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长高开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明,曾用名娄宝柱,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县,硕士研究生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高新区,住长春市高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刑诉字[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明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健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娄明在本市高新区以给吕某某的女儿崔慧卓找工作为由,骗取吕某某人民币30万元拒不归还并挥霍。案发前,其亲属已返还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4万元。2014年2月,被告人娄明在吉林省扶余市以给被害人孙某甲的儿子孙某乙办理长春工业大学国防生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33万元拒不归还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娄明犯诈骗罪的事实,有被告人娄明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相关的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娄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娄明辩称:我认罪,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我积极反脏,依法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娄明以能给被害人吕某某的女儿崔慧卓找工作为由,在本市高新区致远街农业银行内骗取吕某某人民币30万元,案发前,其亲属已返还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4万元,余款被挥霍;2014年2月,被告人娄明在吉林省扶余市以给被害人孙某甲的儿子孙某乙办理长春工业大学国防生为由,先后分五次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共计33万元,案发前娄明返还给孙某甲人民币3000元,余款被挥霍。案发后,娄明的亲属归还给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30日13时许,高新区前进大街派出所民警传唤涉嫌诈骗的被告人娄明到前进大街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无自首情节。
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娄明的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
3.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娄明的手机号码(138XXXXXXXX)与沈某甲的手机号码(137XXXXXXXX)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的通话记录明细进行侦察,经技侦部门反馈意见,因娄明、沈某甲通话记录明细超过半年以上,现无法查询到二人该段时间内的电话通话明细记录。
4.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无法找到娄明与沈某甲现金交易地点的监控录像和相关证人。
5.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娄明于2011年5月入职吉林动画学院,担任学工办干事,后于2011年7月调整到设计分院担任辅导员,由于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辅导员岗位要求,已于2011年12月离职。
6.证明,证实:被告人娄明于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在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工商系担任辅导员工作。
7.证明,证实: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职员工中无娄明此人。
