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榆刑初字第27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长海,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户籍地榆树市。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李铁英,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长海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长海及辩护人李铁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长海于2010年9月份至12月份期间,以给被害人李某甲办理职业医师证为名,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42000元。
2013年7月份至2013年9月份期间,以给被害人张某甲的弟弟办理护照为名,共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90000元。
2006年至2011年期间,以帮助翟某甲当上于家镇党委副书记兼三道村书记为名,共骗取翟某甲人民币287070元。
2009年11月份至2011年7月份期间,以给被害人翟某乙女儿办工作的名义,共骗取翟某乙人民币136400元。
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间,以承包德国贝尔集团在长春龙嘉机场附近建子公司工程的名义,共骗取翟某乙人民币803000元。
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徐长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办理了一张龙卡贷记卡。在2011年5月25日至2014年8月2日期间,徐长海共计透支建行卡本金15343.70元,利息、滞纳金2791.27元,共计18134.97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徐长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徐长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诈骗翟某甲、翟某乙的数额没有那么多,诈骗翟某甲的只认通过银行转款的数额,诈骗翟某乙的不到四十万元,其他的是利润。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罪名没有意见,关于诈骗数额与被告人的意见一致;关于指控信用卡诈骗罪有意见,认为其不构成犯罪,根据银行催收记录显示,对其本人实际进行催收只有一次,另外是对其妻子马某某催收的,不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中“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立案标准。
经法庭审理查明:
一、2010年9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徐长海以能给被害人李某甲办理职业医师证为名,五次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4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21日被害人李某甲到榆树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
2. 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公安人员通过技术手段侦查,2014年10月21日15时许,在榆树市亿晟蓝山小区大门口附近将徐长海抓获归案,并口头传唤至榆树市公安局预审大队。
3.榆树市卫生局证明证实,李某甲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没有查询到此人相关信息。
(二)视听资料
U盘一个,证实李某甲提供的与徐长海通话,关于办理职业医师证,并给徐拿钱款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某证言,曾任吉林省卫生厅副厅长,2000年我就退休了,认识徐长海,他管我叫姨夫姥爷。徐长海没有找我给别人办过职业助理医院证及职业医师证,我也没有找过别人帮助徐长海办理过职业助理医师证及职业医师证。我不认识在长春开诊所的叫“张东”的人。我任省卫生厅副厅长时,因公去过韩国,2000年退休后我一直在长春市居住,没再去过韩国了。
(四)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了徐长海以给其办理职业医师证为名,五次共骗取其人民币42000元的具体过程。
二、2013年7月份至2013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徐长海以给被害人张某甲的弟弟办理护照为名,共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9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3月18日15时,被害人张某甲到榆树市公安局培英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侦查。
