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四刑监字第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晓辉:
你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一案对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9)东刑公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9)四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指控犯抢劫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只是拿回自己的输的钱,不构成抢劫罪。田某某将欠钱的张某某、陈某某拉走,导致王晓辉的债权不能得以实现,田某某是代张某某、陈某某向王晓辉还款15万元,所以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你构成前述犯罪的基本事实准确,基本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