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长高开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甲,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现住:长春市朝阳区,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徐莹,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洪发,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长春市高新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任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洪发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甲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健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甲及诉讼代理人徐莹,被告人毛洪发辩护人任国松、王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05月16日13时30分许,毛洪发与毛某乙与被害人姜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姜某甲还为此事被家人发现后打了毛某乙。毛洪发毛洪发下事先购买了刀斧一把,在本市高新区万顺小区16栋5门110室麻将馆守候,待被害人姜某甲进入麻将馆看他人打麻将不备时从后侧挥斧砍了姜某甲头部两下,又追赶姜某甲到另一屋内向其头部砍了一下。经鉴定,被害人姜某甲外伤致右顶部开放性颅脑损伤,骨折片刺破硬脑膜刺入脑内构成重伤二级。头部疤痕累计、枕骨线状骨折及轻度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毛洪发毛洪发杀人罪的事实,有证某某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毛洪发毛洪发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毛洪发毛洪发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毛洪发毛洪发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没有想杀被害人。
毛洪发毛洪发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证据不充分;二、被害人有过错,应适当从轻或减轻对被告的刑事处罚;三、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当给予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甲请求依法判处毛洪发毛洪发疾赔偿金、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24391.47元。
毛洪发毛洪发民事赔偿未提出答辩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不应保护,本案的起因被害人有过错,因此对赔偿损失相应承担。
经审理查明:毛洪发毛洪发毛某乙与被害人姜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被害人姜某乙妻杨某甲与毛某乙争吵及相互撕扯的过程中动手打了毛某乙之事而怀恨在心,并于2015年05月16日13时30分许,在本市高新区万顺小区16栋5门110室麻将馆内,趁被害人姜杰旁姜某甲人打麻将之机,利用事先准备的刀斧从姜杰身姜某甲其头部猛砍二下,在追砍被害人进入另一房间后,又砍了姜杰头姜某甲斧。后遭被害人姜杰反姜某甲将其手中的刀斧抢下后逃离该麻将馆。后毛洪发毛洪发群众孙某某、贾某甲、佟某某扭送到高新区万顺派出所。经鉴定,被害人姜杰外姜某甲右顶部开放性颅脑损伤,骨折片刺破硬脑膜刺入脑内构成重伤二级。头部疤痕累计、枕骨线状骨折及轻度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杰被姜某甲后被送至吉林省前卫医院住院治疗139天,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顶骨凹陷性骨折、枕骨线性骨折、头皮裂伤、失血性休克、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不完全右束支传染阻滞、失血性贫血、尿路感染、低蛋白血症、低钙钾血症,共花费医疗费51890.90元。