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10:1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49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孙某某:

你因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四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违法办案,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要求依法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本案证据仅有孙某某与其丈夫、高某某与其妻子、岳母的言词证据,没有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证言或者其他能够证实孙某某人体损伤形成原因的直接证据,故原审裁判依据现有证据认定高某某无罪及不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孙某某提出办案人员存在违法办案问题,因其并未提供证实办案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办案或枉法裁判的证据,故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裁判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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