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4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四平市铁东区睿裕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波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对本院(2015)四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应撤销该裁定、再审此案、追究程波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本案原审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你单位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