出院后,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对姜杰的姜某甲等级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姜杰开姜某甲颅脑损伤开颅术后构成9级伤残;颅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姜杰因姜某甲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51890.9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3900.00元(住院治疗139天×100元/天);3.护理费13152.52元(4个月×2698.75元/月+19天×124.08元/天);4.误工费18891.50元(4个月×3876.33元/月+19天×178.22元/天);5.鉴定费456.00元(公安伤情鉴定);6.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上述刑事犯罪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6日13时30分许接到杨某乙报警称其儿子姜杰被姜某甲斧子砍伤,民警接警后赶至案发地点调查,未发现犯罪嫌疑人。后于当日下午14时许,一名男子被群众扭送至派出所,该男子身上大量血迹,经现场证某某和报警人指认砍伤被害人的确系毛洪发毛洪发在对毛洪发毛洪发程中发现其身上有伤,后背偏右肩处有被斧子砍伤的伤口,伤口大量出血。后民警拨打120,并跟随毛洪发毛洪发前卫医院处置伤口,当天晚18时05分将处理好伤口的毛洪发毛洪发顺派出所接受调查。
(2)户籍信息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证实:毛洪发毛洪发情况,其与毛某乙系夫妻关系,无前科。
(3)涉案工具来源说明,证实:民警在万顺小区16栋5单元门口发现毛洪发毛洪发杰用的斧子一把,并将该斧子带回公安机关。
(4)情况说明,证实:毛洪发毛洪发用斧子将姜杰砍姜某甲想报警,因紧张直接拨打的汽车厂保卫科电话:85781110,经民警调查核实,毛洪发持有的毛洪发5604424395,并没有播出85781110的通话记录。
(5)情况说明,证实:据毛洪发供述称毛洪发伤姜杰的姜某甲是在高新区万顺南门门口地摊花10元钱买的,民警多次走访调查,没有发现毛洪发购买斧毛洪发摊。
(6)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害人姜杰一姜某甲前卫医院住院治疗,无法做伤害程度鉴定,2015年7月8日被害人姜杰到姜某甲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伤害程度鉴定,2015年7月16日取回;7月21日做伤残等级鉴定,7月30日取回。
(7)情况说明,证实:毛洪发毛洪发,对用斧头砍伤姜杰一姜某甲认不讳,其表示就是用斧头砍死姜杰,姜某甲姜杰将姜某甲抢去后将其砍伤的伤情,其并未要求做伤害鉴定。
(8)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16日下午大约14时许,毛洪发毛洪发送至派出所,经过群众及报警人指认,该男子为砍伤被害人的毛洪发毛洪发9)扣押清单,证实:毛洪发毛洪发杰用的刀斧于2015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10)门诊手册,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姜杰被姜某甲后的就医及住院治疗情况。
2.鉴定结论: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长)公(刑技)鉴(活检)字[2015]337号),证实:被害人姜杰外姜某甲右顶部开放性颅脑损伤,骨折片刺破硬脑膜刺入脑内构成重伤二级。头部疤痕累计、枕骨线状骨折及轻度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
(2)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7010号),证实:被害人姜杰开姜某甲颅脑损伤开颅术后构成九级伤残;颅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3)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长公(刑技)鉴(法遗)字[2015]426号,证实:送检的斧子上血迹的DNA分型与姜杰血姜某甲DNA分型一致,经计算,似然比为5.976×1016。
