小区10栋1单元103室被害人尹某某家,由孙子俄吉用管钳子将防护栏钢筋剪断,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孙子俄吉在外放风。曲木某某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3070元。
[五]2015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孙子俄吉伙同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曲木某某经事先预谋窜至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风景小区10栋2单元104室被害人杨某某家,由孙子俄吉用管钳子将防护栏钢筋剪断,阿苦拉合,曲木某某和孙子俄吉在外放风。曲木有黑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2800元、100元新加坡币。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某某、曲木尔助供述、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隋某、尹某某、杨某某、朱某某、任某某陈述、证人曲木里某、阿苦某某、郭某甲、温某某、于某、郭某乙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查询、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报告单、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某某、曲木尔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木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木有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某某、曲木尔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孙子俄吉伙同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曲木尔助经事先预谋窜至长春市绿园区蓝调倾城12栋2门103室被害人孙某某家,由孙子俄吉用螺丝刀子将塑钢窗撬开,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曲木尔助在外放风。孙子俄吉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8400元,华为G52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载明被盗华为G520手机价值人民币170元。
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我来报案,我家被盗了。2015年5月1日早5点30分左右,我家邻居敲的门,说我老伴的皮夹丢在我家前面的小院里,然后我就赶紧到屋里看情况,后发现大厅前面的窗户防护栏被剪断,窗户被撬开,我挂在门口衣架上的衣服不见了,客厅茶几下面我老伴的黑绿色钱夹不见,老伴的一个挎包丢失,我就感觉家里被盗,之后就打电话报警了。我一共丢失现金8400元左右(我包里有2400元左右,我老伴钱夹里6000元左右),我老伴的华为手机被盗。
3.被告人孙子俄吉供述:2015年4月末的一天,我和曲木有黑、阿苦拉合坐火车来到长春,来的当天我们就在长春市绿园区朱家村租了个平房住下了,我们来的目的就是盗窃。曲木尔助是在我们之前来的长春。2015年5月1日凌晨,我和曲木有黑、阿苦拉合、曲木木牛(曲木尔助)四人打车到长春市绿园区一个小区,我用螺丝刀子将一家一楼的塑钢窗撬开,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木牛在旁边放风,我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8000元左右,还有一部华为手机。盗窃的钱我们平分了,手机让曲木有黑拿走了。
4.被告人阿苦拉合供述:我和曲木有黑、孙子俄吉今年4月24日来的长春,我们来就是为了盗窃,曲木木牛在长春,他说这边好偷东西。我们偷的钱有时候分了,有时候放在一起花了,手机都在我们手里用着。2015年5月1日凌晨,我和曲木有黑、孙子俄吉、曲木木牛(曲木尔助)四人打车到长春市绿园区一个小区,孙子俄吉用螺丝刀子将一家一楼的塑钢窗撬开,我和曲木有黑、曲木木牛在旁边放风,孙子俄吉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8000元左右,还有一部华为手机。
5.被告人曲木有黑供述:2015年4月份,在长春有一个叫阿库拉其的老乡给我和孙子俄吉、阿苦拉合分别打电话叫我们三个来长春偷东西。我们偷的钱有的平分,有的放一起花了,偷的手机谁有用就留着用了。2015年5月1日凌晨,我和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木牛(曲木尔助)四人打车到长春市绿园区一个小区,孙子俄吉用螺丝刀子将一家一楼的塑钢窗撬开,我、阿苦拉合、曲木木牛在旁边放风,孙子俄吉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8000元左右,还有一部华为手机。
