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和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 ,男,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振堂,北京市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犯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龙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2日以和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同年8月5日、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燕、代理检察员李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张振堂,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韩继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延长审理期限、延期审理各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虚构山东利诺化工有限公司,非法从事销售伪劣农药活动,并且雇用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销售伪劣农药的业务员。2014年6月份,被害人江某某通过董某某要购买预防马铃薯晚疫病的药物,董某某联系销售农药的业务员刘某某后,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明知自己销售的山东利诺化工有限公司的农药系假农药,却将“霜脲.烯酰”、“氟吡.烯酰”、“甲霜.霜脲氰”三种假农药通过董某某销售给被害人江某某,被害人江某某将该农药于同年7月9日喷洒在和龙市广坪农场种植马铃薯植株上以此预防马铃署晚疫疾病,喷洒后半个月内被害人江某某种植的23公顷马铃薯基本全部死亡。经和龙市农业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被害人江某某播种的面积为23公顷马铃薯(费乌瑞它)死亡原因主要是感染马铃薯晚疫病,且造成减产901320公斤。经和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减产的901320公斤马铃薯(费乌瑞它)价格评估为455680元。经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鉴定,上述三种农药为伪劣农药。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均在庭审中如实供认销售伪劣农药的犯罪事实,且有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乔某某、赵某某、于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和龙市农业局出具的马铃薯受害情况调查报告、农作物种植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受损调查报告 、农药说明,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出具的检验报告,和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照片及说明、产品确认通知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故意销售假农药,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郑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销售伪劣农药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评议、判决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销售伪劣农药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评议、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金 星
人民陪审员 秦承英
人民陪审员 历 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