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四立刑监字第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维珍:
你因被告人张玉信职务侵占一案对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公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和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判决裁判错误,应改判被告人张玉信无罪为理由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刑事判决、二审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