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吉刑监字第8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霞:
你为寻衅滋事一案,对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的行为系正常上访,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李霞以不合理要求为由,采取上访、缠访、闹访手段长期占用公私财物,无任何理由拒不缴纳费用,而是供其对外出租牟利,且占用公私财物价值在二千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严重危害了信访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霞之申诉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及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