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立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10:1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95-1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淑清,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华园A区29栋1单元303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庆荣,女,194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华园A区29栋1单元303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祝立龙,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永胜村三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水岸南华庭1栋201室,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战保全,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永寿街2号一品红城小区四期3栋3单元805室。

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祝立龙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淑清、王庆荣向被告人祝立龙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战保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祝立龙及战保全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淑清、王庆荣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9662.1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淑清、王庆荣于 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战保全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吉ARW251小型汽车一辆,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战保全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吉ARW251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长春景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吉AF5662绿叶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少杰

审判员  董 强

审判员  吴晓霏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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