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吉刑经终字第20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国防,曾用名陈鹏飞,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曾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3月14日被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0年2月2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20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判缓刑二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彭逸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贤强,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英忠,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光和,曾用名周光河,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丽艳,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迎,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戚志,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鹏,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立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彬,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莱芜市鑫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2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辛明,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孔凡涛,曾用名孔涛,男,1982年6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9月4日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撤销原判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吕孟亮,曾用名孟宪亮,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芜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2014年8月6日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国防犯贷款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戴英忠、李建彬犯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周光和、于迎、高鹏犯贷款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孔凡涛、吕孟亮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3)长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防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戴英忠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周光和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于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高鹏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李建彬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认定被告人孔凡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撤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9)莱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中的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孔凡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认定被告人吕孟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人民币3648.017299万元及评估价值为8062.1915万元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返还被害单位。继续追缴被告人戴英忠、陈国防、周光和、于迎、高鹏、李建彬的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原审被告人陈国防、戴英忠、周光和、于迎、高鹏、李建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尧
审 判 员 曲海洪
代理审判员 刘雅楠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佳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