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洮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生,吉林省洮南市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公诉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6月5日,被告人陈某在洮南市第一中学西墙外10米处路南一个门市楼内设置四台赌博机组织赌博,从中非法获利。2014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收缴四台赌博机并销毁。2014年6月12日,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公安机关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5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全部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6月5日,被告人陈某在洮南市第一中学西墙外10米处路南一个门市楼内设置四台赌博机组织赌博,从中非法获利。2014年6月5日,陈某的四台赌博机被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2014年6月12日,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05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
证人田某雷、步某峰、王某飞的证言,扣押、销毁清单,现场照片、销毁赌博机器照片及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经2015年7月20日审判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利
审判员 林 雳
审判员 邢国光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裴春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