3.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17日9时10分至9时30分,毛洪发毛洪发民警的陪同下对万顺小区16栋5单元110室其用刀斧砍伤姜杰的姜某甲现场及作案工具刀斧一把进行指认。
(2)辨认照片,证实:被害人姜杰及姜某甲孙某某、贾某乙、佟某某、姜某丙、石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辨认照片上的斧子系毛洪发毛洪发杰的作案工具。
(3)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22日11时50分-12时10分,证某某贾某甲在万顺派出所辨认4号照片的毛洪发为砍伤毛洪发被告人。
(4)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22日10时10分-10时40分,证某某孙某某在万顺派出所辨认11号照片的毛洪发为砍伤毛洪发被告人。
(5)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22日10时40分-11时40分,证某某佟某某在万顺派出所辨认9号照片的毛洪发为砍伤毛洪发被告人。
4.证某某证言:
(1)证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看到了在万顺小区16栋5门110室发生砍人的事情,我来说明情况。2015年5月16日13点20分左右,我在长春市高新区万顺小区16栋5门110室内,我在看热闹看人打牌,看了一会,我就听见有人叫喊就回头一看,我看见姜杰脑姜某甲在流血,有一名男子用斧子还要砍姜杰,姜某甲用姜某甲膊一挡,但没有挡住,脑袋又被那名男子用斧子砍了一下,姜杰吓姜某甲紧就往南边的小屋跑,我看见姜杰满姜某甲都是血,该男子没有放过姜杰还姜某甲斧子继续追姜杰,姜某甲南边的小屋里要砍姜杰,姜某甲小屋后我看到砍姜杰那姜某甲斧子朝姜杰脑姜某甲狠地又砍了一下,然后两人就开始争夺斧子,姜杰把姜某甲抢了过来,砍姜杰那姜某甲就往外跑了,姜杰就姜某甲斧子追他,在楼道口追上去朝那个人背部砍了两下,砍姜杰那姜某甲跑了,姜杰被姜某甲医院了。姜杰的姜某甲受伤了,是被那名男子用斧子砍伤的。开始砍几下我没看清,我看见姜杰脑姜某甲血的时候,那名男子用斧子砍了姜杰脑姜某甲下,然后拿斧子追姜杰进姜某甲面小屋的时候又砍了姜杰脑姜某甲下。凶器是黑色铁质斧子,斧子刃是白色的,长度大概30cm,斧头长约10cm。砍姜杰那姜某甲身高170cm左右,身材不胖不瘦,短头发,长方脸,上身穿浅色夹克。砍姜杰的姜某甲男子后背受伤了,是被姜杰用姜某甲的斧子砍伤的。当时我和贾某甲、佟某某在场,剩下什么人在场我没有注意。14时左右,毛洪发把姜杰毛洪发后就往屋外跑,出了门口就往东面跑,跑到16栋楼头后,又沿着17栋旁边的小道往后面的空地跑,跑到空地旁边一个彩钢房狗肉馆的后门,那个门好像有杖子,毛洪发没过去毛洪发准备往别的地方跑,这时候我、贾某甲和佟某某也跑到他跟前了,当时佟某某手里拿着木板,我和贾某甲手里拿着砖头,毛洪发看我们毛洪发着东西,知道自己跑不了,就说你们别打我,咱们报警吧。我和贾某甲就一左一右拽着毛洪发往万顺毛洪发走,佟某某在后面跟着我,到派出所正好看见民警出警回来,我们把毛洪发交给民毛洪发就是砍姜杰的人,民姜某甲将毛洪发带回派毛洪发。我们三个把着毛洪发是怕他毛洪发他本来就要跑,是被我们抓到才不跑的。
(2)证某某贾某甲的证言,证实:我看到了在万顺小区16栋5门110室发生砍人的事情,我来说明情况。2015年5月16日13点30分左右,我在长春市高新区万顺小区16栋5门110室内,有一伙斗地主的,我在看热闹,看了一会,我就听见有人叫喊就回头一看,我看见姜杰脑袋正在姜某甲,有一名男子用斧子要砍姜杰,姜杰用姜某甲膊姜某甲,但没有挡住,脑袋又被那名男子用斧子砍了一下,姜杰赶紧就往姜某甲的小屋跑,我看姜杰的脑袋上姜某甲都是血,该男子还拿着斧子继续追姜杰到南边的姜某甲里要砍姜杰,他们跑姜某甲屋后我看到砍姜杰那人用斧姜某甲姜杰脑袋狠狠姜某甲砍了一下,然后两人厮打在一起,姜杰把斧子抢姜某甲来,砍姜杰那个人就姜某甲跑了,姜杰就拿着斧姜某甲他,在楼道口追上去朝那个人背部砍了两下,砍姜杰那人就跑姜某甲姜杰被人送医姜某甲。砍人的那个人我不认识。我当时在屋内看别人斗地主,没有看到双方争吵,我就看到那名男子不知道为什么已经拿着一把斧子开始砍姜杰了,姜杰姜某甲顶部姜某甲部受伤了,是被那名男子用斧子砍伤的,开始砍几下我没看清,我看见姜杰脑袋流血姜某甲候,那名男子用斧子砍了姜杰脑袋一下姜某甲后拿斧子追姜杰进到南面姜某甲的时候又砍了姜杰脑袋一下姜某甲器是黑色铁质斧子,斧子刃是白色的。长度大概30cm,斧头长约10cm。砍姜杰那个人身姜某甲70cm左右,身材不胖不瘦,短头发,长方脸,上身穿浅色夹克。当时我和佟某某孙某某在场,其他人我没注意。14时左右,毛洪发把姜杰毛洪发后就往屋外跑,出了门口就往东面跑,跑到16栋楼头后,又沿着17栋旁边的小道往后面的空地跑,跑到空地旁边一个彩钢房狗肉馆的后门,那个门好像有杖子,毛洪发没过去毛洪发准备往别的地方跑,这时候我、孙某某和佟某某也跑到他跟前了,当时佟某某手里拿着木板,我和孙某某手里拿着砖头,毛洪发看我们毛洪发着东西,知道自己跑不了,就说你们别打我,咱们报警吧。我和孙某某就一左一右拽着毛洪发往万顺毛洪发走,佟某某在后面跟着我们,到派出所正好看见民警出警回来,我们把毛洪发交给民毛洪发就是砍姜杰的人,民警就将姜某甲发带回派毛洪发。我们三个把着毛洪发是怕他毛洪发他本来就要跑,是被我们抓到才不跑的。