8.证明,证实: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在2014年10月至12月未招录在编人员;经核实,该医院无姓孟的院长或副院长。
9.证明,证实:沈某甲于2007年3月19日至2013年11月30日在长春市嘉辉商贸有限公司在售后前台接待工作,并于2013年12月1日正式离职。
10.提取笔录及吉林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人孙某甲处提取林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六张,被害人孙某甲分六次给被告人娄明的卡号为:×××的银行卡转账共计人民币33万元。
11. 吉林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证实:被告人娄明账号为×××吉林银行借记卡的对账单,娄明于2014年2月17日至9月30日间分6笔收取孙某甲转账人民币共计33万元。
12.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娄明与孙某甲通话的录音光盘。
13.吉林省军区政治部保卫处证明,证实:吉林省军区范围内干部及战士没有名为张永哲的同志。
14.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查询记录,证实:长春工大信息安全技术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为158分。
15.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吕某某及崔慧卓提供的娄明给她办工作期间的往来短信截屏和其父亲崔常春与娄明的电话录音等涉案材料已经由公安机关刻录成光盘记录。
16.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娄明与被害人吕某某的女儿崔慧卓签订的办工作协议书,娄明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31日为崔慧卓办理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检验科的工作,办工作的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办不成30万人民币如数退还。
17.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实:被告人娄明的卡号为×××农业银行借记卡的对账明细,娄明于2015年10月13日收取吕某某转账人民币30万元。
18.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实:被害人吕某某的卡号为×××农业银行借记卡的对账明细,吕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告人娄明转账人民币30万元。
19.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实:沈某甲名下卡号为×××农业银行借记卡2014年9月至12月间银行交易明细,无大额流水。
20.长春工业大学2014年专科录取新生名册,证实:孙某乙被长春工大专科录取。
21.银行卡记录,证实:对被告人娄明银行卡的核查记录。
22.汇款收据,证实: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娄明的父亲向被害人孙某甲转账汇款人民币10000.00元,用于归还娄明诈骗孙某甲的钱款。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3日上午10时42分在高新区硅谷大街978号中国农业银行我被娄明骗了30万元钱,为我女儿崔慧卓办工作的事情。2014年9月20日我坐娄某某开的出租车,在车上我和娄某某唠到孩子毕业没工作的事,娄某某和我说他儿子十一回来,到时候给我问问我家孩子在长春工作的事。后来我们联系他说他儿子十一没回来,给我电话号我们自己联系,随后我就给他儿子娄明打了电话。娄明在电话中说让我把孩子电子版简历给他发过去,他看看是什么专业再找。第二天我们把简历发过去,娄明说是学医的呀,然后说他认识一个给吉大一院院长开车的司机,让他给问问。过了一天娄明打电话说能给安排到吉大一院检验科工作,是正式的事业编制,可能要产生30万的费用。我说我要筹集一下钱,问娄明在哪里工作,他说在东北师大人文学院招生办,我们信以为真,他让我们到单位找他。10月10日左右我们三口人去了,他说办公室不方便,带我们去了他家。当时他岳父母和孩子在家。他岳母还问我们是不是找娄明办工作,我说是,我们说了一阵话,之后我们离开了他家,娄明说让我们抓紧,我们不办别人还办呢。