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韩某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10:1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4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姚某某:

你因指控四平市铁东区婚姻登记处陈某某、韩某某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罪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受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和本院(2015)四立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应撤销两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指控四平市铁东区婚姻登记处陈某某、韩某某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一审裁定和二审裁定并无不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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