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珍职务侵占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10:1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四立刑监字第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维珍:

你因被告人张玉信职务侵占一案对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公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和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判决裁判错误,应改判被告人张玉信无罪为理由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刑事判决、二审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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