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农刑初字第51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智博,男,2000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20122200009153312,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烧锅派出所烧锅镇革新村4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9日被逮捕,于2015年5月2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李学宏,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烧锅派出所烧锅镇革新村(被告人父亲)。
被告人刘春生,曾用名刘志阳,男,1999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9901093335,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烧锅派出所烧锅镇革新村福增店屯4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8日被逮捕,于2015年5月2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田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小张窝堡屯6组(被告人姑父)。
被告人李智博、刘春生故意伤害一案,由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吉农检刑诉(2015)44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智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智博及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李学宏、刘春生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田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智博、刘春生于2015年1月27日14时许,在农安县烧锅镇香阁美小区韩城烧肉店门前,因琐事与农安县烧锅镇东风村居民王帅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智博用被告人刘春生递过来啤酒瓶子将王帅头部打伤。经鉴定,王帅外伤构成重伤。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智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二)证人王中平、白瑞、金京泰、孙立、李响、齐超、刘威克、李明、武志远证言;(三)被害人王帅陈述;(四)被告人李智博、刘春生供述;(五)辨认笔录及照片;(六)鉴定意见;(七)视听资料。并认为,被告人李智博、刘春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智博、刘春生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智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智博、刘春生于2015年1月27日14时许,在农安县烧锅镇香阁美小区韩城烧肉店门前,因琐事与农安县烧锅镇东风村居民王帅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智博用被告人刘春生递过来啤酒瓶子将王帅头部打伤。经鉴定,王帅外伤构成重伤。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智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 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书证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智博出生于2000年9月15日、刘春生出生于1999年1月9日,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
2.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2015年4月28日刘春生到烧锅镇派出所办身份征件时被办案民警张明、吕永存发现,将其带至审讯室进行讯问调查,经审讯,刘春生交待了伙同李智博殴打王帅致其重伤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14日李学宏(李智博父亲)主动找到李智晦并带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零八医院住院病历:证实王帅被打伤后住院就诊及治疗的情况.
