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4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孟庆武:
你因故意杀人、敲诈勒索一案,对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1)公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2)四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本案两审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未以正确的方式解决下岗遗留问题而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和非法索取他人巨额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两审已充分考虑了你的犯罪行为均系未遂的情节,故本案定罪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