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89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高国利: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吉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本案所涉鉴定及尸体检验报告均是虚假的,应对你、崔佑朋、崔振涛、周某某的伤情及有关物证重新鉴定,对高某某重新尸检;崔佑朋的伤是旧伤,不是你造成的;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相对方有过错,你系偶犯、初犯,对你量刑过重;应判令崔佑朋、崔振涛赔偿死者家属40万元;依法追究故意杀人共犯崔佑明、崔振权、崔振雷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关于你提出的重新鉴定问题,因本案所涉尸检鉴定、伤情鉴定及DNA检验鉴定均系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按法定程序,依相关检查、诊断、分析作出的科学结论,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伪造的问题。一审期间,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文审意见亦认为你、崔佑朋、周某某、高某某的法医鉴定合法有效。你申请重新鉴定缺乏依据。崔佑朋的鉴定中已经明确其肋骨骨折系本例外伤所致,公安机关对此亦进行说明,结合DNA检验鉴定以及你、崔佑朋的供述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崔佑朋的肋骨骨折为新伤,系你的行为所致。本案虽系民间矛盾引发,但你是引发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你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崔佑朋、周秀香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对你判处的刑罚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崔振权、崔振雷、崔佑明参与殴打你和高希文,因此,不能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亦不能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本案民事赔偿的数额,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已经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按2013年度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令崔佑朋、崔振涛对你和丁丙芝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赔偿,赔偿的数额计算准确,依据充分,你所主张的40万元损失缺乏依据。
综上,本院认为,你所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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