(3)证某某佟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看到了在万顺小区16栋5门110室发生砍人的事情,我来说明情况。2015年5月16日13点20分左右,我在长春市高新区万顺小区16栋5门110室内,我在看热闹看人打牌,看了一会,我就听见尖叫声就回头一看,我看见姜杰脑袋正在流血,姜某甲名男子用斧子还要砍姜杰,姜杰用右胳膊姜某甲,姜某甲有挡住,脑袋又被那名男子用斧子砍了一下,姜杰吓得赶紧就往南姜某甲小屋跑,我看见姜杰满脑袋都是血,姜某甲子还拿着斧子继续追姜杰,追到南边的小姜某甲又一次要砍姜杰,跑进小屋后我姜某甲砍姜杰那人用斧子朝姜姜某甲袋狠狠地又砍姜某甲下,然后两人争夺斧子,姜杰把斧子抢了过来姜某甲姜杰那个人就往外跑姜某甲杰就拿着斧子追他姜某甲楼道口追上去朝那个人背部砍了两下,砍姜杰那人就跑了,姜姜某甲人送医院了。姜某甲的那个人我不认识。我没有看到双方争吵,我就看到那名男子不知道为什么已经拿着一把斧子开始砍姜杰了,不知道他们姜某甲有矛盾。姜杰的脑袋受伤了,姜某甲那名男子用斧子砍伤的。开始砍几下我没看清,我看见姜杰脑袋流血的时候姜某甲名男子用斧子砍了姜杰脑袋一下,然后姜某甲子追姜杰进到南面小屋的姜某甲又砍了姜杰脑袋一下。凶器姜某甲把黑色铁质斧子,斧子刃是白色的。长度大概30cm,斧头长约10cm。姜杰身高176cm姜某甲,身材较胖,短发,身穿蓝色夹克上衣。砍姜杰那个人身高17姜某甲m左右,身材不胖不瘦,短头发,长方脸,上身穿浅色夹克。砍姜杰的那名男子受伤姜某甲是被姜杰用夺下的斧子砍姜某甲,他的后背受伤了。当时我和贾某甲孙某某在场,剩下什么人在场我没有注意。14时左右,毛洪发把姜杰毛洪发后姜某甲屋外跑,出了门口就往东面跑,跑到16栋楼头后,又沿着17栋旁边的小道往后面的空地跑,跑到空地旁边一个彩钢房狗肉馆的后门,那个门好像有杖子,毛洪发没过去毛洪发准备往别的地方跑,这时候我、孙某某和贾某甲也跑到他跟前了,当时我手里拿着木板,贾某甲和孙某某手里拿着砖头,毛洪发看我们毛洪发着东西,知道自己跑不了,就说你们别打我,咱们报警吧。贾某甲和孙某某就一左一右拽着毛洪发往万顺毛洪发走,我在后面跟着他们,到派出所正好看见民警出警回来,我们把毛洪发交给民毛洪发就是砍姜杰的人,民警就将姜某甲发带回派毛洪发。我们三个把着毛洪发是怕他毛洪发他本来就要跑,是被我们抓到才不跑的。
(4)证某某毛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6日14点多,毛洪发给我发毛洪发他把姜杰砍了,在哪里砍姜某甲具体几点我不知道,砍伤姜杰是因为姜杰还有姜某甲的妻子姜某甲我。姜某甲15年05月15日15时许,因为姜杰的妻子把姜杰的姜某甲记录单调姜某甲来了,发现我和姜杰的通话频繁、时姜某甲,之后姜杰的母亲带着姜杰姜某甲子拿着话单姜某甲我,说你总给姜杰打电话做什么,姜某甲我俩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然后我和姜杰妻子撕扯在一起姜某甲把姜杰妻子脸抓红了,姜某甲时候姜杰给姜杰妻子打电姜某甲姜姜某甲子说她在16姜某甲姜杰明白了怎么回事姜某甲来到16栋,姜杰妻子对姜杰说她姜某甲被我挠姜某甲,姜杰就打了我两个耳姜某甲然后他们就回家了。我的左肩膀有抓伤,嘴角出血了。姜杰打完我,因为我姜某甲杰关系挺好的,我姜某甲阳消消气,没打算告诉我老公毛洪发,后来毛洪发母亲给毛洪发打电话毛洪发杰处理这事,毛洪发给我电毛洪发么回事,我说没什么事,毛洪发说你们毛洪发己处理找我干啥。今天我老公休班,发信息说你别出去躲着,你不用怕,有事咱该解决解决,姜杰打没打你,我告姜某甲老公姜杰打我了。我告诉姜某甲发这事我毛洪发理,过两天我就回去。就这样我老公才知道姜杰打了我。毛洪发姜某甲杰毛洪发过姜某甲老公给我发信息说他把姜杰砍了我才知道我姜某甲把姜杰砍了的,买斧子姜某甲我不知道,我老公没有和我说。我和姜杰2014年1月姜某甲识的,我们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俩有男女不正当关系,从2014年01月份开始我俩开过房,姜杰每天都会给我打姜某甲个电话,姜杰的妻子就是拿着姜某甲话单找的我。我老公怀疑我俩有事,他能感觉到,但是他没有证据。毛洪发砍姜杰毛洪发,姜某甲打我这事是个导姜某甲,主要是我老公毛洪发知道我毛洪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平时毛洪发没有明毛洪发可是我能感觉到,他有时候会莫名发脾气,我觉得是因为我和姜杰的关系导致的。姜某甲姜杰在一起每次他偶姜某甲我一千、两千的,没有给我买过东西。姜杰母亲来到麻将馆姜某甲屋就对打麻将的人说跟你们没有关系,都走吧,就把打麻将的人都赶走了,姜杰妻子拿着电话单姜某甲理论两句,就打了我两个耳光,我在撕扯过程中划了她脖子,姜杰母亲没有动手打姜某甲我跟姜杰的关系小区里有姜某甲人知道,我俩经常在一起,姜杰媳妇也是听别人姜某甲事,才会调取电话单,我老公也是听别人说的才知道我和姜杰关系不正当。我姜某甲没说过因为我和姜杰的事报复姜杰,姜某甲因为姜杰姜某甲,勾起了他姜某甲的怒火。
