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发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08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21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白城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第21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6月1日20时许因土地纠纷与被告人家发生纠纷,并在铁岭村四社自家大门外将梁某甲的吉G6123G本田牌白色缤智小型SUV用砖头砸坏多处,经白城市物价局对被砸车辆进行损失程度鉴定,被砸车辆的鉴定损失价值为5773元人民币。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被砸坏的汽车;2、书证,赔偿协议等; 3、证人梁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诉与辩解;6、鉴定意见。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773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考虑从轻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6月1日20时许因土地纠纷与被告人家发生纠纷,为发泄私愤在自家(铁岭村四社)大门外将梁某甲的吉G6123G本田牌白色缤智小型SUV用砖头砸坏多处,经白城市物价局对被砸车辆进行损失程度鉴定,被砸车辆的损失的价值为577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坏的轿车一辆。

2.书证:

(1)梁某甲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2)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

(3)被损坏轿车照片。

(4)出院诊断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患有急性应激障碍;腔隙性脑梗塞。

(5)白城中医院诊断书(梁某乙):头皮血肿;左侧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

(6)赔偿协议书:王某丙一次性赔偿梁某甲、王某乙26000元人民币,梁某甲、王某乙不再追究王某甲的任何责任。

(7)被害人家出具的谅解书。

3.鉴定意见: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故意毁坏财物案所涉本田牌缤智型SUN轿车(吉G6123G)损失认定结论书---白价认刑认定[2015]45号: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5年6月1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773元人民币。

4.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乙证言:

2015年6月1日晚上19时50分左右,因为王某甲将我的地给趟了,我就和我女儿梁某甲、姑爷张某某开车去了王某甲家,想找王某甲谈谈地的事情,到了王某甲家,我姑爷在车里等着,我和我女儿梁某甲进了王某甲家,在屋里我和王某甲对我俩家有纠纷地的事情,没有谈出个结果,之后王某甲先出了屋,我就随后跟着王某甲出去了,在王某甲家的大门前,我和王某甲又因为地的事情发生了争吵,期间王某甲就用右手打了我左侧脸部一拳,将我打迷糊了,之后发生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是我姑爷开车将我送回家的。我没还手打王某甲。我左侧脸部被打肿了,现在还很疼,脑袋也迷糊。我妻子被打,王某甲砸我家车的事我知道,但是我当时不在现场,我是后来听我家里人说的。

(2)证人王某乙证言:

2015年6月1日晚19时许,我姑爷张某某去地里干活发现我家地被王某甲给毁了三条垅,我丈夫梁某乙就和我女儿梁某甲、姑爷张某某去王某甲家问是怎么回事,大约半个小时,他们就回来了,我女儿就说他爸梁某乙被王某甲给打了,随后我女儿就报警了,报完警我就和梁某甲、以及我姐王某丁三个人去王某甲家,和王某甲又发生争执,我们就往王某甲家院外走,这时我姑爷张某某开车就来了,王某甲看见张某某开车来,就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块,砸在张某某车的风挡玻璃上,将风挡玻璃砸碎了,我就说他有事说事干嘛砸车,王某甲看我说他就过来打我,一脖溜打在我的头上,将我打倒在王某甲家门前的沙堆上,之后王某甲的儿媳妇就拉他,没再打着我,王某甲看打不着我就又在地上捡起一些砖头和水泥块开始砸车,砸了几下之后,我们又争吵,这时民警来了,将我们拉到派出所了。我当时没还手打王某甲。王某甲的两个儿子没打我,但是他们看见王某甲砸张某某的车,他们两个也捡地上的石头等物品参与砸车了。张某某开的是一辆本田车,什么型号我不知道,车前挡风玻璃和机器盖及两侧车门都被砸坏了。

(3)证人王某丁证言:

2015年6月1日晚上21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铁岭村和一个姓王的男子打起来了,当时我在现场。我妹妹王某乙和那个姓王的是地邻的关系,他们之前就因为地的事发生过纠纷。今天听梁某甲说她家地被姓王的毁了三根,于是我妹夫梁国民就去找姓王的评理,当时我和梁某甲也跟着一起去了。我们刚进王家的门,姓王的就冲我们喊:“出去,都给我滚出去!”我们被赶出来以后,姓王的又追了出来。这时我妹妹就与姓王的因为地的事争辩起来,说着说着姓王的就过来打我妹妹一拳我妹妹倒在沙堆上了,姓王的又过来朝我妹妹左侧小胳膊打了一拳,又踢了我妹妹左腿一脚。姓王的被拉开之后有抄起迪尚德方砖(20厘米长,10厘米宽)和铺地的瓷砖(长、宽30厘米宽)把我妹妹的女婿张某某的车给砸坏了。车的前挡风玻璃被砸碎了,两边的车门也被砸坏了。

