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1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白文泽:
你因贪污、杀人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1986)刑经字第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认定事实、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1986)刑经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