2.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存款凭条及交易详单证实,张某甲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卡号0649(尾号)徐长海名、卡号5607(尾号)李某乙名存款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证人郭某某证言,张某甲通过其认识了徐长海,给张某甲弟弟办护照,并给徐长海汇款的事实。
(三)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张某甲陈述,通过朋友张某甲认识了徐长海,为了给其弟弟办出国护照,通过银行汇款给徐长海共19万元钱的具体过程。汇款户名是李某乙,卡号是×××,还有一个是徐长海的卡,卡号是×××。
三、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徐长海以帮助翟某甲当上于家镇党委副书记兼三道村书记为名,共骗取翟某甲人民币28707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30日,被害人翟某甲到榆树市公安局报案,称2006年4月份至2011年期间,徐长海以给其办工作当副镇长为名,先后29次共骗取翟某甲人民币318000元。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
2.翟某甲提供的笔书记录证实,“高中会市长”的通话记录及付给徐长海钱款的数额及涉及的事项。
3.控诉材料证实,被害人翟某乙控诉徐长海的材料。
4.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单、借记卡资料查询、明细查询证实,翟某甲提供的,其向李某丙名下、卡号7917(尾号)存款的情况;公安机关提取的徐长海、李某丙在该行交易流水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证人翟某乙的证言,证实了其哥哥翟某甲,2006年至2011年徐长海以给翟某甲办于家镇副书记兼三道村书记为名多次向翟某甲要钱。(向其出示翟某甲提供的给徐长海钱的记录),上面记录的给徐长海的钱数、理由都属实,每次给徐长海送钱、汇钱都有我参与,每笔记录的都对。因为徐长海自己说他和李伟是铁哥们,李伟什么事都给他办,所以我和翟某甲当时都相信徐长海通过李伟能办这事。翟某甲到现在也没当上村支书和副镇长,我们现在才明白,徐长海就是骗人的。2010年12月份的时候徐长海让我和翟某甲去榆树市政府,徐长海让我和翟某甲在楼下等他,徐长海自己上的楼,回来时拿着一张盖榆树市政府、榆树市组织部公章的调令,上面写着任命翟某甲同志调入榆树市于家镇人民政府担任第一副镇长职务兼任三道村书记。(向其出示翟某甲提供的调令),这张调令是徐长海提供给翟某甲的。我和翟某甲统计过,徐长海共计骗了翟某甲318000元钱。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翟某甲陈述,我来报案,我被一个叫徐长海的人给骗了。我在2006年以前在于家镇三道村村委会当地治保主任、村长,后来我通过我弟弟翟某乙认识原于家卫生院院长徐长海,徐长海和我说:“别干副职了,把书记撤了,你干村书记,我给你找市委书记李国强办,李伟是我大哥,李传转走时和李国强说了,让李国强照顾我。”我说那你就帮我办吧,是不是得花点钱,徐长海说:“我来安排这事,你就听着,花不多少钱。”我就相信徐长海了,我说:“花钱你就吱声”。2006年4月10日徐长海给我打电话和我说:“二哥,我第一次找李国强给你办当书记的事,咱们得给人家拿5000元钱,算是见面礼。”我就打车到榆树市给徐长海送了5000元钱。2006年4月21日徐长海给我打电话说:“长春市副市长李伟大哥过生日,咱得给拿点啥东西,拿钱人家不能要,你给买点羊,因为你想当书记的事还需要李伟帮忙。”我就花3500元钱买了11只活羊,徐长海亲自带个半截车来的,把11只羊拉走了。我过了一段时间问徐长海,我当书记的事咋样了,徐长海说:“我大哥李伟在那呢,他要答应了,这事你就不用老追,就等着得了。”我就不再追问这事了。2007年5月26日徐长海给我打电话说:“李国强市长请向阳党委书记孟庆波吃饭,给你办当书记的事,咱给拿点钱。”我说:“得拿多少钱?”徐长海说:“拿5000元钱吧。”我就打车去榆树给徐长海送了5000元钱。2007年6月份的时候,我们村有人告我们村书记,我和翟某乙就把这事说了,徐长海说:“我去找李国让他找纪检书记高中会把你们村书记王文成撤下去得了,你好当书记。”2007年6月8日,徐长海说李伟大哥要在长春请省纪检委一位领导吃饭,给王文成的案子在榆树市纪检委定上,咱不能让大哥搭上,咱给李伟大哥拿5000元钱,徐长海去长春了,后来徐长海回来说:“李伟大哥说了,虽然二哥拿的钱不多,但你二哥还是个办事的人。”2007年6月8日徐长海说:“李国强和高中会说了把王文成书记拿下去,咱再给李国强拿5000元钱。”我又打车到榆树给徐长海送5000元钱。过后王文成也没下去。2007年8月10日徐长海说李国强书记女儿上大学,二哥你给拿3000元钱,我就又给徐长海拿3000元。2007年8月22日,徐长海说:“李国强书记给我打电话,他给长春纪检委打电话了,给王文成定刑事责任,二哥再给拿5000元。”我就又给徐长海拿了5000元钱。2007年10月6日徐长海打电话说:“王文成托人找长春市组织部姓周的了,姓周的给于家镇孟书记打电话了,孟书记说他得罪不起姓周的,王文成拿不下去,我给李伟大哥打电话了,李伟在外地,李伟给李国强打电话了,让李国强去长春找姓周的摆事,把王文成还得拿下去,二哥,你再给拿5000元钱。” 我又给徐长海拿了5000元钱,后来也没办成,王文成还当书记,我这书记也没当成。一直到2008年,这期间我也总给徐长海打电话问我当书记这事,徐长海总是说有李伟大哥在,这事肯定能成,让我放心,我就等着。2008年正月十三,徐长海和我说得去李国强家串门,你拿3000元钱,我给徐长海拿了3000元。2008年1月10日,徐长海给我打电话说:“李伟大哥给我打电话说李国强为咱这事没少操心,李伟让咱再给李国强拿俩钱,我就又给徐长海拿5000元钱。”2008年3月28日,徐长海说李伟原来在长春市是六把市长,现在升到四把手,我去长春给大哥庆祝,二哥你也给李伟大哥拿3000元钱。我就给徐长海又拿了3000元钱。2008年4月28日徐长海和我说李国强当书记了,这回你当书记的事妥了,李国强在榆树市清华园招待家里人庆祝,大伙都去,咱不能差事,也得去。