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德刑初字第46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林,吉林省德惠市人,司机,住德惠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0日被逮捕,于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林驾驶吉C8D262号轿车沿德惠市利民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北京汽车长春万成德惠店门前处时,与对向驶来的由被害人葛某某驾驶的吉A70X22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葛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赵林驾车逃逸。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葛某某无责任。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事实有被告人赵林供述、被告人到案经过、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平面图等予以证明。被告人赵林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林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林驾驶吉C8D262号轿车沿德惠市利民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北京汽车长春万成德惠店门前处时,与对向驶来的由被害人葛某某驾驶的吉A70X22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葛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赵林驾车逃逸。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葛某某无责任。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家属已与被告人赵林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赵林赔偿被害人之子葛绪、葛福经济损失1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平面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赵林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林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引发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林自首,并积极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赵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贾晓秋
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