(5)证某某杨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来万顺派出所是因为我儿媳妇杨某甲与毛洪发的媳妇毛洪发发生了打架了我在现场,我来说明情况。2015年5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我去万顺小区16栋5单元110室去打麻将,到了后我看见我儿媳妇正在质问毛洪发的妻子毛洪发和我儿子姜杰之间是否有不正姜某甲女关系的事,我看见我儿媳妇和毛某乙双方的情绪都很激动,我儿媳妇杨某甲用麻将牌扔在了毛某乙的脸上,然后毛某乙就奔杨某甲过来了,在杨某甲的脸上挠了几下,杨某甲就和毛某乙互相厮打在一起,然后我就和在麻将馆的其他人就把她俩拉开了,这时候我儿子姜杰下班也来麻将馆姜某甲看见我儿媳妇杨某甲脸上有伤,就问怎么回事,知道是被毛某乙挠了后,就上去给了毛某乙两个耳光,然后毛某乙就跑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我听我儿媳妇说我儿子姜杰与毛洪发的妻子毛洪发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我儿媳妇和我说毛某乙经常给我儿子打电话,发微信,说的内容很暧昧,她很气愤想去打毛某乙,我还劝她不要去来的。我儿媳妇脸被毛某乙用手挠伤了,我儿媳妇用麻将牌打的毛某乙,后来她俩厮打在一起,我儿媳妇怎么打的毛某乙我就没有看清,毛某乙受没受伤我不清楚。我儿子给了毛某乙两个耳光。毛某乙的老公毛洪发知道这毛洪发我给他打的电话告诉他的,我就和毛洪发说,我毛洪发和你媳妇打起来了,你过来处理下,毛洪发说他不毛洪发们乐意怎么样怎么样,我是2015年5月15日下午16时左右给他打的电话。
(6)证某某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5日15时许,我到万顺小区16栋5单元110室麻将馆去找毛毛的媳妇(名字我不知道),她正在麻将馆里屋坐在空着的麻将机旁边摆弄手机,我上前想质问她为啥总加我老公微信,她不承认,我用左手打了她右脸一记耳光,她站起来用手挠我脸,我推了她一把,她摔倒在旁边的床上,这时候我婆婆杨某乙进屋了,把我和毛毛媳妇给拉开了,我抓起麻将机上的麻将往毛毛媳妇身上打,麻将馆的人也拉着不让我动手,我又骂了她几句,杨某乙说“你们外人都别在这了,都出去吧”,有几个在场的人就出去了,我老公姜杰这时候下班也来麻将馆姜某甲我就跟姜杰说“你看毛毛媳妇把我姜某甲成啥样了?”毛毛媳妇跟姜杰说“是你媳妇先打我的姜某甲我老公跟毛毛媳妇说“打你咋地吧”,说着上去打了她两记耳光,杨某乙跟姜杰说“赶紧把你媳妇领回姜某甲吧”,我就和我老公姜杰回家了,别的我就不知姜某甲。我打她是因为她总加我老公微信,我用我老公的电话把她的微信删除了,毛毛媳妇又换了一个号加我老公,我就特别生气她缠着我老公,怀疑她和我老公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所以我就去麻将馆找她。他俩是总去16栋110室麻将馆打麻将认识的,从2014年底到现在认识能有半年的时间,我也不知道他俩到底有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听别人说毛毛媳妇平时男女关系就挺乱的,我不想让我老公跟她来往。我们打仗时有几个邻居也在场,但是我叫不上名字。我脸被挠伤了,是被对方挠了,毛毛媳妇被我老公姜杰打了两个耳光,我打了姜某甲一下,用麻将牌打她了,她受没受伤我不清楚。
(7)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我在高新区万顺小区16栋5门110室麻将馆打麻将,大概下午13点我听见有叫喊声回头一看,姜杰脑袋正在流血,毛洪发姜某甲斧毛洪发姜杰,姜杰用右胳膊挡了一姜某甲挡姜某甲脑袋又被毛洪发用斧子毛洪发下,姜杰吓得赶紧往南边屋里跑姜某甲时姜杰满脑袋都是血,毛洪发姜某甲着毛洪发姜杰,追到南边屋里又用斧姜某甲姜杰脑袋狠狠砍一下,然后姜某甲人争夺斧子,姜杰把斧子抢了过来,毛洪姜某甲往外毛洪发杰就拿着斧子追他,我没有追出去看,当时佟某某和孙某某、贾某甲追出去了,后来发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看人的那个叫毛洪发,他媳毛洪发媳妇总一起打麻将,我是通过我媳妇认识的,被砍的叫姜杰,我们是一个小区的邻姜某甲没有亲属关系。我没有看到双方争吵,我转头时毛洪发已经拿毛洪发斧子砍姜杰了,不知道他们是否有姜某甲。姜杰的脑袋受伤了,是毛洪姜某甲斧子毛洪发开始砍几下我没有看清,我看到姜杰脑袋流血的时候,毛洪姜某甲斧子毛洪发杰脑袋一下,然后拿斧子追姜杰进到南面小屋的时候又姜某甲姜杰脑袋一下。我看见斧子姜某甲色铁质斧子,白色刃,大概30厘米,斧头长约10厘米。当时现场有我和王某乙、贾某甲、孙某某、佟某某在场,剩下什么人在场我没注意。
