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树文贪污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10:12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2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吕树文:

你因贪污一案,对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四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你作为村支部书记,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扶贫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属于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你以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王家窑村新建牧业小区养羊扶贫的名义,在村民委员会不知情的情况下,虚做申报材料,申请到国家财政扶贫资金100万元,你私自将该资金用于修建自己的语鑫牧业小区。你用自己承租的土地,以你个人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手续,并在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备案表上注明你为法人代表,足以认定你主观上具有将语鑫牧业小区据为己有的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将100万元扶贫资金建设该牧业小区的行为。故你无论从主体、还是主、客观方面均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一审刑事判决、二审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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