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吉中刑执字第791号
决 定 书
罪犯于某,男,1979年11月12日生,满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5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书。
本院认为,吉林市江城监狱提出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撤回对罪犯于某的减刑建议书。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