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经开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晨,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户籍地双辽市,居住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区10栋2单元702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苏昊然,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晨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晨及其辩护人苏昊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陈晨与被害人张某某合租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区10栋2单元702室,被告人陈晨为骗取张某某财物,在网上创建了两个qq号,虚构了“王雨”和“乐乐”两个女性身份,利用上述虚假身份,于2015年3月份至5月份间,以促成“王雨”跟张某某恋爱、给张某某办工作、办写作比赛名次等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张某某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8202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晨的亲友代其赔偿张某某人民币11万元,被害人张某某对陈晨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被告人陈晨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
被告人陈晨的辩护人提出,陈晨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陈晨与被害人张某某合租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区10栋2单元702室,被告人陈晨为骗取张某某财物,在网上创建了两个qq号,虚构了“王雨”和“乐乐”两个女性身份,利用上述虚假身份,于2015年3月份至5月份间,以促成“王雨”跟张某某恋爱、给张某某办工作、办写作比赛名次等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张某某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8202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晨的亲友代其赔偿张某某人民币11万元,被害人张某某对陈晨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6月7日,被害人张某某报案称,同租室友陈晨利用给张某某介绍对象、办工作、办文学写作名次为由,在张某某手中诈骗人民币十余万元。经开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随即在陈晨与张某某共同居住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区10栋2单元702室内将陈晨抓获。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辨认,2号照片(陈晨)就是诈骗张某某的人。
3、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晨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诈骗物品进行指认。
4、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陈晨、尾号为9751的账户自2015年3月13日至2015年4月30日共计汇入人民币53302元。经被告人陈晨辨认,此账户汇入的钱均是其骗张某某的钱,并无他人向该账户内汇款。
5、汇款凭证,证实被害人张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陈晨账户汇入3万元,5月3日向“凌飞”账户汇入7500元,5月4日向“婷婷”账户汇入1500元。
6、收条、谅解书,证实2015年6月8日、6月9日被害人张某某分别收到陈晨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对陈晨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
7、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我的手机丢了,陈晨给我买了一部三星NOTE3。2015年4月末陈晨又给我一部苹果6手机,说是他在吉林日报社的领导不要了,便宜卖给他。2015年清明节时候陈晨带我去沈阳、哈尔滨、北京,我们买衣服和日常花销基本上都是刷陈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大概花费1万元左右。2015年3月份以来我感觉陈晨的经济明显比较宽裕,他说都是他的稿费和报酬。
8、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7月份陈晨租住我在经开七区一个房子的插间,他自称是吉林日报社的副主编。经过一段时间接触,陈晨开始指导我写作。后来她给我一个叫“王雨”的QQ号,说王雨是《意林》杂志社编辑,让我和她接触,看看能不能处对象。我加了王雨QQ号开始联系。2015年3月份,王雨说有人可以帮助陈晨回到吉林日报社上班,还可以把我也带到报社工作。我劝陈晨,说办事需要钱我可以帮忙,陈晨同意了,我给陈晨拿了3000元。自称王雨姐姐的“乐乐”在qq上对我说可以帮助陈晨回到报社工作,但是需要我出钱打点关系,让我把钱给陈晨。我为了陈晨能帮我办工作,陆续拿出4万多元给陈晨。4、5月份王雨让我参加写作比赛,让陈晨帮我赢取比赛。乐乐也在QQ上说能找关系让我取得好成绩,让我把钱给陈晨跑关系办事。陈晨这段时间先后去沈阳、哈尔滨、北京,我以为他替我跑关系,陆续给他邮政储蓄账号(尾号4975)汇了38000元,期间乐乐还给我一个所谓北京评委的工商银行账号(凌飞,尾号8197)让我送钱,我分两笔汇了7500元,还给一个所谓北京指导教师(婷婷,尾号2253)汇了1500元。3月份王雨让我给陈晨汇2500元,说给陈晨女友买手机。乐乐说王雨父亲要过生日,我花5000多元买一部苹果6手机,交给陈晨去送礼。乐乐还说王雨有个课题申请需要费用,让我拿5000元交给陈晨。2015年6月份陈晨已经赔偿我11万元钱,我对他谅解了,不想继续追究他了。
9、被告人陈晨供述,证实我虚构了“王雨”和“乐乐”两个女人,通过qq号冒充这两个人跟张某某联系,并谎称乐乐是王雨表姐,需要对张某某进行把关,然后跟张某某说办理写作比赛获奖以及王雨要跟张某某处对象、需要给王雨父亲买东西名义骗张某某的钱。2015年4月我用乐乐身份让张某某给我邮政银行卡(尾号4975)打了共计8000元人民币。4月末我用乐乐身份跟张某某说要去北京办理写作比赛相关费用,张某某往我的卡里两次打了30000元。5月份用乐乐的qq号跟张某某说需要给写作比赛评委好处费,让张某某给我打7500元。第一笔是1500元,当天又给何凌飞账户打了6000元。我当时在北京,跟何凌飞说打入何凌飞账户的钱是别人还我的钱,何凌飞把6000元取出给我。4月份时候我欠同学冯婷婷1500元,我用乐乐qq号跟张某某说需要给写作比赛指导教师的钱,又让张某某给冯婷婷账户汇了1500元。我利用乐乐身份跟张某某说想进写作比赛决赛,必须给王雨的老师好处费1万元。后来张某某在我们租住的房子里给我现金1万元。我利用王雨身份,骗张某某说需要一个课题的启动经费,等课题批下来能回来6-7万,让张某某给我3000元,后来张某某给我现金3000元。我还利用乐乐身份跟张某某说需要给王雨的父母买牛尾、海鲜及王雨奶奶的毛衣。张某某为了能跟王雨继续交往都照办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晨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海蛟
人民陪审员 姚 瑶
人民陪审员 李明陽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中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