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衍海判决书

2016-07-14 10:13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白林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白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林检刑诉字【2015】第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旭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4日22时30分至23时期间,吉林森工白河刨花板有限公司职工杜某某因生产过程中削片机出现故障,到削片机底部进行故障排除。被告人吕某某在未确定削片机底部是否有人在维修的情况下,私自将与削片机相连接的刮板机启动,导致在削片机底部进行故障排除工作的杜某某被绞入刮板机后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向单位主动投案,单位让其在现场等待,单位负责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某、吴某某、马某某、苏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抓获经过、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吉林森工白河刨花板有限公司削片机及刮板机司机,其应当预见到削片机在故障排除过程中,启动刮板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但因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启动刮板机,导致正在削片机底部地槽内排除故障的杜某某被绞入刮板机后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长白山司法局池北区司法所评估,对被告人吕某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酌情予以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吕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晓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锡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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