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吉刑监字第16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张文成:
你为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08)吉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一、关于申诉人张文成提出庞黎明用刀把打其头部,其抓住庞的手腕往庞身上推时,刀捅在庞的身上,其未持刀的申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文成的辩解成立,假如成立,也不影响故意伤害犯罪的认定。虽然作案凶器刀的来源不详,但张文成对其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并不否认。且现场目击证人郭韶杰、荆涛、张猛、李忠孝均证实张文成主动击打庞胸部一下,致庞胸部出血的事实。所以张文成的申诉理由不予采纳。
二、关于申诉人张文成提出原判认定其犯罪属“情节恶劣”没有法律根据及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一起故意杀人案,属重大立功而原判未予认定的申诉理由,经查,申诉人仅因琐事,便主动去被害人处,引发厮打,致被害人心脏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原判据此认定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其有重大立功情节。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