徐长海又让我拿5000元钱。2008年端午节,徐长海说得去李国强家串门,徐长海又让我拿了3000元钱。2009年正月十八,徐长海和我说春节没去上李国强家串门,咱们得给补上,我就又给徐长海拿了5000元钱。2009年11月份前的时候,电视总播放要提拔农村干部,徐长海就和我说:“二哥,李伟大哥和我说了,让你直接到镇里参加党委当副镇长兼村书记得了,以后再慢慢往上调。”我就信以为真了,后来徐长海还让我写了一份5000字左右的乡副局级非公务员报告,我把报告交给徐长海了,徐长海说他把报告交给李伟大哥了,李伟大哥看了说不相当,李伟大哥让秘书给重新写的,我们就更相信了。2009年11月8日,徐长海给我打电话说:“二哥,你当镇长的事,你得先到长春市人事局报名,报名费得5000元钱,你把钱给我,我把钱交给李国强,让他去给你报名。”我又给徐长海拿5000元钱。2009年11月15日徐长海又给我打电话说:“名已经报完了,长春那边还得交干部下放费2470元,我就又给徐长海拿了2500元钱。”2009年11月具体日子记不清了,徐长海说以前没工作,从没有档案到有档案需要3500元费用,我又给徐长海拿了3500元钱。2009年12月29日那天,徐长海和我说:“二哥,你拿50000元钱给李伟大哥送去,李伟大哥已经答应给你办当镇长的事。” 我说我手能凑上40000元,徐长海说你把40000元钱先拿来吧,我给李伟大哥送去试试,我就让我弟弟翟某乙和我儿子翟万烈打车去榆树市给徐长海送去40000元钱,后来徐长海说把40000元钱已经给李伟送去了,办事钱没够,李伟大哥还替垫了10000元钱。2009年12月初的时候,徐长海给我打电话说:“李伟大哥已经把你当镇长的事办成了,我这两天得出国去德国办工程的事。”2009年12月初的一天,有个人给我打电话(电话号是:135XXXXXXXX),自称是李国强,我就真的以为是市委书记李国强给我打的电话呢,他在电话里和我说:“长海(徐长海)电话打不通,因为事情急,我就直接给你打电话了,你当镇长的事已经办成功了,你的工资初步定到每个月1741.2元,但是你得先交12个月工资的保证金,是20800多元,长海不在,你先把保证金汇过来,等你上班时,这钱就给你返回去。”我就信以为真了,李国强前后给我打过六次电话,还让我不要太着急,这两天他事多,我凑了21000元钱后,我就给徐长海打电话,问徐长海把这21000元保证金送到哪儿去,徐长海说他在德国,让我把钱打到一个叫李某丙的人的卡里,我问李某丙是谁,徐长海说:“李某丙是李国强的儿子,把钱打他卡里没事。”2009年12月7日,徐长海给我发来李某丙的卡号(卡号:×××),我就把21000元钱打过去了。2009年12月20日,徐长海给我打电话说:“我还在德国呢,李国强书记给我打电话说榆树财政你还得交20800元的保证金,到你上班时也给你返回去。”我问他把钱交到哪儿,徐长海说:“你把钱还打到李国强儿子李某丙的卡上。”我就又把21000元打到了李某丙的那张卡里了。2009年12月28日徐长海给我打电话说:“李伟大哥给我打电话了,说李国强书记给咱办事没少操心,咱单独给人家拿点钱表示表示。”我问徐长海得拿多少钱,徐长海说:“拿10000元得了。”我就给徐长海送了10000元钱。过后我给徐长海打电话问我啥时候上班,徐长海说:“二哥别着急,你就等着得了。”2010年1月26日,徐长海给我打电话说李国强书记要20000元钱,给长春市人事局、组织部、财政局的给咱办事人的人情钱,徐长海让我把20000元钱又汇到李某丙的卡上了。2010年10月9日徐长海给我打电话说:“李国强书记让你交5500元钱,给你办人身保险。”我就又给徐长海送了5500元钱。2010年10月11日徐长海给我打电话说:“王立学市长给我打电话了,说要给你办考核,但是如果真考核你过不了关,李伟大哥已经给王立学市长打过电话了,你就不用实际考核了,李伟大哥让你给王立学市长10000元钱。”之后徐长海让我记个单,1、于家镇党支部组织谈话3次;2、榆树市组织部组织谈话2次;3、榆树市市委市政府于2010年11月8日上午10时组织谈话1次,并让我打印出来。我就又给徐长海拿了10000元钱,把单子也给徐长海了,他领着我到榆树市政府,让我在楼下等着,徐长海上的市政府楼,过一会儿下来的,说把单子和10000元钱已经交到王立学手里了。2010年10月14日,徐长海打电话说:“王立学市长给我打电话了,说给你办这事,副市长们都帮忙了,挺辛苦的,二哥你给拿5000元钱人情钱。”我就又给徐长海拿了5000元钱。2010年12月8日,李国强亲自给我打电话(135XXXXXXXX)问我说:“占启,你的事刚开完党委会,已经通过了,占启咱也不是外人,你说你抓那条线,主抓啥,你就说。”我说:“我听组织上安排。”接完电话我就给徐长海打电话把李国强给我打电话的事说了,徐长海说:“二哥,书记把你的事办成了,这是管你要人情呢。”我说:“那得咋办呀?”徐长海说:“二哥咱咋地也得给拿20000元钱。”我就又给徐长海拿了20000元钱人情钱。2010年12月15日徐长海给我打电话说:“你当副镇长的事,有人告到人大了,副镇长是国家干部,人大不知道这件事,李伟副市长让给人大送20000元钱,人大盖章签字,王立学市长就能开调令了。”我就给徐长海送去20000元钱。2010年12月19日徐长海告诉我说,我去于家当镇长的调令已经下来了,让我去市政府取,我和我弟弟翟某乙还有徐长海去榆树市政府,徐长海让我和翟某乙在楼下等着,徐长海上的榆树市政府的楼上,过了几分钟徐长海拿下一张盖有榆树市政府和榆树市组织部公章的调令(我交给你们的调令)。我和翟某乙就拿着调令回家了。后来我就一直在家等着去于家镇政府上班,一直等到2011年我也没能上班。2011年3月20日,徐长海给我打电话说:“李伟大哥让李国强把于家书记刘德清拉到长春吃饭,李伟和他说说你当副镇长的事,二哥咱再给拿5000元吃饭钱。”我就又给徐长海拿了5000元钱。2011年3月28日,徐长海打电话说:“李伟大哥去北京办事,让咱给拿100斤白酒,五棵树白酒53元一斤,你给拿5000元钱。”我又给徐长海拿了5000元钱。2011年6月份,徐长海给我打电话说:“王立学市长的爹死了,二哥你得给拿5000元礼金。”我又给徐长海拿了5000元钱。还有一次具体日期我忘了,徐长海说李国强父亲病了,在长春住院,我又给徐长海拿了5000元钱。
