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09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洮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洮南市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8日到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2015年5月4日被洮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担任洮南市万宝镇煤窑村党支部副书记,利用职务之便用其姐姐陈某乙和外甥女陈某丙名虚报两户危房改造补助,并领取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31400元据为己有。2014年6月20日,陈某甲主动将所得赃款全部上缴洮南市万宝镇财政所。2015年4月28日,陈某甲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积极退赃,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全部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担任洮南市万宝镇煤窑村党支部副书记,利用职务之便用其姐姐陈某乙和外甥女陈某丙名虚报两户危房改造申请,后领取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31400元据为己有。2014年6月20日,陈某甲主动将所得赃款全部上缴洮南市万宝镇财政所。2015年4月28日,陈某甲到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柴某某、崔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任职证明,农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农户房屋改造后照片,农村危房改造户补助资金拨付情况明细表,退还赃款收据及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积极退缴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经2015年9月23日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利

审判员  邢国光

审判员  林 雳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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