6.被告人曲木尔助供述:2014年,我在沈阳偷东西被抓放出来后,和一个在沈阳认识的王哥一起来长春。之后,我老家的老乡曲木安提(曲木有黑)、史志拉胡(阿苦拉合)、阿苦色吉(孙子俄吉)给我打电话要来长春,他们来了以后我们就开始一起在长春偷东西。偷的东西我分了200元现金,一些美元和人民币,一个黑色三星手机,我在用,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我给我女朋友孙倩(郭某甲)了,后来她弄丢了。一部白色小米手机,孙倩在用,一块男士手表和一块女士手表,都给孙倩了。我还给她一个女士包,里面有一个女士钱包,还给她过玉吊坠。这些东西都是曲木安提、史志拉胡、阿苦色吉他们给我的。阿苦色吉进屋偷那次偷了一个白色华为手机,还有600元钱。至于他们是否偷别的钱了我不知道。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尔助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二]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孙子俄吉伙同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曲木尔助经事先预谋窜至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25B街区19栋1门101室被害人朱某某家,由阿苦拉合用管钳子将防护栏钢筋剪断,阿苦拉合、孙子俄吉和曲木尔助在外放风。曲木有黑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元,小米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20元,华为手机一部(无法估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载明被盗小米4手机价值人民币1420元。
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我家被盗了,我家在汽开区25B街区19栋1门101室。被盗时间是2015年5月3日早上8点左右,我丈夫跟我说家里可能被盗了,然后就看见家里阳台西侧小窗户的纱窗被划开了,铁栏杆也被向上掰坏了。丢失现金3000余元、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
3.被害人任某某陈述:我和朱某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5月3日凌晨发现家中被盗了。丢失现金3000多元、二部手机(一部手机是小米牌的,白色的,型号是小米4;一部华为手机,黑色的,2015年2月份一汽通讯交话费赠手机赠的,具体型号记不清了。
4.被告人孙子俄吉供述:2015年5月3日凌晨,我和曲木有黑、阿苦拉合、曲木木牛(曲木尔助)到长春市汽车厂的一个小区,阿苦拉合用管钳子将一家一楼的防护栏钢筋剪断,我、阿苦拉合、曲木木牛在附近放风,曲木有黑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3000元左右,还有二部手机,一部小米4,一部啥牌子不知道。钱放在曲木有黑那,我们吃饭、洗澡花了。手机曲木有黑拿一部,阿苦拉合拿一部。
5.被告人阿苦拉合供述:2015年5月3日凌晨,我和曲木有黑、孙子俄吉、曲木木牛(曲木尔助)到长春市汽车厂的一个小区,我用管钳子将一家一楼的防护栏钢筋剪断,我、孙子俄吉、曲木木牛在附近放风,曲木有黑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3000元左右,还有二部手机,一部小米4,一部啥牌子不知道。
6.被告人曲木有黑供述:2015年5月3日凌晨,我和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木牛(曲木尔助)到长春市汽车厂的一个小区,阿苦拉合用管钳子将一家一楼的防护栏钢筋剪断,阿苦拉合、孙子俄吉、曲木木牛在附近放风,我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3000元左右,还有二部手机,一部小米4,一部华为手机。
7.被告人曲木尔助供述:曲木安提(曲木有黑)进屋偷那次偷了一个白色小米手机,还有一个手机不知道啥牌子,还有500元钱。至于他们是否偷别的钱了我不知道。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尔助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三]2015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孙子俄吉伙同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曲木尔助经事先预谋窜至长春市绿园区天嘉水晶城46栋2门103室被害人李某某家。由曲木尔助用管钳子将防护栏钢筋剪断,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孙子俄吉在外放风。曲木尔助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元,三星N7102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30元,联想B470笔记本一台价值人民币15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载明被盗联想B470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30元,三星N7102手机价值人民币430元。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我来报案,我家被盗了。2015年5月10日早上7时许,我起床找笔记本电脑,没找到,发现大厅的窗户开了,应该是进来人了。我丢失一个联想的笔记本电脑,型号是B470,还有一个钱包,钱包里有现金4000多元。