(4)证人王某丙证言:

我父亲和老梁家是地邻,他们两边因为地纠纷问题之前去大队处理过,今天因为什么来我不清楚。他们和我父亲理论了一阵之后,双方都很激动,后来开始争吵。我就在中间劝架。在争吵期间老梁用右手指着我父亲说了很多威胁的话,期间用手指点在了我父亲鼻子上两次,不知道为什么老梁要动手,他右手握拳要打我父亲,但是我在中间拦着,老梁没打到我父亲。我父亲看他要打自己也生气了,上去给了老梁一下。老梁很气愤,说:“你等着”便跑到他们家车后排座上爬进去要拿什么东西,但是我没看到他拿什么出来。我让我爱人报了警,之后我就开始自己家和我父亲家两头跑,过了二十多分钟,那辆车又出现在我家门口。我看到老梁爱人、老梁的女儿以及老梁爱人的姐姐都进了我家院,在院门附近老梁爱人要上来挠我父亲,没有挠到。我父亲给了老梁爱人一下,打在老梁爱人的肩膀上。打完之后双方又开始吵架,我父亲就拿砖头砸向了他家的车。我父亲在院外砖堆上拿了一块20公分长的建筑用红砖,砸向对方的白色本田SUV,砸了大概四五下,这期间我一直拉着了,具体砸到什么位置我不知道。我和我母亲还有我哥哥、嫂子以及我爱人都在旁边拉架,没有殴打他们也没有砸对方的车。

5.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梁某甲陈述:

我来报案,我父亲梁某乙被人打了,我家车也被打我父亲的人砸了。这个人外号叫王连,大名叫什么我不知道,他大概六十岁左右,也是我们铁岭村的村民。今天(2015年6月1日)下午,我家人去地里干活期间,发现我家的地被人毁了,毁了三根垄,面积大概一亩左右。在我们发现的时候,看到了邻地包地的齐广发,一开始以为是他毁的地,结果齐广发说,是地主王连毁的地,所以才去找王连理论。这块地两三年之前有过纠纷,但是大队已经给我们解决了,当时就是和王连家,今年不知道为什么又被他给毁了,之前已经给毁过一次了,这是第二次了,地里被破坏的青苗已经长出大概十公分左右了。晚上回家吃饭的时候家里人才知道这件事,大概19时30分许,我和我父亲梁某乙和我爱人三个人一起去王连家,找他理论,我爱人张某某坐在我们自己家轿车里等我们,没有进去。进屋之后我父亲跟他理论这件事,当时他家只有王连和他爱人及他儿媳妇在屋里,王连说:"我就趟了,不行找大队去吧",之后他们俩就开始大声吵吵,没过多长时间,王连、我父亲和我,我们三个就从屋里往外走,走到他家大门口的时候,我父亲和他面对面站着,我在旁边,突然王连伸手,打了我父亲一下,打在了我父亲的左脑上,当时一点防备没有,没有看清他是用哪只手打的,也没有看清是如何打的。我父亲挨了一下之后就躺在他家门口的沙堆上,之后双方非常激动,两个老人几次要打在一起,都被当时在场的双方儿女拉开了,我和我爱人把我父亲拉开后,我父亲说脑袋迷糊,没办法我们就回家了。在整个过程中,我父亲没有还手。我和我爱人将我父亲开车拉回家中之后,我报了警,之后我和我母亲王某乙以及我四姨王立君再次来到王连家,告诉他们家我家报警的事,同时也是和他们理论一下为什么要打我父亲。刚开始到他们家门口的时候,王连和他爱人在屋里,他的儿女们在院子里,看到我们来了还辱骂我们"滚,出去",后来我们三个女的进了屋也被王连赶出到门外了,在外边王连急了,又突然给我母亲王某乙打了,当时用的哪只手打的,我没看清,他打到我母亲左侧的脸部之后又给了几拳打在了我母亲左侧的锁骨位置,把我母亲也打倒在地,这个时候我爱人开车来了,看到这个情况,他刚下车,王连和他的儿子就用他家门外的砖头砸我家的车。他们从自己家门口的砖堆上拿的砖头,砸向我家的车,扔了好几块砖头,具体扔了多少块我不清楚,把我家车正驾驶位置的挡风玻璃砸碎了,虽然没有掉落但是已经彻底毁坏了,车右侧副驾驶的门被砸了一个坑,侧面玻璃砸成什么样我不清楚,车顶也被砸了,他们是转圈扔的,把车一圈都砸了,当时天已经黑了,我没看清楚被砸的具体位置。我家车是2014年12月份在白城市洮白立交桥下的本田4S店购买的,车落籍是我的名,车牌号为吉G6123G,车是白色本田牌缤智型号小型SUV,买车花了138800元人民币。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我和我爱人梁某甲结婚后从我父亲梁某乙手里承包了一垧左右的地,在家务农。之前这块地和地邻王某甲家有过纠纷,村里已经出面为我们解决了。今年我在地里种的是玉米,2015年6月1日下午15时许,我去地里干活发现我家地被人毁坏了三根垅,一开始以为是隔壁承包者齐广发趟的,当我们见面后齐广发说是“地主”王某甲损坏的。晚上19时40分许,我们就去王某甲家理论。当时我没下车而是坐在车里等他们,我岳父和我爱人一起进的屋,十分钟左右他们就出来了,谈的不成功。我们正准备走的时候,王某甲突然用手打了我老丈人两拳,我岳父梁某乙就躺在王某甲家门口沙堆上了。我和我爱人上前把我岳父送回家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警察来之前,我爱人、我岳母和我四姨又去找王某甲理论,十分钟后我想回村口去接警车,顺便看看王某甲家隔壁的监控,结果,我刚把车停在王某甲家门口下车往隔壁米厂走出大概十米左右的时候,王某甲及他的儿子就开始砸我们家车,同时王某甲还殴打了我岳母王某乙,他们因为什么砸车我不清楚。砸车的是王某甲和他儿子,他儿子叫什么我不清楚,他在我们铁岭村开了一个卫生室,大概三十多岁,偏胖,一米七五左右,那天晚上穿一件白色短袖,牛仔裤。他们父子俩在王某甲院外东西两侧拿的长约20公分宽约10公分的建筑用红砖,分别砸向我家车。王某甲砸的是前风挡玻璃,王某甲儿子咋的是车副驾驶位置的车门、副驾驶玻璃及玻璃附近的密封条还有后包角。他们具体砸了多少下我不清楚。我家车是2014年12月份在白城市洮白立交桥下本田4S店买的,是本田牌白色缤智系列SUV型号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吉G6123G,车主是我爱人梁某甲。购买时花了十三万八千八百元人民币,我家车一共跑了5000公里。车的前挡风玻璃彻底损坏,副驾驶车门损坏,副驾驶玻璃损坏,后包角损坏及车身右侧、前侧的密封教条和包口全部损坏了。2015年6月2日我家人将车开到4S店,由于我家车还没出保,必须在4S店修,店里给我的报价是9433元人民币。

