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四刑监字第30号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田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和于某某共计423364.30元,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以(2014)四刑终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赵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于某某和赵某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申请再审,经本院2015年第2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
2015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