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睿裕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因程波故意毁坏财物案刑事申诉驳回通知书

2016-07-14 10:0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4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四平市铁东区睿裕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波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对本院(2015)四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应撤销该裁定、再审此案、追究程波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本案原审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你单位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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