(8)证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6日上午9点左右,我到长春市高新区万顺小区16栋5门110室内的麻将馆打麻将,大概下午13时左右,我正打麻将呢,就听见有人叫喊,回头一看,姜杰脑袋已经开始流血了,姜某甲名男子还要用斧子砍姜杰,姜杰用胳膊挡了一下姜某甲住姜某甲袋又被那名男子用斧子砍了一下,姜杰吓得赶紧往南面的小屋姜某甲我看见姜杰当时满脑袋都是血,该姜某甲还拿着斧子继续追姜杰,追到南面的小屋又用姜某甲朝姜杰的脑袋狠狠地又砍了一姜某甲然后两人争夺斧子,姜杰把斧子抢了过来,砍姜姜某甲那个人就往外跑,姜姜某甲拿着斧子追他,我当姜某甲别害怕没出去,后来发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姜杰也被人送医院了。砍人姜某甲个我不认识,被砍的叫姜杰,我们是一个小区的前姜某甲,没有亲属关系。我没有看到双方争吵,我转头时那名男子已经拿着斧子开始砍姜杰了,不知道他们是否有姜某甲。姜杰的脑袋受伤了,是被那姜某甲子用斧子砍的。开始砍几下我没有看清,我看到姜杰脑袋流血的时候,那名姜某甲用斧子砍了姜杰脑袋一下,然后拿斧子姜某甲杰进到南面小屋的时候又姜某甲姜杰脑袋一下。我看见斧子姜某甲色铁质斧子,白色刃,大概30厘米,斧头长约10厘米。当时我和李某某、贾某甲、孙某某、佟某某在场,剩下什么人在场我没注意。
(9)证某某姜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6日上午15时左右,我在家听说楼下有人被砍了,我就下楼去看什么情况,正好看见公安机关调查情况,有两名警察到处找砍人用的斧子,后来在110室阳台下面的空隙里找到了斧子,警察就把斧子拿走了。斧子是黑色铁质斧子,白色刃,大概30厘米,斧头长约10厘米。斧子是在万顺小区16栋5门门口,110室阳台下面的空隙找到的。当时现场有我和石某某,还有很多人,别的人我记不清了。
(10)证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6日上午15时左右,我从外面买菜回家,到楼下就听说我家楼下麻将馆有人被砍了,正好看见公安机关调查情况。有两名警察到处找砍人用的斧子,后来在110室阳台下面的空隙里找到了斧子,警察就把斧子拿走了。斧子是黑色铁质斧子,白色刃,大概30厘米,斧头长约10厘米。斧子是在万顺小区16栋5门门口,110室阳台下面的空隙找到的。当时现场有我和姜某丙,还有很多人,别的人我记不清了。
5.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姜杰的陈述,证实:201姜某甲5月16日14时许,我在万顺小区16栋5门110室内麻将馆看别人打麻将,我突然感觉脑袋后面被什么东西砸了一下,当时就啥也不知道了,接着头顶又被砸了一下,我被砸醒了,我转头一看是毛洪发拿着斧毛洪发我,我头上流了很多血,我怕他还砍我就往南边小屋跑,他追我进了小屋,在小屋里毛洪发又拿着毛洪发我头顶看了一斧子,我俩就撕把在一起,我把斧子抢了过来,他转身就往外面跑,我拿着斧子追他,追到楼道口时我用这斧子砍了他后背一下,然后他就往楼的东面跑了,我就被送到医院去了。砍我的叫毛洪发,我们毛洪发小区住,就是认识没有什么关系。砍我的斧子是黑色铁质的,白色刃,大概30厘米,斧头长度大概10厘米,斧子上有黑色胶皮套,后来被我扔在楼门口了,后来被公安机关拿走了。我和毛洪发的妻子毛洪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应该是毛洪发知道了毛洪发,所以才拿斧子砍我的。我和毛某乙是2014年1月份因为借钱认识的,从1月份我俩开过房。2015年5月15日我媳妇杨某甲和我母亲去找过毛某乙,毛某乙把我媳妇挠了,我媳妇打了毛某乙两个耳光,我也打了毛某乙一个耳光。我头部受伤了,头顶和后脑总共被砍了三斧子,都是毛洪发用斧子毛洪发。我还手了,我后来把斧子抢过来追着毛洪发到楼道毛洪发他后背一斧子。当时现场有佟某某、孙某某、贾某甲、李某某、姜某丙和王某乙,当时麻将馆还有很多人,我记不清了。