之后我们回家了,12日下午娄明给我打电话问30万筹集到没,我说筹集到了,娄明让我第二天把钱打过来,我说我去一趟吧,我们三个人到了他家,进屋时娄明的妻子问我们是不是为孩子工作来的,我说是的。我说娄明打电话让我交钱,要30万,之后娄明说孩子要睡觉,咱们走吧,我们到他家小区对面一个咖啡餐厅,由娄明书写,我们三口人、娄明签字,签订了给孩子找工作的协议书。之后我们到了硅谷大街978号中国农业银行,娄明新办理了一张卡,经我的银行卡给娄明的卡里转账30万,他让我们回去等信,我们就回家了。第二天我去他爸娄某某那里告诉他我们已经把30万给娄明了,给孩子办工作,他说差不了。第三天给娄明打电话他关机,关机一周,第七天晚上是娄明爱人接的电话说娄明去辽源出差因为酒驾被拘留7天。之后过了大约两三天我给娄明打通了电话问他事情怎么样,他说晚上去找林大哥问问,之后娄明说还得几天,之后一直都没消息,我隔两三天就打个电话,他总是让我等。11月7日左右,已经超过了协议的日子我们又去了娄明家里,他说再等两天,我说我们不办了,把钱拿回来吧。他说明天去找林大哥把钱要回来。之后我们就回扶余了,从那天开始我每隔几天就打电话,他偶尔会接,匆忙说几句,有时候干脆不接。一直到2015年1月1日我打他两个电话全关机,我给娄某某打电话,他每次都说差不了,让我放心,之后我们就一直等,到2015年1月17日我到娄明家里找他,他家没人,楼下保安说从8月份开始好多人来找娄明,找他要钱。之后我们回家找娄某某,他说娄明去沈阳参加婚礼,回来让娄明联系我,之后他也没联系我,一直关机。之后我们通过保安知道娄明搬家了,我们去他新家,娄明岳母不开门,说娄明和她女儿离婚了,我一直敲门,娄明妻子张某甲拿出离婚证给我们看,张某甲还带我们去他们之前的家,我们进去一看只剩一间空屋子。之后娄某某也来到这个空房子了,他联系上了娄明,娄明让我们回去,过两天回扶余找我们,并把钱如数退回来。我们说定了,但是仍然联系不上娄明,我和我女儿崔慧卓就到高新分局要报案,娄某某着急了,第二天娄某某和他们村长来了,村长担保,说3月5日之前全部还清。之后娄某某回家取了两万元交给我,之后我就一直等到3月1日我打电话给娄某某,他又给我两万,等到20号,娄某某说他也联系不上娄明,这事他不管了,之后我一病不起,就来报案了。
2.被害人孙某甲陈述,证实:因为我儿子孙某乙学习不好面临上大学的问题,我让娄明给我儿子办大学的事,他骗了我33万。2014年正月的时候我媳妇代某某坐娄明父亲开的出租车,他俩聊天说到孩子上大学的问题,娄明父亲就说他儿子能办。我媳妇就要了娄明电话,然后我给娄明打电话,娄明正好在三岔河他父亲家,说我们见面谈。我们吃饭时娄明就说能给孩子办上大学,还能办国防生。本科是30万,专科是20万,我就选择了专科的国防生。娄明说回去就联系,让我等信。2014年2月17日娄明给我打电话说孩子走专科国防生20万这事能办,得先拿5万给人家吃饭啥的,让我先给拿5万。我就给娄明汇了7万。2014年2月21日娄明给我打电话说国防生定向的已经准了,共六个名额,咱家孩子是其中一个,得拿一半钱了,我又给娄明汇了5万,2月24日他说吃饭啥的没钱了,我又给汇了一万。3月9日娄明给我打电话说事已经办妥了,人家要全款,我把十万块钱汇到娄明卡上。4月13日娄明问我孩子能不能打上200分,我说不保准。娄明就说国防生是190分,为了保险,拿五万块钱给管分的人送去,孩子要是能打上190多分钱就返回来。我同意了,给娄明汇了五万。孩子正常参加高考,填志愿时娄明不让瞎报,要了我儿子考号,说他在长春给孩子报。后来孩子们陆续收到了录取通知书,我就问娄明为什么还没有孩子的入学通知书,娄明就说事情有点变化,得先去一个普通大学上半个学期,然后军校从这所学校把孩子转到国防生,肯定能收到通知书,你放心吧。没过多久孩子的通知书就来了,是长春工大的信息安全技术专业,娄明说是他给选的和国防生的对口专业。从开始到孩子去工大上学了,我多次和娄明沟通国防生的事,娄明都说办成了,让我们等。到9月30日娄明打电话说国防生已经转过去几个了,得给人家拿五万块钱入学保证金,你不去浪费人家名额保证金就没收,去了五万块钱就返回来。我又给娄明汇了五万元,然后就等。后来时间长了,我就给娄明打电话问情况,娄明说最近也快了,一周左右体检什么的。但是到时间了也没用体检,我就问谁给办的,娄明说是省军区的张永哲参谋给办的,但是我没见过这个人。最后我们等到孩子在工大上了半个学期也没办成这事,我现在给娄明打电话就总是关机联系不上。娄明接我汇款的卡号是吉林银行×××,我们第一次见面吃饭的时候我妹夫蔡立辉和姐夫冯某某也在一起。娄明的父亲给我一万元钱我收到了,当时我在温室大棚干活,娄明的父亲来找我,跟我说“娄明被长春抓起来了,你别告了”,我说“你能不能还我钱呢”,他父亲说“那肯定还,我一年给你拿2万,过几天先给你拿1万,元旦的时候再给你1万”。就这样过了有两周,我就给娄明的父亲打电话,我问他“上回说的先给我1万啥时候给”,他父亲说“钱都给你打过去了,你查查”,我查了我的卡上确实多了1万元钱,之后我再没联系过他父亲,他父亲也没再给我钱。娄明的父亲叫什么我不清楚。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沈某甲陈述,证实:我现在是一名物流调度员,我与娄明是在2012年前后他来本田嘉辉4S店修车时候认识的。