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刑经终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车世刚,男, 1954年11月2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辽宁省本溪市人,原系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捕前住通化市。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世刚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通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车世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车世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尧
审 判 员 曲海洪
代理审判员 李忠日
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雅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