4.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证实经双方协商后,李智博一-次性赔偿王帅各项费用柒万元人民币,刘春生一次性赔偿王帅各项费用贰万元人民币,后双方都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5.公民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李智博于2014年8月13日张洪雨被烧锅镇派出所处伍佰元罚款,证实刘春生在农安县公安局烧锅派出所管内居住期间未发现有其他违法(治安处罚)犯罪(刑事处罚)等记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中平证言:我儿子王帅被李智博、刘春生打成重伤一事,因为李智博的父亲给了我家柒万元钱,刘春生的家属给我们拿了贰万元钱,我们已达成和解,我和我儿子王帅已经对他们两家成谅解,不再打算追究李智博、刘春生的任何责任。
2.证人白瑞证言:2015年1月20多号的一天午后,我和朱天奇、杨悦、王冬贺我们四个坐车要去韩城烤肉楼下打台球,我们到的时候我到楼下打了几杆台球,后来听说楼上.要扪一架,之后我们就跟着出去了,有个叫李智博的领着四、五个人,出去到王帅跟前,李智博和王帅说了几句话,说什么我没有听清楚,说话的时候有一辆车就开走了,之后李智博拿着一个啤酒瓶子上去就打了王帅头一下,当时啤酒瓶子就打碎了。我距离王帅他们有七、八米远,看到王帅被打过程。李智博打完王帅之后头部就有血流了.之后王帅就上一旁打电话去了,之后我们就走了。
3.证人金京泰证言:2015年1月27曰下午2点半左右,在我楼下打台球的两伙不到二十的小孩打架了,将我台球厅内的台球杆子打折了三根,我就下楼问他们,台球杆子怎么折了,其中一个小孩就说:我们打架了,这个说话的小孩是就是走后找他父亲报警的那个。旁边有一个短发的小女孩说:叔叔,你不用报警,杆予我们陪你,我们都认识,你该上去忙就忙吧,之后我对他们说:你们不能在打架了,这帮小孩就答应了还说过一会就走,过了二十分钟左右这帮小孩就来回进出的,不一会来了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孩进屋在门口旁边的6号桌子地上拿了一个酒瓶子,我就拽他胳膊不让他拿,那个孩子挣开就拿着瓶子跑出去了,过后我看我家录像,看到穿红色衣服的那个孩子跑出去十几米将啤酒瓶子给一个孩子,之后那孩子拿着啤酒瓶子跑着朝着一个穿蓝色衣服的孩子头上打去,将那个穿蓝色衣服的孩子打倒了,之后这帮孩子就在一辆车后面打起来了。不一会这帮孩子就不打了,我当时看到那个穿蓝色衣服的,被人用啤酒瓶子打到头部的孩子,蹲在公路旁边的空地上打电话,还不时的扒拉头发,过了一会有个四十左右的男子,领着一个手受伤的孩子到我店内,对我说:我家孩子手受伤了,我要报警,我说:你就打电话报警吧。之后那个男子就打电话报警了。
4.证人孙立证言:2015年1月27日下午两点左右,我与王帅、于贺、于贺妹妹计春梅、周海涛我们五个人到烧锅镇香阁美的小区韩城烤肉楼下的台球厅里打台球,玩了一会李智博他们有四五个人也到台球厅玩台球。我当时正玩着呢,周海涛说没有烟了,我说咱俩去买烟去,我俩就走了。我和周海涛买烟回来的时候我看剑齐起开着一辆面包车和孙小龙、李想他们三个来台球厅了。我也不知道他们来干什么一了,我到台球厅后和刘贺说会话,这时齐超和李想他俩与李智博就打到一起了,齐超和李想用拳脚扪李智博头部,没打出伤来。刘威克见到李智博被打就拿了一根台球杆予,将杆子撅折用粗的一头李想头上了,李智博也拿起一根台球村子,朝齐超和李想打,打一会之后他们就停下了。我看到李想的头部被打出血了。王帅我们就上楼了,齐超和李想、孙小龙也上楼了。上楼的时候王帅说:你要是行的话就上去,别在下边把人家台球杆子打碎了,李智博他们也没有上去一。齐超和我们都上包车了,王帅自己在外面,不一会烧锅镇的朱天奇领着七、八个人坐车到韩城烤肉前面,我看到朱天奇来一了,我也下车了。朱天奇问我:谁打李智博了,我说:我也不知道,你上车里问去吧,朱天奇就到齐超面包车那里,说什么我不知道。不一会就回来一了。之后朱天奇他们一起进韩城店里,我也不知:道他去干什么了,之后他们出来在门口站了一会。李智博拿着一个啤酒瓶子出来就奔王帅这边走,朱天奇他们也赶着过来。李智博到王帅身前说:操你妈的小逼崽子,说着就用啤酒瓶砸向王帅头部。当时就将王帅头部砸出血了,啤酒瓶子也碎了。砸完之后李智博、刘威克,还有两个我不知道叫什么的人,他们四五个人上去就对王帅拳打脚踢,都打王帅身上了,打了一会就不打了。之后王帅就给长春的人打电话,长春那边的人说没时间来不了。之后王.帅就给东风村的王雨打电话,不一会王雨打车来了,看到没什么事我和王帅、王.雨我们就走了。之后朱天奇给我打电话还要找王帅,我也没搭理他,之后我们各自回家了。当时王帅头部受伤出血了,伤是被李智博用空啤酒瓶子打的。
