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文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08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白城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1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顾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第2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11时05分至17时30分,被告人顾某某无故用砖头将被害人逄某某停放在胜利西路1号楼楼下的五菱之光(吉GCJ688)后风挡玻璃、驾驶室侧车门等物品砸坏,经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坏的五菱之光损坏部位价值2545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诉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无故滋事,任意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称只因喝多了,不知道怎么回事,很后悔。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无故用砖头将被害人逄某某停放在胜利西路1号楼楼下的五菱之光(吉GCJ688)后风挡玻璃、驾驶室侧车门等物品砸坏,经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坏的五菱之光损坏部位价值2545元。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再追究。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抓获经过。证明:顾某某系群众举报后被长庆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

(2)被告人顾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表。

2.证人魏某某证言:

2015年6月30日11时20分许,我看见一名男子用砖头砸了楼下的一个车前机器盖子一砖头,他还拿了一个条石从我车前过来,当时我也没理会,16时许我发现我的丰田车(吉G69416)前机器盖子也被砸了,用条石砸的,损失价值2000多元。

3.被害人逄某某陈述

2015年6月30日10时许,我把我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停放在胜利西路1号楼一单元楼下,我就上楼干活了。15时许,我听到楼下有人吵吵,我一看,我的车被人砸了,周围还围了一圈人,我就下楼了。楼下一个邻居的丰田车也被砸了,他跟我说是楼上的一名男子砸的,砸车的男子被派出所带走了。我的车号牌是吉GCJ688,车的后挡玻璃、左侧车门子杠、左侧 门子被砸了,损失价值2500元。我看着是砖头,还有一方砖砸的。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6月30日11时许,我喝酒喝多了,我喝了七八两,把别人车给砸了,我也不知道咋想的,我用砖头砸的车,平时我只喝四五两,后来回到家之后我又喝了七八两白酒,共喝了一斤多白酒,喝的我什么都不知道了,现在酒醒了知道自己把别人的车砸了,具体砸的什么车我就不知道了。当时谁在场我不知道。我愿意赔偿。

本院对被告人顾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顾某某醉酒后,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任意毁损他人财物2000元以上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因醉酒,随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2545元,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家属已经给予受害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徒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代理审判员  彭 博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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