6.毛洪发毛洪发,证实:我拿斧子砍姜杰了,2015年5月1姜某甲13时许,在长春市高新区万顺小区16栋5单元110室麻将馆内。我与姜杰认识有5年了,我们都姜某甲万顺小区,经常一起去麻将馆。砍姜杰是因为他和他媳妇、他姜某甲我媳妇了,最主要是我怀疑我媳妇和姜杰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姜某甲我都是听邻居说的,我作为一个男人,我咽不下这口气,我就借这次事想要对姜杰进行报仇,我也不想活姜某甲我就想一命抵他一命。2015年5月16日12时30分许,我在长春市高新区万顺南门门口地摊上花10元钱买了一把斧子,卖给我斧子的人是男性,约30岁的年纪,别的记不清了,是一把黑色斧子,斧头和手柄都是铁质的,约30厘米长,白色斧子刃,刃长约10厘米,手柄长约20厘米,手柄上套一个黑色橡胶套,我把事先买来的斧子藏在腰里,我知道姜杰总去麻将馆,我就带着姜某甲到麻将馆等姜杰,趁他不注意时我就用姜某甲砍他,我恨透了他,我想用斧子砍死姜杰,给我媳妇出这口气,姜某甲出我心中的怒气。我要砍死姜杰是因为我恨死他了,我姜某甲姜杰和我媳妇有不正当的男姜某甲系,我以前警告过姜杰,我对姜杰说过:“哥姜某甲间挺好姜某甲别整太过分了。”2015年5月16日13时许,我就先来到麻将馆等他,等了约20分钟,姜杰真来了,他进屋以后挨姜某甲将桌转悠看热闹,在一进屋两个麻将桌之间停下来,我趁他不注意拽出斧子,从姜杰左侧身后冲上去,用右姜某甲起斧子朝着他的后脑勺连续砍了两斧子,他脑袋被我砍开了,满脑袋都是血,姜杰用双手抱头,我还要上姜某甲他,这时姜杰的母亲抱着我的腿,我姜某甲都红眼了,看姜杰躲进南边的小屋内,我姜某甲姜杰母亲(因为当时她抱着姜某甲腿呢),我也追了进去,并又朝姜杰头部砍了两斧子,这时姜某甲很多人在拉架,我手里的斧子被姜杰抢走了,我赶紧往屋外姜某甲姜杰追到楼梯口用斧子砍了姜某甲背一斧子,我趁机跑出门外,跑到拉洛综合市场附近,被几名男子追上,后来有人打电话报警,警察就来了,情况就是这样。我跑出屋后,我以为姜杰不行了,我就用手机打姜某甲像是85781110,准备向警察报警,这时有四个人追我,我就停下和他们说一起去派出所,而后我们一起到的派出所。85781110是我单位一汽轿车的报警电话,我是一汽轿车的保安员,我的电话是156XXXXXXXX,当时电话没有打过去,我想打这个电话是我当时以为把姜杰砍死了,所以打这个电姜某甲警察那里投案自首,我当时着急就把单位的号码想起来了。后来屋里好多人来拉架,都站起来了,有几个人好像要打我,有几个人让我跑,我就往外跑,往出跑在门口后背被砍一下,我往派出所方向跑了。小宇和小岩一直追着打我,我跑不动了,我和他俩说别追了,我直接去派出所,半路姜杰他妈遇见我还打我两下姜某甲就去派出所了,进派出所我趴地上了,派出所报120了。我认为我拿到案发现场的是菜刀不是斧子,我认为我是投案自首。斧子被姜杰抢去了,应该还在他手姜某甲我在砍姜杰之前没喝酒,我当时很姜某甲。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毛洪发毛洪发事实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上述民事赔偿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住院病历、出院诊断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杰被砍伤后被送至吉林省姜某甲医院住院治疗139天,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顶骨凹陷性骨折、枕骨线性骨折、头皮裂伤、失血性休克、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不完全右束支传染阻滞、失血性贫血、尿路感染、低蛋白血症、低钙钾血症。
(2)住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吉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杰住院共花费医疗费51姜某甲0.90元。
(3)鉴定费发票,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杰在公安医院做伤情鉴定姜某甲人民币456.00元。
(4)律师代理费发票,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进行权利救济聘请律师花费人民币3000.00元。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示的上述证据,毛洪发毛洪发,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应当作为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杰主张的医疗费5189姜某甲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900.00元、护理费13152.52元、误工费18891.5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97834.92元,本庭予以保护。