3.被害人隋某陈述:我和李某某是夫妻关系。我家2015年5月10日早上7点左右发现被盗的,丢失现金4000多元,一部三星手机,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放在客厅的沙发上,用一个黑色的电脑包装着,手机放在什么位置记不清了,不是在电脑包里就是在沙发上,电脑包里有一个女士钱包,钱包里有4000多元,具体数记不清了,至少4000元。笔记本是联想牌,黑色的,型号是扬天B470,屏幕是14英寸,硬盘是750GB,内存是4GB,CPU是I52410,显卡是独立显卡和集成显卡各是买电脑时带的;手机是三星牌的,灰色的,型号是GT-N7102,码串:353867054717611,2012年花4900元买的。上次我爱人李某某报案时不知道我的手机也丢了。
4.被告人孙子俄吉供述:2015年5月10日凌晨,我和曲木有黑、阿苦拉合、曲木木牛(曲木尔助)到长春市绿园区的一个小区,曲木木牛用管钳子将一家一楼的防护栏钢筋剪断,我、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在外放风,曲木木牛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4000元左右,还有一部笔记本电脑,什么牌子不知道,还有一部三星手机。钱我们平分了,笔记本被曲木木牛拿走了,三星手机阿苦拉合自己留着用了。
5.被告人阿苦拉合供述:2015年5月10日凌晨,我和曲木有黑、孙子俄吉、曲木木牛(曲木尔助)到长春市绿园区的一个小区,曲木木牛用管钳子将一家一楼的防护栏钢筋剪断,我、孙子俄吉、曲木有黑在外放风,曲木木牛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4000元左右,还有一部笔记本电脑,什么牌子不知道,还有一部三星手机。
6.被告人曲木有黑供述:2015年5月10日凌晨,我和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木牛(曲木尔助)到长春市绿园区的一个小区,曲木木牛用管钳子将一家一楼的防护栏钢筋剪断,我、阿苦拉合、孙子俄吉在附近放风,曲木木牛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4000元左右,还有一部笔记本电脑,还有一部三星手机。
7.被告人曲木尔助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多,我和曲木安提(曲木有黑)、史志拉胡(阿苦拉合)、阿苦色吉(孙子俄吉)一起打车到一个小区,我们进小区后,看到一楼的一家,窗户有防护栏,我就用我们带去的管钳把护栏弄断了,我钻了进去,他们三个在外给我把风,我从房间里拿出一个包,史志拉胡把包从外面接过去,然后我就从窗户钻出去。我们四个打车回到娜奇美附近的浴池,我把包里放的一部黑色手机还有钱拿出来,然后把这个包还有包里的黑色笔记本电脑还有一个装钱的小包都扔了。我们每人分了1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尔助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四]2015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孙子俄吉伙同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曲木某某经事先预谋窜至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风景小区10栋1单元103室被害人尹某某家,由孙子俄吉用管钳子将防护栏钢筋剪断,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孙子俄吉在外放风。曲木某某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3070元。
[五]2015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孙子俄吉伙同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和曲木某某经事先预谋窜至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风景小区10栋2单元104室被害人杨某某家,由孙子俄吉用管钳子将防护栏钢筋剪断,阿苦拉合,曲木某某和孙子俄吉在外放风。曲木有黑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2800元、100元新加坡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尹某某陈述:2015年6月3日4时左右,我家邻居敲我家门,我爱人开的门,邻居说我家被盗了,说我们家有两部手机放在客厅窗户外的窗台上,于是报警了。等警察来了以后发现我家客厅窗户外的不锈钢栅栏被撬断一根,应该是从窗户进来的。我丢失现金3070元,包括100元面额的有二十二张,我放在上衣兜内,上衣放在东侧客厅沙发上;在南侧卧室我儿媳妇屋内,还有870元现金放在她的腰包里也被盗了,腰包放在卧室的床边。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5年6月3日3时许,我家孩子小哭了,我起床照顾孩子时发现我放在南侧卧室的钱包不见了,我到客厅找,在客厅沙发上找到我的钱包,但是放在钱包内2800元现金、100余元新加坡币被盗了,于是我就报警了,警察来了以后,发现我家窗户外的不锈钢栅栏被撬断了,窗户被撬开了,贼应该是从窗户进入我家的。丢失100元二十六张,还有四张五十元的,新加坡币是十元、五元的零钱,一共100多元。
3.被告人孙子俄吉供述:2015年6月3日凌晨,我和曲木有黑、阿苦拉合、曲木某某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的一个小区,我用管钳子将一家一楼的防护栏栏剪断,我、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在外放风,曲木某某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3000元左右。接着,也是我用管钳子将一家一楼的防护栏栏剪断,我、阿苦拉合、曲木某某在外放风,曲木有黑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2000多元,还有100元新加坡币。钱我们没分,放在曲木有黑和曲木某某那里了。