到现在我也没当上副镇长和村书记,我现在没有任何职务,就是普通村民。我每次给徐长海送钱,我弟弟翟某乙都跟着去了。因为徐长海每次要钱都有理由,按照常理他说的也都合情合理,我就相信徐长海了,所以每次他要钱我都给了。每次徐长海向我要钱和一些材料时,都带着我去榆树市政府,每次都让我在楼下等他,徐长海自己上楼办事,他具体咋办的事我根本不知道。我一次也没见过李伟、李国强和王立学这些人,我说李国强给我打过电话,但我不能确定和我通话的人是不是,对方自称他是李国强,他的电话号是135XXXXXXXX。徐长海每次向我要钱、说事我都有记录,现在我把这些记录提供给公安机关。
另陈述,(向其出示诉讼文书卷P30-33页),这是我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全部账目,经核对,我送给徐长海的钱数没有遗漏和重复的,就是这些钱,我核对好了,一共是287570元,其中有我给徐长海串门的500元,其余的287070元都是徐长海说找人办事送礼的钱。我这次说的钱数准。我原始记的账目在一个小笔记本上,这个帐目是我抄上的,抄的时候我把笔记本相关给徐长海钱的部分撕下来了,我就抄的,没考虑时间先后顺序。(向其出示诉讼文书卷P33页),这页下面的“计,258070”是我写的,当时我算错了,这次算的准。
四、2009年11月份至2011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徐长海以给被害人翟某乙女儿办工作的名义,共骗取翟某乙人民币136400元。
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间,以承包德国贝尔集团在长春龙嘉机场附近建子公司工程的名义,共骗取翟某乙人民币80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28日,被害人翟某乙到榆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侦查。
2.翟某乙提供的存款凭条证实,翟某乙分八次向李某乙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共存入人民币136400元。
3.情况说明证实,关于徐长海诈骗一案,徐长海供述其找韩云给翟某乙的女儿办工作,韩云系吉林省日报社编辑部编辑,办案人去吉林省日报社查找,该报社没有叫韩云的人。
4. 翟某乙提供的“调令”证实,徐长海于2010年末交给翟某乙的榆树市人民政府、榆树市组织部调令的内容。
5.榆树市人民政府、中共榆树市委组织部说明证实,“榆树市人民政府”、“中共榆树市委组织部”印章系榆树市人民政府、中共榆树市委组织部现用公章,以上两枚公章从2010年至今,始终未更换。
6.2014年10月30日翟某乙提供的徐长海出据证明,内容为:“证明徐长海和翟某乙合伙承包工程,在2008年7月到2010年1月间翟某乙多次投入人民币约捌拾万元,此款经徐长海手花出,此款在工程完事后由徐长海要回给翟某乙。2014年5.17日”
7.翟某乙提供的吉林省长春市海辉同芳建筑工程总公司提取资金申请证实,内容为“因工程建筑需用资金,本公司特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提取全部建筑资金人民币:2.147亿元,请予批准。申请单位吉林省长春市海辉同芳建筑工程总公司,法人代表徐长海、翟某乙,2011年5月13日。”
8.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询,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数据库中,未查询到与名称为“德国贝尔集团、吉林省长春市海辉同芳建筑工程总公司”相关联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9.控告书,翟某乙向榆树市检察院递交的控告书,控告徐长海诈骗其行为及与其通话录音内容。
10.翟某乙提供的吉林省长春市国税局招收干部专用表,翟某丙在该表上填写的相关信息。
11.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存款凭条及交易详单证实,张某甲、翟某乙分别向中国建设银行卡号0649(尾号)徐长海名、卡号5607(尾号)李某乙名存款情况。
(二)视听资料
U盘一个,证实翟某乙提供的与徐长海关于工程问题的谈话记录。
(三)鉴定意见
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及“调令”复制件证实,“调令”上的“榆树市人民政府”和“榆树市组织部”印文不是盖印形成。
(四)证人证言
1.证人翟某丙证言,我认识徐长海,2009年的时候,当时我在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读书,我还没毕业,我是2010年毕业,我爸翟某乙跟我说,徐长海能给我办工作,给我往长春国税局、工商局、法院办工作,具体怎么办的,都是我爸跟徐长海联系的。2011年7月份的时候,当时说给我工作已经办完了,办到长春市国税局,要我的体检报告,我当时在吉林市做的体检,我当时想先去长春市国税局看看去,我爸跟徐长海联系的,我把手机号码也告诉徐长海了,说到长春有人接待,我到长春后,一个女的自称是长春市国税局胡局长的秘书给我打电话,我和她在长春市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咖啡厅见的面,我把体检报告给她了,我俩在那喝的冷饮,还跟我说你家人可真硬,还说要好好照顾我什么的,我提出去国税局看看,她说国税局装修呢,先别去了,她接个电话,说领导找她有事,她就走了,我就回家了。徐长海给我办工作,我爸给他十多万,具体数我不知道,都是我爸跟他办的事。那次我和长春市国税局胡局长的吴秘书见面后,再就没信了,一直到现在也没能去长春市国税局上班,我去年去天津工作了,上几天我爸给我打电话说徐长海把我们骗了,我才知道徐长海没给我办工作,一直在骗我们,我要求法律严惩他。
