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1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佳兴:
你因盗窃罪一案对本院(2013)四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伙同原审被告人李国、张洪和、牛兵、辛宝、刘俊鹏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李国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你系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并为犯罪准备工具,应承担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对你及辩护人提出的不占有作案时间、不应认定为主犯、存在逼供、诱供,主要犯罪事实没有侦查终结的申诉意见,因你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