4.被告人阿苦拉合供述:2015年6月3日凌晨,我和曲木有黑、孙子俄吉、曲木某某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的一个小区,孙子俄吉用管钳子将一家一楼的防护栏剪断,我、孙子俄吉、曲木有黑在外放风,曲木某某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3000元左右。接着,也是孙子俄吉用管钳子将一家一楼的防护栏栏剪断,我、孙子俄吉、曲木某某在外放风,曲木有黑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2000多元,还有100元新加坡币。
5.被告人曲木有黑供述:2015年6月3日凌晨,我和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某某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的一个小区,孙子俄吉用管钳子将一家一楼的防护栏剪断,我、阿苦拉合、孙子俄吉在附近放风,曲木某某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3000元左右。接着,也是孙子俄吉用管钳子将一家一楼的防护栏栏剪断,阿苦拉合、孙子俄吉、曲木某某在外放风,我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3000元左右,还有100元新加坡币。
6.被告人曲木某某供述:2015年6月3日凌晨,我和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的一个小区,孙子俄吉用管钳子将一家一楼的防护栏剪断,曲木有黑、阿苦拉合、孙子俄吉在附近放风,我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3000元左右。接着,也是孙子俄吉用管钳子将一家一楼的防护栏栏剪断,阿苦拉合、孙子俄吉、我在外放风,曲木有黑进入室内盗窃人民币3000元左右,还有100元新加坡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某某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除了上述证据,公诉机关还列举了以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并立案侦查的事实。
2.到案经过:载明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某某、曲木尔助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
3.常住人口查询:载明被告人孙子俄吉出生于1987年7月3日、阿苦拉合出生于1985年6月12日、曲木有黑出生于1988年10月25日、曲木某某出生于1988年8月19日、曲木尔助出生于1979年2月11日等自然情况。
4.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载明①关于曲木有黑、曲木某某、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涉嫌盗窃一案,曲木有黑、曲木某某、孙子俄吉、阿苦拉合系四川凉山彝族人,因曲木有黑、曲木某某、孙子俄吉、阿苦拉合能正常用普通话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也能正常用普通话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办案人员未找彝族方言翻译。②公安机关事先掌握孙某某家被盗案,李某某家被盗案、朱某某家被盗案,尹某某家被盗案、杨某某家被盗案都是曲木有黑、曲木某某、孙子俄吉、阿苦拉合主动供述的,公安机关事先并不掌握。③郭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已对郭某甲监视居住并对案件继续核实中。④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供述有前科,公安机关经查找未找到,被告人曲木有黑、曲木尔助的释放证明经查找未找到。⑤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除返还被害人的,其余物品暂扣在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一步核实。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曲木有黑、曲木某某、孙子俄吉、阿苦拉合对其盗窃的犯罪现场进行指认
6.辨认笔录:载明被告人曲木有黑、阿苦拉合辨认同案犯曲木木牛的真实身份为曲木尔助;被告人曲木尔助辨认同案犯阿苦色吉的真实身份为孙子俄吉;被告人曲木尔助辨认同案犯史志拉胡的真实身份为阿苦拉合;被告人曲木尔助辨认同案犯曲木安提的真实身份为曲木有黑;被告人孙子俄吉辨认同案犯曲木木牛的真实身份是曲木尔助;被告人曲木尔助辨认孙倩的真实身份为郭某甲。
7.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载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3日在阿苦拉合处扣押黑色三星N7102手机一部;于2015年6月30日在曲木尔助处扣押黑色三星手机一部、激光笔一支、棕色皮质钱包一个、黄色金属戒指一枚;于2015年6月30日在郭某甲处扣押白色华为手机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一部、红绳绿色葫芦形吊坠一个、男士NESUN牌手表一块、女士Cartier牌银色手表一块、女士HUAQINQ粉色拎包一个、银白的金属耳环一对、黄色金属耳环一对、黄色金属戒指一枚、黄色金鱼造型金属项链一条、灰黄色钱包一个、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