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 我认识徐长海。我去过四平,但没干活儿,他就是骗我们,一共这些工人在我这借了九千多元,这些钱都是我自己的钱,我都记账了,这些工人工日也是我记的帐。一共去了20个工人。李某丙介绍去7个人包括我,邱小明介绍去5个人,徐长海家亲属8人。2009年9月23日去的,2010年1月30日回来的。徐长海一分钱也没给我们开,说不干活每天也给65元,就是租住的房子是徐长海花钱租的,我们这些工人吃饭也是徐长海拿的钱,租房子他具体花多少我不知道,大概能有七八千元钱吧。我们这些人吃饭具体花多少我也不知道,都是徐长海舅舅李井军买菜,每天都吃白菜,茄子什么的,豆腐都很少,每人每天也就5元钱伙食标准,这些人总共吃饭花也不超一万五千元。我的工日帐上的李秀芹是徐长海的姨。徐长海承包谁的绿化活儿我不知道,就听徐长海说是日本建的化工厂的绿化活,我也没看见过化工厂方面的任何人,徐长海还说钱都到他账户了,到了一千二百万,不能差我们工钱。
3.证人李某丁证言与证人张某乙证实的内容一致。
(五)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翟某乙陈述,我是吉林省榆树市于家乡三道村刘油坊3组农民。2008年的时候,徐长海和我要承包德国贝尔集团在长春市龙嘉机场附近建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当时徐长海找个陪标的需要20万元,让我拿钱,我当时没钱,我就找五常市我朋友蔺国芳拿了20万元。是2008年7月份左右,徐长海找我让我跟他一起干个工程,我就同意了,利润均分,他找工程我出钱,我当时总共给他拿了80万元,其中含蔺国芳的20万,徐长海没有拿钱,是他出去运作这个工程。这个工程没有承包下来,也没有签合同,我去长春查了没有这个工程。这78.3万元我是在2008年7月份到2010年3月份之间分几次给徐长海的。其中:第一次是2008年7月18日,交给徐长海1.4万元(用途:工程负责人2个人每人7千元);第二次是2008年7月26日,交给徐长海3.5万元(招待工程相关人员);第三次是2008年9月2日,交给徐长海11万元(落车籍8万元、买个连号牌3万元送人情);第四次是2008年10月12日,交给徐长海20万元(工程找陪标公司给人家的钱);第五次是2008年10月14日,交给徐长海5万元(招待陪标公司的人员招待费);第六次是2008年11月15日,交给徐长海9万元(注册公司用6万元、送人情3万元);第七次是2008年腊月26日,交给徐长海4万元(给相关人员送礼拿了4万元);第八次是2009年3月20日,交给徐长海5万元;第九次是2009年4月28日,交给徐长海8万元(工程绿化);第十次是2009年7月10日,交给徐长海3万元(工人买做豆腐的机器);第十一次是2009年10月10日,交给徐长海6.5万元(工程预交款);第十二次是2010年3月18日,交给徐长海1.9万元(审批手续),总计是78.3万元,在2014年5月11日,徐长海给我写个说明,内容是:(证明:证明徐长海和翟某乙合伙承包工程,在2008年7月到2010年1月间,翟某乙多次投入人民币约捌拾万元,此款经徐长海手花出,此款在工程完事后由徐长海要回给翟某乙。2014年5月11日,证明人:徐长海)。徐长海始终说有这个工程,但是我没有查到,我只等开工,后来在2014年给我证明80万元钱的去向时,我就要钱了,要退股,他说等工程完事后,要回钱再给我。这个工程是徐长海一个嫂子叫宋小娟的给包的工程,我就要了宋小娟电话号码,我核实一下,他就给了我一个假的电话号,这个工程没有核实了。徐长海38岁,住在吉林省榆树市市内,身份证号是×××,他说他在卫生局上班,真假我没有核实,他老婆马某某在榆树市妇幼保健院工作,是医生。
2011年5月13日,徐长海给我来电话,让我签个字,当时徐长海说他大哥李伟给捎回来公司章。我来到榆树市一家打字社,哪个打字社我忘了,在打字社他用电话给李伟打电话,对方告诉的如何打提取资金申请书的内容。打字社给打完申请书后,我俩都在申请书上签的字,徐长海说工程马上开工,并将建筑资金2.147亿元全部提取。我不认识李伟,他说李伟是原榆树市市委书记,现在是长春市副市长。徐长海说我们的工程就是李伟同他的爱人宋晓娟(徐长海说的)给承包的活。徐长海在打字社与李伟通电话时我在场,但他是给谁打的电话我不知道,他说是给李伟打的,电话内容我没听见。李伟的手机号是徐长海告诉我的,电话号是139XXXXXXXX,宋晓娟电话号是139XXXXXXXX,这两部电话我都打过,但都不是他两人的电话。2011年5月13日徐长海我俩在打字社打完申请书后,因我签的字没有签好,又签一张徐长海拿走了,我就保管起来一份。我不知道“吉林同芳建筑工程总公司”注没注册,谁也法人我也不知道,都是徐长海办的,公司执照还有资质证书徐长海给我看过,徐长海是法人代表,这份执照现在还在徐长海手里。徐长海办执照时我俩没在一起商量过。徐长海让我在申请书上法人代表栏签字,我就签了,他说他是法人、董事长,我是经理,我也不懂,他让我签我就签了。
另陈述,和徐长海承包工程,我给他送去的第九笔款是在2009年4月7日,在榆树市我交给徐长海的,徐长海说是四平绿化活签合同还需2万元钱人情费;第十笔8万元我是在2009年4月28日在榆树市交给徐长海的,他说机场工程买云杉绿化用;第十一笔3万元我是2009年7月10日在榆树市交给徐长海的,他说工程如果开工后,工人多买豆腐不合算,咱们自己做豆腐,买台做豆腐机器得用3万元;第十二笔6.5万元我是2009年10月10日在榆树市交给徐长海的,徐长海说是按工程的总造价款1.85亿提总工程款,按提款比例0.035%的规定得交6.5万元;第十三笔1.9万元我是在2010年3月18日前后直接把钱汇给徐长海给我的一个账号了,徐长海说这笔钱是交给一个建筑部门做押金,如果这笔钱不到位,工程就不能开工。我前后总计交给徐长海13笔钱,总计80.3万元,全部是现金。这些钱大部分是我通过亲朋好友借的。到现在,徐长海和我说的这个工程我们也没有承包下来。我后来通过多方打听,徐长海说的工程根本就不存在,他是在骗我。徐长海一开始总让我等,直到现在工程也没有,我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2009年的时候,徐长海当时和我一起搞工程的事,徐长海知道我姑娘翟某丙在2010年大学毕业,徐长海就和我说:“找大哥(原榆树市市委书记李伟)给咱姑娘办工作。”