我没有和娄明合伙给人办工作,也没用从他那拿过办工作的现金。我也不认识吉大一院的院长或者领导,从没有过接触。我是2013年底从本田嘉辉4S店离职的,因为薪水少,工作不顺心。2014年10月前后我在北京或者内蒙古工作,没有与娄明接触过,2014年4月到5月我因为有一个别克车要修理,回来修车,在家呆了十多天就走了,到内蒙古要钱去了。我回来期间也没和娄明接触过,我没有能力给人办工作,也没拿过钱。我认为娄明这么说是因为觉得我在外地,公安机关找不到我。我们是2012年至13年间在一起吃饭打麻将,大约有一年时间没与他联系了,我在外工作。我原来手机号是137XXXXXXXX,2012年底我用这号,用到2014年7、8月份,我换号了,换成155XXXXXXXX。我和娄明联系用的号码是138XXXXXXXX。
2.证人娄某某陈述,证实:我知道娄明给崔慧卓办理工作的事。2014年9月20日前后,我开出租车送人在锦秀华程小区的门口我遇到县里的吕某某,然后吕某某打车就上我出租车了,在车上我俩闲说话,聊到孩子事,我问她家几个孩子,她说两个,两个女孩子,她说,大孩子大学毕业了,我问,在哪儿上班了,她说,刚毕业,没有找到工作,我后我说,那能不能托托人,在长春市找找工作,说完后,她问我,你家孩子在哪儿工作,我说,在长春上班,然后主动说那我给问问,在长春市能否给找个工作,她说,那当然好呀,之后车就开以她家卖啤酒的地方了,然后互相留了电话,也把我儿子的电话给了吕某某。过了很长时间,我给问家时事然后顺便给娄明打电话,让他帮吕某某家孩子找份工作,娄明说,那得让她们过来一下,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吕某某给娄明汇过找工作的钱我知道,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反正是吕某某上长春市回来后到我家说的,说他到娄明家了,这孩子很好,说话唠嗑都很好,家也挺好的。他们把找工作的钱给娄明了,汇了多少她没有说,我们唠嗑后他们回家了。2015年过年前,吕某某对我说,娄明给她家孩子难办,就不办了,托的时间太长了,要想往回要钱,我说,那得还钱。娄明给我汇过2次钱,一次2万元,另一次也是2万元钱。娄明汇到我卡里的。我取出来钱后还给吕某某了,当时有村长徐万超为证。2014年前,我与吕某某、她家孩子(崔慧卓)来的,来找娄明要给她家孩子办事的30万元钱。娄明在吉林财经与信息学院担任辅导员工作。我知道我儿子娄明给孙某甲儿子办学校的事,是我给搭的桥,办国防生。2014年2月份一天,孙某甲两口子打我出租车回家,在车上他们两口子唠嗑说儿子学习不好,高考打了150多分,想去军校,我说我儿子在吉林财经大学上班,问他能不能给你儿子找地方干点啥,他们听我说完就说挺好的,我就把我儿子电话给了他们两口子,之后他们具体怎么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我是2014年10月份知道我儿子没有这个能力这个事,他们花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儿子也没跟我说过什么,他们家就给我送过半袋子豆角,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3.证人张某甲陈述,证实:我和娄明因为感情不和于2014年11月离婚了,我不知道娄明2014年10月份给人家办事的事,还是去年冬天崔慧卓拿着一份跟娄明的协议找我我才知道。娄明给崔慧卓找工作,拿了人家30万现金,我不知道娄明给没给对方找工作。崔慧卓和她母亲是2014年10月30日前后去我家的。她们在我家说考研、考公务员不好考之类的话,我们打了个招呼,娄明和我母亲也在家,我没听他们说什么,大概二十分钟他们就走了。我和娄明没有财产,房子我们离婚之前就卖掉了,卖了74万5千,还了15万贷款,剩下的钱给了买我们房子的人顶账了,我们欠他钱,那人还欠我们6万没给呢。我不知道是否还崔慧卓钱了,娄明2014年10月没有给过我钱。2014年12月份也有几个人找到我家说娄明欠他们办事的钱,娄明就让我给对方账户存了6万元钱。娄明在家里放了一张卡,我知道密码,钱是从这个卡里转过去的。我帮他转款就是帮忙。
4.证人张某乙陈述,证实:娄明和我女儿张某甲2014年11月份离婚了,他们剑桥园7栋3门206室的房子70多万卖给了董立财,钱怎么分配的我不知道。2014年我记不清是几月份了,崔慧卓和吕某某到我女儿家来过两次,当时我不知道她们叫什么名字。第一次在家里呆了一会就走了,当时和娄明一起进来的,说什么记不清了。第二次她们娘俩给孩子买了点水果,娄明接待的,我在屋里看孩子,具体做什么事情不清楚。开始我不知道娄明拿了吕某某30万给孩子办工作,直到2014年冬天吕某某和崔慧卓上我家找娄明,我没有开门,然后我女儿拿出离婚证,那时候我和女儿才知道这事。我不知道娄明是否给我女儿打过钱,我只负责看孩子。
5.证人沈某乙陈述,证实:我们家里人不知道沈某甲拿别人钱款给人办工作的事,他也没有给过家里钱,平时与父母也不联系。沈某甲离家之前在本田嘉辉4S店工作,没听他说过给领导当过司机,也没有不良嗜好。
