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经开刑初字第00219号
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丹,女,1988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陵川县,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丹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被告人靳丹促成购房人王某甲与荣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9月开始,被告人靳丹借帮助卖房人荣某某催交房款之机,以缴纳房款、税费等虚假名义,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银行等地多次从被害人王某甲手中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321 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丹采用欺骗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靳丹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靳丹系长春迎灿房地产经纪公司业务经理。2013年8月份,被告人靳丹促成购房人王某甲与荣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9月开始,被告人靳丹借帮助卖房人荣某某催交房款之机,以缴纳房款、税费等虚假名义,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银行等地多次从被害人王某甲手中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321 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到案经过,2015年7月23日13时许,净月公安分局彩宇大街派出所将被害人王某甲及嫌疑人靳丹同时带到珠海路派出所称: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迎灿房地产中介分公司经理靳丹以让王某甲交二手房首付款及更名费等理由诈骗王某甲人民币321 100元,其中29万首付款是多次在经开区临河街招商银行交易的,所以彩宇大街派出所将此案交给珠海路派出所处理,经核实,靳丹对诈骗王某甲的事实供认不讳。
2、王某乙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靳丹让被害人将诈骗款存入王某乙名下的银行卡内。
3、收条,王某甲提供的靳丹收取王某甲钱款的收条。
4、相关照片,靳丹指认给王某甲写的收条,及王某甲与荣某某签署的房屋合同。
5、户籍信息证明,证明靳丹1988年11月25日出生,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劣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荣某某证言,证实他系中海国际社区橙郡社区的E8栋1单元503室房主,通过迎灿地产中介卖给王某甲这套房子,王某甲只交了1万元定金,后来房款一直没给,都是通过迎灿中介公司的靳丹联系王某甲,曾让靳丹催过王某甲购买房子的款项,两年多靳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此事,房屋也没过户。
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靳丹曾让自己办一张招商银行的卡,通过这张卡,靳丹在临河街的招商银行取过几次钱,后来靳丹就把银行卡还给我的事实。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8月初,在迎灿地产中介看中了中海国际社区橙郡社区的E8栋1单元503室的一套89平的房子,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向房主交了定金。2013年9月份,靳丹给我打电话催促我将首付款10万元付给房主,靳丹给我提供了一个招商银行卡号,说持卡人是房主的亲属,让我把钱打在这个号上就行,后又以交房款、交税等理由让我交款,共计骗取我人民币321 100元。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靳丹供述,证实2013年8月初,王某甲到其工作的迎灿地产,看中了荣某某所有的一套房子,通过她的联系,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因王某甲与荣某某之间只能通过她联系,自己家中盖房子正好需要钱,于是便萌生了骗王某甲钱款的想法。先后四次共计骗取王某甲人民币321 100元。用于其父母盖房子和个人消费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应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购房款32万余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靳丹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五十二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靳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靳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21 1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玉辉
人民陪审员 罗冬雪
人民陪审员 姚 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中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