我说那可好了,徐长海在2009年11月份的时候说,咱给大哥拿点钱,让他早点给孩子办工作,我就同意了。徐长海让我往一个叫李某乙的人(卡号:×××)打了3万元钱,打完钱后徐长海说:“大哥答应等孩子毕业给孩子安排到法院、工商或者国税部门工作。”2010年6月份翟某丙大学毕业后,我就找徐长海问孩子工作的事,徐长海说:“大哥同学在长春市国税局当局长姓胡,国税局正好招两个人,大哥跟胡局说完了,答应把一个名额给咱姑娘,咱得给胡局拿点人情钱。”我问多少,徐长海让给拿4万元钱,我同意了。徐长海让我把4万元钱还打到李某乙的卡上,卡号和上次一样,我问李某乙是谁,徐长海告诉我李某乙是李伟的妹妹,我就把4万元打到李某乙的卡上了。我就一直等,到了2010年7月份的时候,徐长海给了我一套吉林省国税局招收干部专用表,让翟某丙填表,填完后徐长海让交4000元钱报名费,我又把4000元钱打到李某乙的卡上了。2010年9月13日,徐长海告诉我说长春市国税局的上级来考核,咱家孩子学历不够,大哥给摆平了,花了12000元钱,咱不能让大哥搭上,我就又给李某乙卡上打了12000元钱。2010年9月29日,徐长海和我说孩子到国税局上班的事成了,国税局定服装了,没给翟某丙定上,咱就自己花服装钱吧,我又给李某乙的卡上打了4000元钱,翟某丙就一直在家等着上班。2010年10月29,徐长海说国税局职工交医疗保险了,翟某丙也得交,我又打到李某乙卡上6800元钱,徐长海就让翟某丙在家等着上班。2011年2月9日,徐长海和我说翟某丙马上能上班了,得交上岗前什么费用(我没记住)5000元,我又往李某乙卡里打了5000元钱,之后徐长海就让翟某丙在家等着上班。2011年7月10日,徐长海和我说,上岗得交40000元押金,交的押金越多,权利越大,我说我现在手里就有34000元钱,徐长海说那6000元钱我给你出,我又打到李某乙卡上34000元钱,到现在翟某丙也没能去国税局上班。徐长海共计骗了我135800元钱,这些钱我都打到李某乙的×××这张银行卡上了。徐长海就是骗人的,根本就没给办这事。2011年7月份的时候,翟某丙要去长春市国税局问问上班的事,我给徐长海打电话,问他孩子去了得找谁,徐长海让我把翟某丙的电话告诉他,他说国税局有人接待,翟某丙在长春后,在长春市车站附近的一个咖啡厅,去了一个姓吴的女的,自称是长春市国税局胡局长的秘书,她和翟某丙谈了一些关于去国税局上班的事,翟某丙要求去国税局看看,那个女的说国税局装修呢,先别去看了,翟某丙就回家了,一直等到现在也没能去国税局上班。
2010年9月29日,我往李某乙的卡里汇了4600元,不是4000元,总共徐长海以给我女儿办工作名义骗我136400元,其他的都属实。徐长海说干工程骗我80.3万,其中有蔺国芳20万,说给我女儿办工作骗我136400元,徐长海总共骗我739400元。我不认识邢忠义这个人。徐长海没跟我说过长春机场的活是邢忠义给联系的,我们通话我有录音,根本没提过邢忠义这个人。我不认识韩云。徐长海也没跟我说过找邢忠义妻子韩云给我女儿办工作,当时他跟我说找的长春市国税局胡局长办的,我在网站上查过,当时长春市国税局局长叫杜峰,因为这个我还问过徐长海,我和徐长海通话我都录音了,我能提供给公安机关。我和徐长海一起去过吉林省宾馆三次,但每次都是我在道边等他,他给谁送礼没有我不知道。徐长海跟我说过在四平干绿化活签合同要给人情钱,我给他拿了2万元,具体干没干活我不知道。我没去过四平的工地,也没找过工人。我不认识李某丙。“海辉同芳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手续和公章徐长海放过我这,后来我又给他了。
五、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徐长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办理了一张龙卡贷记卡。在2011年5月25日至2014年8月2日期间,徐长海共计透支建行卡本金15343.70元。经该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9日榆树市公安局受理徐长海信用卡诈骗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2.报案材料证实,中国建设银行榆树支行向榆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的材料。
3.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徐长海在该办理信用卡信息。
4.徐长海在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徐长海信用卡交易记录。
5.催收记录证实,中国建设银行向徐长海催收透支款记载的信息。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情况说明及证实,关于徐长海涉嫌诈骗一案,相关证人邢忠义经办案人查找未能找到,办案人通过电话135XXXXXXXX联系上被害人张某甲,张某甲称在广州,因工作脱离不开,暂时不能回来接受询问,会抽时间回来,同时表示以前陈述的全部属实。
2.榆树市卫生局证明证实,徐长海系于家卫生院职工,一直未上班,乡镇卫生院属自收自支单位,自负盈亏,所以未上班就没有工资。
3.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证实,邢忠义同志于2013年2月自我院退休,目前无联系方式。
5.公安机关提供的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徐长海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在管区内未发现有前科劣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是徐长海的母亲,我没和徐长海一起生活,我们单过。徐长海涉嫌诈骗的事我不知情,到他被刑事拘留我才知道他诈骗别人了。我不知道徐长海干什么工程没有,他没跟我说过。徐长海给没给别人办过工作或其他事我也不知道,他也没跟我说过。徐长海家的住宅是他们两口子的名,是按揭的,首付是我给拿的钱,我一共给拿了十七八万元左右,具体数记不清了。徐长海的车是徐长海的名,是我和我儿媳妇马某某拿的钱。徐长海什么财产也没有,平时还总管我要钱,孩子上学、检车、随礼都向我要钱。徐长海就这一处房产还是按揭的。我一直在弓棚镇,这些年一共也没来过他们家几次。我办理过一张银行卡,是建行的,徐长海结婚后买楼,我卡里有五、六万元钱左右,具体数我记不清了,我就把卡给他了,这些年我的银行卡一直在徐长海手里。