8.发还物品清单:载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黑色三星N7102手机返还隋某、将小米手机返还任某某。
9.刑事判决书:载明①被告人曲木有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②被告人曲木尔助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8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10.证人郭某甲证言:2015年3、4月份的时候,在我上班的歌舞厅“丽豪”跳舞的时候和“木牛”认识的,我跟他说我叫孙倩。当时他说自己是做生意的,是彝族人,后来我俩就在外面租房子同居了。我和“木牛”住在一起后,他经常送我一些东西,都是旧的。他有时半夜出去,我就知道他不是干好事。我和“木牛”在一起后,他送给我三部手机,一个女式包,一块女士表、一块男士表、一个玉的吊坠,有时也给我一些人民币,都是一百元、二百元的。“木牛”大概给过我能有三千元左右,具体数记不清了。他平时给我的钱我都花了,给我的三个手机,我给了我妹妹郭某乙一部,我自己现在用一部,还有一部让我给我姑娘澎玲玲了,其他东西都在我包里。
11.证人温某某证言:2015年6月28日上午,有一男一女来我们屯子找房子租。男的个子矮皮肤较黑,一个耳朵上戴着耳丁,是外地口音,女的个子比男的高,本地口音,说家在铁北,在新光复路做买卖,上午因为她们只交一个月房租,不按季度交,我就没租给他,后来这一男一女又返回我家,给我600元钱说住两个月我就同意了。我把房门钥匙交给这个高个租房子的女的,我下午没在家,回来的时候家里搬进来二男一女,还带着一个小孩,大概不到一周岁,口音都是外地,我问他们一下,他们说是亲属给他们租的,来租房子是年轻男子的叔。
12.证人于某证言:我是通过我女朋友郭某乙的姐姐郭某甲认识那几个四川人的。我是从他们的穿戴、言行看着像小偷,还有就是那个叫“木牛”的经常给大姐郭某甲一些手机、手表之类的东西,我感觉这些东西都不是正常渠道来的。那伙四川人我就在大姐郭某甲的生日见过一次。“木牛”给大姐郭某甲的一部手机华为牌,白色的,木牛还曾给我女友郭某乙一块手表白钢的,再给没给过其它东西我就不知道了。大约一个月前大姐郭某甲拿一部苹果5S手机金色的,让我帮忙刷码解锁,也没给她刷,她就拿走了。
13.证人郭某乙证言:我姐姐郭某甲给我一部来历不明的手机,是华为牌白色的直板触摸屏的手机,我不知道她从哪得来的。我认识“木牛”大约二个月左右,我通过我姐郭某甲认识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尔助、曲木某某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尔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50%,且属入户盗窃,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曲木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尔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木某某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木有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款应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木有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子俄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阿苦拉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曲木尔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曲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责令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尔助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8570元,返还被害人孙某某;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00元,返还被害人朱某某;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53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某;责令被告人孙子俄吉、阿苦拉合、曲木有黑、曲木某某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70元,返还被害人尹某某;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800元,返还被害人杨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朝峰
审 判 员 王京京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洪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