6.证人高某某陈述,证实:我们家里人不知道沈某甲拿别人钱款给人办工作的事,他也没有给过家里钱,平时与我也不经常联系,打电话说几句就挂了。沈某甲离家之前在本田嘉辉4S店工作,没听他说过给领导当过司机,也没有不良嗜好。沈某甲成家三四年了,住在二道区阳光华尔兹小区,房子是我家给买的,因为是顶楼经常漏雨,让我卖了20多万,我不知道他离婚的事。
7.证人代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正月我坐娄明父亲开的出租车,聊天过程中得知司机的儿子也就是娄明能给孩子办大学,我就把娄明的电话号要来了,回来告诉我丈夫孙某甲。之后我丈夫就和娄明联系,我就没管这事,但是汇钱给娄明我知道,汇了很多次,一共33万,娄明也没给办成。娄明说他在长春某大学教书,我也没见过娄明。
8.证人蔡某某陈述,证实:孙某甲是我大舅哥,我知道他被一个叫娄明的人给骗了。2014年春节在扶余市街里永盛兴饭店孙某甲和娄明吃饭,我也在场,当时在场的还有冯某某,我们一起吃饭提到给孙某乙办学校,办国防生的事。吃饭过程中,娄明说他给很多人办过学校,还说招生办有个头是他大哥。孙某甲问他我孩子能办到哪,娄明说了很多学校,最后提到能办国防生,孙某甲说那就给我家孩子办国防生。娄明说国防生他得回去研究研究,让他等信儿。娄明说国防生专科生得20万,国防生本科生30万,然后我们就散了,各自回家了。
9.证人冯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春节我和蔡某某找孙某甲吃饭,孙某甲说他在扶余市街里永盛兴饭店吃饭,你们来吧。到了那以后,还有一个人,说是娄明。吃饭过程中,娄明说他给很多人办过学校,招生办有个头是他大哥。孙某甲问他我孩子能办到哪,娄明说了很多学校,最次是汽专,最后提到能办国防生,国防生专科生得20万,国防生本科生30万,孙某甲说那就给我家孩子办国防生。娄明说国防生他得回去研究研究,让他等信儿,然后我们就散了,各自回家了。
10.证人孙某乙陈述,证实:我是2014年9月份收到长春工业大学林园校区信息安全技术专业的录取通知书后去学校报到的。我的志愿是一个叫娄明的人把我的准考证号和密码要去,他在网上帮我填写的报考志愿,具体什么学校什么专业我不知道,都是娄明自己写的,当时也没有征求我意见。听说娄明是长春财经学院的老师,给我办国防生的事,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志愿是考试之后分数出来报的,我在网上查分是158分。我现在的学费和课程和其他同学都一样。
11.证人方某某陈述,证实:我们后备军官选拔办公室没有叫张永哲的人,我们从2014年到2015年没有招国防生的计划,长春工大最后一批国防生是2013年9月入学的,一共招了54人,从2013年9月份之后到现在没有招过生。招国防生的途径有两个,第一是高考报考长春工大国防生提前批,第二是在校选拔,必须是本科生,国防生没有专科班,专科生、专升本、函授和转校生都没有资格参加在校选拔国防生。国防生高考需要一本线分数招生,必须参加军区统一组织的军检和面试,必须是应届毕业生。长春工大国防生在录取前要参加军区统一组织的军检,入学后,我们再组织国防生到飞行员体检中心复检,不用到沈阳军区体检,就是在长春地区检。没有人咨询孙某乙这个人转国防生,信息安全技术专业不招国防生,我们从来不向国防生收取任何费用和保证金,我们每月给国防生发国防奖学金。在校国防生被淘汰也不会替补,我们和沈阳军区是两个军种,与沈阳军区没有任何关系。
12.证人李某某陈述,证实:我是沈阳军区第16集团军防空旅导弹营保障连指导员,我娄明是高中同学,我们最后一次联系是2015年年前他给我打过一次电话,唠了几句。最后一次见面时一年以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14年到现在我们一次面都没见过,娄明给我打过两次电话都是借钱。娄明没找过我让我给一个叫孙某乙的办理定向国防生,也没有找我给定向办理到沈阳军区第16集团军高炮旅,我们11年11月正式更名为防空旅,2011年以后就没有高炮旅这个部队编制了。16集团军不向地方高校委培定向国防生。想分配我们部队有两个途径,一是每年征兵,一是军队院校也分配。我不认识叫张永哲的省军区参谋。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娄明关于诈骗吕某某30万元部分的供述,证实: 2014年10月我给崔慧卓找工作拿了她家30万,到今天返还给她家4万元,还欠他26万没还,工作也没办成。大概是10月10日前后,崔慧卓的爸爸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给孩子打听工作,我说得先准备钱,到吉大一院检验科工作得30万,先签合同然后年底看能不能落编制,他说行。一天,崔慧卓爸爸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东校区院里,我们在校门口见面的。