5.证人李响证言:2015年]月27日下午两点多钟,我和孙小龙在齐超家玩,之后齐超接到王帅电话,说是被扪了,要我们过戈。之后齐超开车带着我和孙小龙,就到烧锅镇香阁美地小区找王帅,王帅领着我们到韩城烤肉楼下的台球厅,指着一个坐在沙发上的人说:就他,齐超过去就将那个拽起来,我和齐超上去就开始用拳头打那个人,那个人也还手打我们,之后我们背后有人拿着台球杆子打我脖了和头部,将我打坐在地上了,我起来之后我就出去了,齐起也出来了。我们和王帅他们就上齐超的车了,齐超开车拉着我要着诊所给包扎,但是找到一个诊所没有开门,我们就回到荚地小区大门口前面将一车停下了。过了一会有一辆轿车停到韩城烤肉店前,车上下来几个人,王帅说他认识就下车和他们说话了,在台球厅被我和齐超打的那个人就从韩城烤肉店内出来了,那个人在空地站了会之后直奔王帅,用手里的啤酒瓶子直接打到王帅脑瓜子上了,紧接着就有踹了王帅一脚,将王帅踹到我们车后面了,我就没看到后面什么情况,之后齐超开车就走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齐超证言:2015年1月27日下午两点左右,我接到王帅电话,他说:你在哪呢,我说:我在家呢,他说:我在香阁美地这挨打了,你来看看吧,我说:行,当时孙小龙和李想在我家,我就将他俩叫上之后,开着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到烧锅镇香阁美地小区韩城烤肉门口,我到的时候给王帅打电话问他们在哪,之后王帅出来接的我们。我们进韩城烤肉楼下台球厅内,王帅指着一个坐在沙发上的人说:就是他,之后我就过去要对他动手,我到他跟前叫他出来,说着我拽着他衣领子将他拽起来了。我和李想就用拳头打那个人的头部和身上,打的时候有两个人就拿着台球杆打我和李想头和身上,我就将.我打的那个人松开,我松开他之后他又拿着台球杆子打我,之后我们就退出去了。当时李想头部被他们用台球杆子打出血了,谁打的我没看到,我也不知道他们叫什么。我和李想、孙小龙、王帅、孙立.计春梅我们就上菱宏光面包车,我开车到烧锅镇街里想找诊所给李想包扎一下,但是诊所关门了我们就回到香阁美地小区售楼处前面将车停下了。不一会有一辆蓝色的轿车开到韩城烤肉前面。车上下来五个人,王帅和孙立说这些人他们认识,之后王帅下车就上那些人那里说话。说了一会我一开始在台球厅里打的那个人就出来了,孙从我车上下去了,将蓝色轿车下来的说话的人推到一边去了。之后王帅与我一开始打的那个人说了几句话后王帅转身到我车这边开车门叫我们下车,意思后来的那些人不能动手打架,要我们下车扪一架。之后我刚一下车,就看到一开始我在台球厅打的那个人,拿着一个啤酒瓶子跑过来直接打到王帅头上了,将王帅打坐地上了。王帅站起来后那个人一旁的两个人还上去踹王帅身上,踹了两脚就停了。我一看情况不好我上车就开车走了,我到合心镇哈达村一个诊所给李想包扎的头部。
6.证人刘威克证言:2015年1月17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和李智博、刘志阳、孙万盛、朱宣艳我们五个人都在汉城烤肉楼下台球厅打台球。我和孙万盛打台球,他们在一旁坐着。我玩一了一会李智博对我说:你们等会,有人要揍我,之后我还在玩台球。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来了四、五个人,其中有一个二十岁左右的胖子叫李智博出去,当时李智博没出去,那个胖子就拽着李智博衣服拽到一旁,之后那个胖子就上去打李智博,在一旁两个人也上.打李智博,他们围着李智博用拳头打。我看到李智博挨揍了就拿起一根台球杆子,朝那个胖子还有一个打李智博的瘦子背后打。打几分钟他们就不打一李智博了,上楼了,我也停下一了,这伙人也没有过来打我。我拿的台球杆子打劈了。我们在台球厅等了一会就上去了。李智博在门口和一个叫王帅的人吵吵,那些打李智博的人在一辆车里坐着,之后李智博让刘志阳拿年啤酒瓶子,刘志阳拿了个啤酒瓶就给李智博了,李智博拿到啤酒瓶子之后就朝王帅头上砸了一下,当时将王帅头砸出血了,啤酒瓶子也碎了。之后那个胖子他们开车就走了。之后王帅打电话说要找人揍他们,我们就到楼下台球厅躲着了。之后李智博的父亲来了,我们就报警了。
7.证人李明证言:我是烧锅镇中学九年二班班主任,是李智博的班主任,他是2012年9月来我学校上学的,在我校上学到2014年10月末,也就是他在我们学校念了,初一、初二、初三念了一个月,之后就辍学了,在没来过,他属于流失生,流失时间是2014年10月末。
8.证人武志远证言:我认识刘志阳,他真名叫刘春生,以前是我班级学生,他是2013年9月上的中学,到2015年3月2日开学没有来,刘春生是学校的流失生一,流失时间是2015年3月2日。
(三)被害人王帅陈述:2015年1月27日下午两点多钟,我在香阁美的小区韩城烤肉楼下台球厅里面打台球,正玩的时候我妹妹朱审艳和四、五个男的也来玩台球,他们到台球厅的时候有一个男的将我放在台球案子上的衣服拿起来放到一旁昀沙发上了,我就对那个人说:你给我放回去,我衣服里有钱,我老妹朱宣艳说:他是我对象,我就将衣服拿起来了,当时我就对我老妹说:你别处,朱宣艳的对象说:我俩处不处管你他妈什么事。我和朱宣对象说:你他妈的跟谁俩说话,你等着。意思就是找人揍他,之后我给齐超打电话我对他说:我挨揍了,你过来吧。之后我台球厅等了二十分钟,齐超领着合隆的孙小龙和李想就到台球厅了。我指着朱宣艳对象说:就他,之后齐超他们三个就过去用拳头将朱参艳对象打了,朱宣艳对象和一个他朋友拿着台球杆子,就打齐超和李想,朱宣艳对象他们用台球杆子将李想头部打出血了,双方就停止了。我就和齐超他们上楼了。李想回到车上要去看病,我和我小舅在香阁美的小区大门口位置等车也要走,朱宣艳对象领着一帮人就过来了,他对我说:咋的,你还要叫我说:干,你等着,朱宣艳对象拿着一个啤酒瓶子就打到我的头上了,当时我的头被打出血了,啤酒瓶子也碎了。跟来的围着我对我拳打脚踢,打我身上,但是我身上没伤.,之后我回家一了,回家后脑袋迷糊还吐,我就上长春二零八医院看病了。朱宣艳的对象叫李智博,年龄和我差不多,也是十六岁左右。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智博供述:我来自首,我父亲李学宏领着我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我打架的事情。
