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玩忽职守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10:1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50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张某某:

你因玩忽职守一案对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刑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1.四平法医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书极不负责,导致检察机关以不予受理方式退卷;2.王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因公主岭检察院出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导致案件不能及时诉讼;3.王某某故意伤害案搁浅根源第一责任在检察机关,第二责任在公主岭市公安局,张某某经办此案时,多次找被害人赵某某作工作,动员其重新鉴定,工作调离时也及时与单位其他民警进行了交接,故责任不在张某某;4.工作变动又调回原单位后,无意中发现被乱扔的王某某案件卷宗,出于对工作负责,为使卷宗不丢失而进行保管;5.案件审理过程中简单罗列证人证言,且证言前后矛盾。梨树法院准予撤诉,梨树检察院不起诉是检法两家协调的结果,应依法宣告无罪,故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的规定,原审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原审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