我们在学校附近的饭店里谈了一会,崔慧卓爸爸说认识我爸和我老叔,让我帮忙打听孩子工作的事。然后崔慧卓爸爸开车送我回的家,我们一起到的我家,高新区剑桥园小区7栋3门206室,当时我媳妇、岳母在家,我们呆了十多分钟,后来他们就走了。后来的一天他们三口人问我什么情况,我说能到吉大一院检验科工作,然后在我家对面的饭店由我写的保证,双方签字按手印,然后我们到高新区一个农行,我现办理一张农行卡,崔慧卓母亲把钱转到我卡里了。10月末崔慧卓说时间太长了,不办了,我说你给我发个卡号,崔慧卓爸爸让我把钱要回来,我说近期我想办法解决,因为钱交给别人了,我没找到人呀,这样我们一直僵持着,到了2015年2月快过年时她们还催我还钱,我就让我爸先后分两次一共给了他们4万块钱,他们嫌少,但是也只能等。我爸替我还了4万,我去辽源的一家游戏厅输了2万多,自己花了1万多。2015年3月中旬我给我爸打了2万元钱还给崔慧卓家。我没有给别人办工作的能力,我在东北师范大学帮忙做过招生工作,他们可能认为我有能力帮忙办工作。
2. 被告人娄明关于诈骗孙某甲人民币33万元的供述,证实:2014年正月的时候的一天,扶余人孙某甲给我打电话,他说他坐过我父亲的出租车,知道我能给孩子往大学里办,通过我父亲知道我的电话号码。当时我回扶余过年,他就约我去一个火锅店里吃饭,问我孩子学习不好,能往哪个大学走,我说先等等吧,等开学看看招生计划再说。后来我说能办理国防生。第一次是2014年正月时我给孙某甲打电话说孩子走国防生的事能办,得先给人拿5万块钱,然后孙某甲给我汇了7万。第二次是2014年正月我给孙某甲打电话说国防生名额已经定下了,共六个名额,有你家孩子的,得交一半钱,孙某甲又给我汇了5万,第三次还是正月,我说事办妥了,得收全款,孙某甲就给我汇了10万。第四次是2014年4月时候,我给孙某甲打电话说孩子能不能打上200分,孙某甲说不保准,我说拿5万块钱给招生办分管的人送去,如果过了专科分数线就退回来,不过线你就考虑一下这钱用不用,孙某甲就给我汇了5万元。过几天我给孙某甲打电话说孩子要到一所普通大学上半个学期,然后等军校从这所学校把孩子转到国防兵学校。我向孙某甲要了孩子的准考证号和密码,我在网上给他报的长春工业大学园林校区2014级信息安全技术专业,我和他说这个专业和要去的国防生学校专业对口。第五次是2014年9月我说国防生要入学保证金5万元,你家孩子要是不去就浪费人家名额,去了就返还,不去就没收。之后孙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国防生的事,我说等沈阳军区体检消息。孙某甲说不想办了,让我给他退钱,我在今年6月末的时候给他返还了3000元。我一共收了他33万,都是转到我吉林银行的卡里。还有一万块钱咋给的我想不起来了。我记得我问他要的是30万,还有3万块钱是他让我请人吃饭找关系的钱。我提到过省军区一个叫张参谋的人和第16集团军高炮旅一个叫秀峰的人,没有张参谋这个人,秀峰是我同学,叫李某某,我找他咨询过国防生的事,他说办不了。我自己没有能力给孙某甲孩子孙某乙办国防生,我没有找任何人办这事。这33万大部分钱都让我赌博输了,还有一小部分让我花了。孙某乙去长春工业大学林园校区上学的事我找人了,但是不能说。我在网上给他报名是履行的正常手续,我当时不知道这个学校的录取分数线,孙某乙当时高考好像是打了150多分,我记不太清了,被这个学校录取是正常录取的。当时收33万元钱是分五次收的,除了去工大林园校区的5万块钱理由是真实的,其他的理由都不真实。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三张,内容系被告人娄明与被害人之间的电话录音,佐证其诈骗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娄明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明诈骗他人财物的事实,有被告人娄明的供述及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娄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娄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和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娄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依法责令被告人娄明退赔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260000元;退赔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31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任少杰
审 判 员 吴晓霏
人民陪审员 关玉萍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