2015年1月份一天午后,我和刘威克、刘志阳、孙万盛、朱宣艳到烧锅镇香阁美地小区韩城烤肉楼下打台球,我在一旁坐着,当时在台球厅打台球的王帅过来就对我说:一会有人来揍你来。我当时也不知道怎么,我就在台球厅内等着。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台球厅内来了帮人,有一个胖子到王帅跟前问谁,王帅指着我说:就他,之后那个大胖子过来将我拽起来就用拳头打我脑袋,我就朝那个胖子打了两拳,之后就又有人打的头部,我拿起一根台球杆子朝他们打,刘威克也拿台球杆子打他们。我们用台球杆子将他们打散了,他们就上楼去了。我和刘威克、刘志阳、孙万盛我们一直在台球厅呆着。当时韩城烤肉老板还让我们赔台球杆子,不一会刘志阳招呼我上楼,我上楼到韩城烤肉店外面,当时外面有很多人,王帅在汉城烤肉前的长l匀公路旁的一辆面包车旁,一开始打我们的胖子坐在车上。我们就过去找王帅,王帅骂我:操你妈的,咋的,我说:咋的,还王帅说:咋的,我和王帅我俩就骂对方,当时我吵吵急眼了,我就对站在我旁边的刘志阳说:你去一给我取一个啤酒瓶子去。刘志阳就去,取了一个啤酒瓶子,刘志阳从韩城烤肉店内取出一个啤酒瓶子之后将啤酒瓶子递给我,我拿着啤酒瓶子就过去将王帅打了,当时我打到王帅脑袋上了,啤酒瓶子当时就碎了。我们打完之后我去踹了王帅一脚,刘志阳上去也踹了王帅一脚,刘威克也上去踹一脚。我们打完王帅一旁的面包车就开疋了。王帅被打孟在一旁的朱天齐对我们说:拉倒得了,当时王帅还打电话说要找人砍我们,之后我和刘威克、刘志阳我们就回韩城烤肉店给我爸打电话,要我爸过去的。王帅、未天齐他们什么时候走的我就不知道了。
2.被告人刘春生供述:2015年1月末的一天下午两点左右我和孙万盛、李智博、刘威克、朱宣艳我们到烧锅镇香阁美地小区韩城烤肉楼、台球厅打台球。当时王帅也在台球厅里打台球,因为朱宣艳是丁帅老妹,看到李智博和朱宣艳在一起处对象,王帅就对李智博说:你等着,之后王帅就打电话说自己挨揍了。过了不一会来了一个胖子,朱宣艳说他叫齐超,另外一个不知道叫什么,朱宣艳说这俩人都是合隆镇的,他们到台球厅里问王帅:谁,王帅指着李智博说:就他,之后那个胖子拽李智博到墙角用脚踢,用拳头打李智博,打李智博哪里了我没看清楚。之后我和刘威克一人拿了一根台球杆子打齐超和那个瘦子,我用台球杆子打了那个胖子头部两下,刘威克打那个瘦子。当时李智博没有让我们上去打。跟我一起上去打架的刘威克后来也打齐超脑袋了,之后他们就上楼到外面了。我们在楼下台球厅里朱宣艳就给朱天齐打电话说自己挨揍了,过了一会朱天齐给朱宣艳打电话说来了,朱宣艳要我上去看看,我上去打到朱天齐。朱天齐问我挨没挨揍,我说没有,之后他就让我去叫朱宣艳他们,我就去找朱宣艳、李智博他们上楼。李智博他们出去之后我在后面跟着。李智博他们先到的外面,我在后面刚到李智博跟前,李智博叫我给他拿个啤酒瓶子,我转身就到韩城烤肉眼凡胎店内,在一个酒桌上拿了一个装着半瓶啤酒的啤酒瓶子,当时韩城烤肉店老板在门口拽我衣服,不让我拿啤酒瓶子出去打架,我猛的一下挣开了,之后我拿着啤酒瓶子出去给李智博了,李智博拿着啤酒瓶子之后就去扪了王帅头部了,啤洒瓶子当时就打碎了。打这一下就将王帅头部打出血了,打碎的啤酒瓶子还将李智博手扎伤了,王帅被打乏后就倒地上了,然后我看王帅扶着地要站起来,我就上去踹了王帅一脚,当时踹哪我不记得了,之后王帅站起来给一个电话,说挨打了,来人,这时候刘威克和李智博告诉要我走,当时我就和孙万盛走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五)辩论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辩认4号照片为李智博。
(六)鉴定意见:证实王帅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二级;王帅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评定为九级残。
(七)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讯问李智博。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已当庭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庭认为,被告人李智博、刘春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庭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智博、刘春生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智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故意伤害)、第十七条三款(未成年)、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智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刘春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显春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