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徐长海的妻子,徐长海涉嫌诈骗的事我不知情,到他被刑事拘留我才知道他诈骗别人了。徐长海跟我说他在长春干工程,这些年我就生活在他的谎言中,他没个准话,因为他说干工程的事,我还给翟某乙打过电话问过,翟某乙说有干工程的事,我给翟某乙媳妇打电话,也说有这事,干没干工程我也不知道,我也没去长春看过,就听他说的。徐长海跟我说给翟某乙女儿往长春办工作,我还问他给办成没有,上班没有,他说上班了,具体上班没有,我也不知道。徐长海没再跟我说过给谁办工作或其他的事了。我家的住宅是我和徐长海我俩的名,是按揭的,首付和装潢都是我和我婆婆李某乙张罗的钱。徐长海的车是他的名,是我和我老婆婆李某乙拿的钱。徐长海什么财产都没有,家里花销都是我的钱,他这些年不上班也不挣工资,他自己都花我的钱,每月我都给他钱,他也从来都没往家拿过钱。我们家就是一处房产还是按揭的。我知道徐长海跟一个鸡西的叫刘微的女的关系不正常,我怀疑他俩有男女两性关系,她给徐长海打电话,通话记录我看见过,我怀疑刘微花徐长海钱了。
3.证人李某丙证言,我认识徐长海,我是在2009年夏天,通过我朋友邱小明认识他的。邱小明是榆树市新庄镇新城村6组人,平时大家都叫他邱小明,他身份证的名字是邱险峰,他于2012年因患肝癌死亡了。(向其出示翟某甲提供的存款凭条),这张农行卡是我办的,是我的名,我用了一段时间借给徐长海使用了,密码是660116。这张卡是在2009年10月份我借给徐长海的,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徐长海跟我说他卡丢了,别人要给他打钱,着急用,我就借给他了。现在这张卡一直在徐长海手,他没还给我。我借给徐长海这张农行卡时,卡里就十多元钱,具体数我不记得了。2009年秋收之前,徐长海跟我说日本的一个公司在四平承建一个化工企业,他包的绿化,让我帮他找过工人,我帮他找了十来个工人,都是光明乡的我的亲属,邱小明也帮他找了六七个工人,都是邱小明他们屯子的亲属。秋收之前这些工人就去四平了,一直在四平等到快过春节了,也没干上啥活儿,腊月二十几回来的,都过完小年了。当时徐长海说工人呆着每天也给60元工资,徐长海租房子让工人住,负责工人吃饭,徐长海一直也没给工人开支,我找的工人我给一共能有二三万元钱,因为都是我们亲属。我不知道徐长海是在谁手包的绿化工程,我知道的都是徐长海跟我说的,每次去约谈,徐长海都不让我和邱小明参与,现在我知道徐长海就是骗我们呢。一直到徐长海被抓,我才知道翟某乙这个人,到现在我也没看见过翟某乙。在四平干活翟某乙参没参与我不知道,我一直也没看见过翟某乙。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徐长海供述,2011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了,李某甲和我说他考职业助理医师没考过,问我能不能办,我说找人试试。我知道考医师证的人在考前几乎都收到有枪手能替考生考试的信息,上面有联系方式,我的一个同学(现在忘了是谁了)就给我转发过来一个枪手的信息,我按照上面留的电话号打的电话(电话号不记得了)。电话接通后我问他能不能帮着整考职业医师的答案,对方说能,我问要答案得多少钱,对方说2000元。我就向李某甲要了2000元钱,李某甲在妇幼保健院楼下把2000元钱给了我,我给对方汇过去的。我没去过长春,枪手说他手里有考生的考号,到考试前枪手拿着考号找李某甲,我也不知道枪手怎么把答案交给李某甲。我是通过榆树大厅南面的信用社把2000元钱汇给枪手的,对方的用户名、卡号我都不记得了。李某甲这次考的是职业助理医师综合笔试,他考试通过了。李某甲是2011年参加的考试,给枪手的2000元钱也是2011年拿的,具体几月份我忘了。2011年李某甲考试通过一科之后,我去长春我姨夫姥爷王某某家,我问王某某能不能帮着李某甲办职业助理医师考证的事,王某某给在长春市里开诊所的一个叫张东的人打电话说考证这件事,打完电话王某某说张东能办,王某某给我张东的电话号,让我直接和张东联系,我后来就给张东打了电话,问他能不能办李某甲职业助理医师考证这事,张东说给我问问,后来张东打电话告诉我能办,得15000元钱,我就和李某甲说证能办,得15000元,李某甲同意办,李某甲在妇幼保健院附近给我15000元钱,我就给张东汇过去了。2012年夏天张东给我打电话说李某甲的职业助理医师证下来了,再给李某甲办个职业医师证得了,还得15000元。我又和李某甲说还能给他办职业医师证,还得15000元,李某甲又在妇幼保健院附近给我拿了15000元钱,我当天又给张东汇过去了。半个月后张东说职业医师证也办下来了,职业医师证得注册科类,一科1500元钱,我和李某甲说了,李某甲要注册内科和儿科,又给我拿了3000元钱,我当天给张东汇去了。一两天后张东说职业医师证注册到长春市医院还得7000元钱,我又和李某甲说了,李某甲在我家楼下又给7000元钱给张东汇去了。办职业助理医师证的15000元钱是2011年拿的,我在榆树市大厅南一实验小学西侧的24小时农村信用社用汇款机给张东汇的,办职业医师证的15000元钱是2012年夏天时李某甲给我的,我在榆树市工商银行用汇款机给张东汇去的,职业医师证注册科类和注册到长春市医院的3000元钱、7000元钱也是2012年李某甲给我的,我记不清是从信用社还是工商行汇的了,但是肯定是这两个银行中的一个。王某某以前是吉林省卫生厅的厅长,2010年之前退休了,现在在韩国开诊所呢。我听王某某说张东在长春市开诊所,具体地点我不知道,王某某还说张东的叔叔是长春市卫生局的一个局长。张东具体找谁办的事我不清楚。我没见过张东,我和张东一直是电话联系,我现在没有张东的联系方式了。我给张东汇款户名是张东,卡号我不记得了。我从李某甲手里拿的40000元钱都给张东汇去了。2014年4月份我去王某某家,王某某在家,他把张东给李某甲办的助理医师证拿出来让我看,我看见是李某甲的助理医师证,我一直没见过张东给李某甲办的职业医师证。我和李某甲说过助理医师证得上卫生系统内部网才能查到。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要过职业医师证,我说证下来了,现在在我姨夫姥爷手呢,我在松原呢。张东在这之前给我打过电话告诉我李某甲的职业医师证下来了,他把证给我姨夫姥爷了。助理医师证和职业医师证正常情况下不通过考试不能下来证,我也不能办这事,张东说能办,我就以为找人能办。
