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明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07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23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昝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5年7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2015年8月11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宝立、张毅,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昝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第21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与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合并审理。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昝某某辩护人张毅、刘宝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6日晚22时30分,在新华辖区北胜利黄某某、秦某某等四人在“李家肉铺烤肉店”吃完饭后,黄某某与“微儿麻辣烫”的老板(昝某某)夫妇发生口角,黄某某和昝某某在“微儿麻辣烫”门口厮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昝某某用菜刀将黄某某的左肩部及左后脑砍伤,之后,昝某某在自家麻辣烫的后院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杆子,追到黄某某和秦某某开的轿车跟前,将黄某某的轿车左右后侧玻璃砸碎,后挡风玻璃砸碎,后备箱的左侧顶部砸了一个坑,损失价值约四千元,昝某某砸完黄某某的轿车后,又将秦某某开的轿车后备箱砸了一个洞,后挡风玻璃砸碎,损失价值约六千多元钱。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22时30分,被害人黄某某、秦某某等四人在“李家肉铺烤肉店”吃完饭后,因故与“微儿麻辣烫”的老板昝某某夫妇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昝某某用菜刀将黄某某的左肩部及左后脑砍伤,之后,昝某某在自家后院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杆子,追上黄某某和秦某某开的轿车,将黄某某的东风标致牌轿车左后侧玻璃、后挡风玻璃砸碎,后备箱的左侧顶部砸个坑,损失价值约4,883.00元;又将秦某某开的轿车后备箱砸了一个洞,后挡风玻璃砸碎,损失价值6,224.00元。经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

昝某某作案时使用的菜刀一把。

2.书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15年6月26日白公洮刑扣字[2015]20号。扣押昝某某菜刀一把。

(2)情况说明,2015年7月5日,新华派出所,摘自P97:

黄某某、秦某某的轿车被砸案中,被告人昝某某用的铁钩子在现场没有找到,特此说明。

(3)白城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情况说明,2015年7月5日。

黄某某、秦某某的轿车被砸案中,“110”移送,没有开据“110”案件移交通知书。

(4)白城中医院诊断书,2015年6月27日00时30分。

黄某某,男,36岁,临床诊断:左侧枕部头皮裂伤,左侧枕部头皮血肿,左侧斜方肌部分断裂,左侧肩胛部软组织裂伤,背部软组织划挫伤。

(5)白城中医院诊断书,2015年6月27日00时10分。

张某某,女,25岁,临床诊断:头皮挫伤,颜面部挫伤,胸部软组织挫伤,腹部软组织挫伤,双侧上肢软组织挫伤。

(6)昝某某户口信息查询,证明昝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

3.鉴定意见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白洮)公(司法)鉴(损伤)字【2015】075号,2015年7月29日。

伤者黄某某被他人致伤,造成“周身皮肤多处裂伤 ”。经住院清创缝合及抗炎对症治疗,现创口愈合良好,但局部留有明显疤痕,周身皮肤疤痕累计长达17.5cm(其间疤痕表浅区长15cm)。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3b条款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鉴定意见:黄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关于故意毁坏财物案所涉标致牌轿车、帕萨特牌轿车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白价认刑认定[2015]42号,2015年7月27日。

(一)价格认定标的的上海大众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5年6月26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883.00元。

(二)价格认定标的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5年6月26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224.00元,合计11,107.00元

4.视听资料

(1)被告人昝某某用的作案工具菜刀照片二张。。

(2)被害人秦某某的标致508轿车被砸照片二张。。

(3)被害人黄某某的帕萨特轿车被砸照片二张。。

(4)被害人黄某某被砍的照片四张。

(5)被告人昝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四张。

(6)被告人昝某某现场砸车录像光盘一张。

审讯被告人昝某某录像光盘一张。

5.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证言:

