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1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华某某:
你因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对本院(2014)四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你因对自家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不满而采取攀爬正在工地内施工的塔吊,进而阻止工地施工,导致工地施工方无法正常作业,给工地施工方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原审认定你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并无不当。你虽然主张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你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综上,原审判决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