关于交通费556元,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庭不予保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杰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被姜某甲人生活费、营养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因现行法律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已不再包含此项,缺乏保护依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毛洪发毛洪发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其没有想杀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毛洪发毛洪发购买的刀斧砍被害人姜杰头部二斧,在被害人逃姜某甲一房间后,仍持凶器继续追赶,致被害人姜杰重伤,后经被害人奋力姜某甲并抢下凶器后,其逃离现场。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的过程中,其曾明确表示要杀死被害人。且从被告人用刀斧砍被害人头部的行为看,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提供的毛洪发毛洪发、证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毛洪发毛洪发意杀人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庭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当给予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毛洪发毛洪发逃离犯罪现场被群众追捕过程中,其发现无路可逃,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并不符合关于认定自首中主动投案的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庭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应适当从轻或减轻对被告的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姜杰与毛洪发毛洪发晓丽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姜杰曾经打过毛某乙,其对姜某甲案的起因上有过错,辩护人的此部分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庭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毛洪发毛洪发他人生命的故意,手持刀斧砍被害人姜杰头部,致使被害人姜杰重伤的姜某甲,有毛洪发毛洪发以及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毛洪发毛洪发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姜杰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姜某甲惩处。鉴于本案起因被害人有过错,且犯罪未遂,毛洪发毛洪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毛洪发毛洪发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姜某甲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四条【犯罪所用之物的处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毛洪发毛洪发杀人罪,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27年5月16日止。)
二、毛洪发毛洪发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杰经济损失人民币97834.92元姜某甲三、作案工具刀斧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任少杰
审 判 员 吴晓霏
人民陪审员 韩 雪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