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6月1日20时许,当时我刚吃完饭,然后梁某乙、梁某乙的女儿,以及梁某乙的姑爷来我家,在我家屋里,我和梁某乙因为地纠纷的事情吵吵起来,之后我说咱俩在这里商量不出来一个结果,明天去村上说去,然后我就往屋外走,而梁某乙就在后面跟着我,等我走到我家大门口的时候,我和梁某乙又吵吵起来,之后梁某乙上来就用拳头要打我,但是没打到我,而我就用拳头打了梁某乙右侧脸部一下,之后我就被我亲属拉开了,而梁某乙他家里人就和梁某乙回家了,然后我和我的家里人也回屋了,过十几分钟后,王某乙、梁某乙的女儿、梁某乙的姑爷,王某乙的姐姐又来到我家,王某乙进屋就对我说为啥打梁某乙,我又和王某乙吵起来,之后我认为这么争吵没有结果,我又往外走,等我走到我家大门的时候,王某乙和我又吵吵起来并且王某乙要挠我,我用右手一轮,打到王某乙的手上,之后又打到王某乙的头发上,之后我家里人就拦我,这时我看见这四个人要上车走,我说你们别跑,你跑我就砸你们的车,他们四个人不知道是谁大喊说你敢砸车,你砸车试试,然后他们上车就要开车跑,我怕他们再找人来打我并且我当时气头上,我从地上捡起的砖头,我就砸车了。我砸了副驾驶方向外皮三、四下,之后司机又要开车跑,所以我就又砸了这个车的前风挡玻璃一下。我打了梁某乙面部一拳、王某乙手和头发被我反手一掌打到了。梁某乙、王某乙夫妇要打我,但是都没打到我。

经对被告人王某甲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与视听资料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10 000元。

(罚金于判决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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