另供述,我诈骗李某甲、翟某乙、翟某甲和张某甲了。我以给李某甲办医师证的名义骗的李某甲,我以包工程和给翟某乙女儿办工作名义骗的翟某乙,我以给翟某甲办工作的名义骗的翟某甲,我以给张某甲弟弟办护照的名义骗的张某甲。我骗李某甲四万二千元,骗翟某乙九十多万元,具体数我记不清了,骗翟某甲三十万左右,具体数我记不清了,骗张某甲十九万元。我没给李某甲办理医师证。我和翟某乙开公司了,公司名字是“海辉同芳建筑工程总公司”,法人代表是我和翟某乙。这个公司是邢忠义给注册的,具体注册没有我也没查,我不知道。邢忠义是长春搞园林绿化的,具体什么单位我不知道,他是德国贝尔集团工程的大包,我和翟某乙是在邢忠义手包的轻工,签合同了,合同在邢忠义手。我干轻工没和邢忠义结账,干了能有三个月活,邢忠义也没给我们钱,我垫付工人工资四十多万,具体数我记不清了,我找邢忠义要钱,邢忠义说上面没给,他一直就没给我,这四十多万都是翟某乙拿的,包活之前还给邢忠义二十万人情钱,在省宾馆给的,翟某乙当时也在场,这二十万也是翟某乙拿的。工人工资是邱小明经手给的,邱小明是新庄人,我和他认识很多年了,怎么认识的我记不清了。我跟翟某乙说过“李某乙是李伟书记妹妹”的话,其实李某乙是我母亲,我这么说是怕翟某乙信不过我,不给我钱,我就说李某乙是李伟书记的妹妹。给翟某乙女儿办工作是邢忠义的妻子韩云给办的,我把钱给韩云了,给她十多万,具体数记不清了。我跟翟某甲说过“李某丙是李国强儿子,把钱打他卡里没事”的话,其实李某丙不是李国强的儿子,我这么说是为了取得翟某甲的信任,我怕他不给我打款,才这么说的。我没给翟某甲办工作,也没给张某甲的弟弟办护照。我在建行办理过一张透支卡并透支了,钱没还上,大约一万多元,具体数我记不清了。我骗的这些钱给邢忠义送礼二十万,干工程花四十多万,剩下的钱都让我花了,具体干啥我记不清了,我能把钱还给被害人,但现在我没有能力还。
针对被告人徐长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诈骗翟某甲钱款的数额问题。经查,被告人曾供述诈骗了翟某甲三十万左右,被害人翟某甲的陈述及其自书的记录证实了给徐长海拿钱的时间、地点、事由,内容较为客观详实,另证人翟某丁证实此节,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即287070元。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诈骗翟某乙钱款的数额问题。经查,被告人曾供述骗了翟某乙九十多万元(工程款、给翟女儿办工作款),根据被告人给翟某乙出据的“证明”已载明“人民币约捌拾万元”,结合翟某乙的陈述及在案的其他证据,能够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即803000元。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辩护人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证实了徐长海透支本金时间及未归还的数额,该行提供的催收记录体现银行经过多次催收,并已通知到本人和办理信用卡预留的联系人其妻子马某某。能够证实其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透支本金人民币15343.7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长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徐长海诈骗人民币1 458 470元、信用卡诈骗人民币15 343.7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信用卡诈骗的利息、滞纳金人民币2 791.27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不予支持。对徐长海所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信用卡诈骗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四条【责令退赔】、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长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10月2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徐长海退赔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二千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十九万元;退赔被害人翟某甲人民币二十八万七千零七十元;退赔被害人翟某乙人民币九十三万九千四百元。
(以上所判处罚金及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立国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人民陪审员 杨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