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四立刑监字第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魏小凤:
你因李彬故意伤害一案对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四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裁判错误,量刑较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彬因生活琐事持足以致人伤亡的刀具砍被害人吴某某身体数下,致被害人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纠纷,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且案发后李彬对吴某某进行积极救治,在案件的民事调解过程当中被告人家属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李彬作案后又有自首情节,故对李彬减轻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