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殿平职务侵占、故意伤害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10:1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25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谷某某:

你因阚殿平职务侵占、故意伤害一案,对本院(2014)四刑终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未认定其受阚殿平指使他人殴打的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本院(2014)四刑终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阚殿平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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