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吉刑监字第69号
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史天野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孙洪哲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容留卖淫,周立月、崔亮亮、林南、黄中华、李建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孙长宇、赵洪博、张鹏、赵天奇、赵长见、张梁、陈冠元聚众斗殴一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四刑终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洪博之父赵兴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