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良善交通肇事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1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长刑终字第25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胜南,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大学文化,销售人员,现住二道区桃花苑小区G座1209室。系被害人王德双、肖桂华长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肖,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学生,现住二道区桃花苑小区G座1209室。系被害人王德双、肖桂华次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国修,男,1941年12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三盛玉镇大岗村9组。系被害人王德双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柏荣,女,1941年12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三盛玉镇大岗村9组。系被害人王德双母亲。

四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王历丽,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大专文化,教师,现住农安县农安镇文化街二委12组。

原审被告人孙良善,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农安县农安镇果园村东卜尔墩屯4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郭焕志,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854农垦社区C区19委3栋8号。系肇事车辆所有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敏丽,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职员。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良善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胜南、王肖、王国修、李柏荣提起民事赔偿一案,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农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胜南、王肖、王国修、李柏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判刑事部分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二审审查亦无不当;但附带民事部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孙良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部分。

二、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三)、(四)、(五)项,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三、将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  张 革

代理审判员  王 卓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裴铭浩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