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顺故意杀人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10:1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51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王某甲、于某某:

你因张顺犯故意杀人一案对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刑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判对被告人张顺量刑过轻;民事赔偿部分不合理,没有考虑到申诉人的实际物质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顺持械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顺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审判决并未认定其自首。被害人王某乙在本案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综合案件具体情节依法作出裁判并无不当。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原审裁判已经依法保护丧葬费,其他费用因王志国、于淑芝缺少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保护。

综上,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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