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87-1号
被告人孙吉春、葛世久、于河才职务侵占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四十二页第二十五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
现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22日止。”
审判长 任少杰
审判员 董 强
审判员 吴晓霏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