2015年6月26日23点左右,我在“薇儿麻辣烫”里面正在烫面,听见外名有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吵架,我丈夫昝某某当时正坐在麻辣烫店外面乘凉,我就往麻辣烫店外面走,去告诉我丈夫不要坐在外面看热闹,我刚走到店门口,有一名和那名吵架一起的身形较胖的男子就对我说:“你看什么,赶紧进屋”。我说:“这是我家,我为什么要进屋”。那名男子说:“你是女的我不和你一样的”。我丈夫就问我:“怎么了”。那名身形较胖和我说话的男子就朝我丈夫去了,和我丈夫说:“你说谁呢”。我丈夫就站起来了,然后和我丈夫说什么我也没有听清,他就先动手打我丈夫了。那名胖男子用拳头打的我丈夫,打在我丈夫左侧脸部的部位一拳,我丈夫昝某某就倒在了地下,我看见那名身形较胖的男子动手打我丈夫,我就去拽他的胳膊,我拽的是左胳膊,这时,和他一起来的另外三人(是两名女子和一名男子)就都过来了,其中一名穿白色短袖的女子就拽我的胳膊,昝某某就起来往屋里面走,那名男子就跟着进去了,另外一名男子什么时候进去的我也不知道,我看他们进到麻辣烫店里面,我就往屋里面走,那名穿白色短袖的女子就动手拽我的头发,把我推到了一边,这名女子就和另外一名女子也往麻辣烫店里面走,我就跟进去了,我看见我丈夫在洗菜池旁边,他具体什么样我也没有看见,这两名女子看我进到麻辣烫店里面就动手推我,一直把我推到麻辣烫地下室楼梯口桌子的位置。我就动手拽那两名女子的头发。那名穿白色短袖的女子就拽我的头发,另外的一名女子就抱着我拽我右侧肩膀,我就倒在了地下。我这时看见昝某某跑出麻辣烫店门,那两名男子就在后面追,那名身形较胖的男子走到我面前的时候,抬脚踹我右侧脸部一脚,那名身形较胖的男子就走出店外面了。我就在地下喊:“快报警”。当时我家麻辣烫店里面还有两名吃饭的顾客,这两名按着我的女子听见我要报警她们就往麻辣烫门外面跑,我就起来跟了出去,到外面我看见身形较胖的男子和另外的两名女子往麻辣烫店面的东边跑,另外的一名男子是开一辆白色的车,那名身形较胖的男子就站在东面的成鑫超市门前,我看见那名开白色车的男子要走,我就跑到白色车的前面,不让那白色的车走。不是穿白色衣服的女子就过来推我,这名女子就告诉开车的男子开车先走,那名开白色车的男子就开车走了,我就拽着这名推我的女子。这名女子还在推我,我就拽着这名女子头发把她按在了地下,用右手掌打那名穿黑色短袖女子的右侧脸部部位两三下然后,那名穿黑色短袖的女子就躺在地下踹我,这时警察就来了,我就放手了,那名黑色短袖的女子就拽着我,警察告诉她让她把手松开,这名女子才把手松开了。这名女子就在地下躺着。警察就把我和昝某某带到了派出所。我右肩膀有抓痕血道子,前胸的也有血道子。我动手打那两名女子了,我没看见她们有伤,我跑到外面后没注意昝某某在哪里。我没动手打那两名男子。

(2)证人张某某证言:

我和“微儿麻辣烫”的老板娘(具体叫什么名字不知道)我俩打仗了。参与打仗了的还有我们一起的黄某某与“微儿麻辣烫”的老板(大名不知道)他俩打仗了。具体什么原因打的仗,我也不清楚。“微儿麻辣烫”的老板身高能有175CM左右,20多岁,平头,挺瘦的,上身光胖子没有穿衣服,下身穿一条短裤(具体什么样式记不清楚了);那个老板娘能有165CM左右,20多岁,长头发是盘着的,上身穿一件黑色纱料的半袖,下身穿一条黑色打底裤。那天(6月26日)22点30分许,我、魏海艳、黄某某,还有我对象(秦建),我们四个人在“微儿麻辣烫”的东侧李家肉铺烤肉店出来的时候,我和我对象(秦建)我俩发生了口角,我们一起吃饭的黄某某和魏海艳他俩就劝我俩别在吵吵了,有事回家解决,当时我们正在谈论这事的时候,我就看见黄某某就和“微儿麻辣烫”的老板、老板娘就撕巴起来了,然后,我就和魏海艳我俩过去拉仗,但是,怎么拉都没有拉开,我们就都撕巴到“微儿麻辣烫”的屋内去了,当时,我就和魏海艳我俩就扯着那个老板娘的胳膊不让她在往上冲了,这时,我和魏海艳我俩正拽着那个老板娘的时候,我就听见魏海艳喊了一声“那个男的(指麻辣烫的老板)手里有刀”,之后,我就看见黄某某就先跑了出去,随后,我对象(秦建)也从屋内跑了出去,然后,我和魏海艳我俩也跑了出去,当时,我没有上车,我就在“微儿麻辣烫”的前面站着,魏海艳就跑到黄某某的车里去了,这时,我就看见那个麻辣烫的老板手里拿着一个铁钎子,也跑了出去,完了,我就看见我对象(秦建)就打开我们的车,他刚进到车里的时候,那个麻辣烫的老板就拿那个铁钎子就扎了过去,一下就扎在我对象(秦建)开的车的后备箱上了,然后,我对象开车就跑了,完了,那个麻辣烫的老板娘就过来了,什么话都没有说,上来就扯着我的头发就把我给拽倒了,就开始骂了,之后,她就骑在我的身上扯我的头发往地上撞,当时,我的头部撞在地上好几下,然后,她用右手按住我的脖子,她就用左手打我的右侧脸部好几下,完了,我就用手扯着她的衣服和她撕巴,撕巴一会儿,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我就晕了过去,后来,等我醒了后,我就躺在白城市中医院了,就是这样的一个经过。我没看见麻辣烫的那个老板拿刀,他是否砍谁了我不知道。我看见那个麻辣烫的老板拿了一个铁钎子,能有一米多长,前面带尖的,直径能有2公分左右粗的,用钢筋做的。我只看见他用那个铁钎子将我对象的(秦建)后备箱的顶盖给扎了一个洞,别的没有看见。那个麻辣烫的老板娘用拳头打我的眼眶部位好几拳(具体几下记不清楚),她还用拳头打我的右侧脸部几拳(具体记不清楚几下了),她还扇了我好几嘴巴子(具体几下我也记不清楚了。我的右侧脸部肿了,我的脖子被那个麻辣烫的老板娘给掐红了,我的左侧胳膊、左腿部擦伤,别的部位没有了。

(3)证人魏某某证言:

2015年6月26日22点左右,我和黄某某,还有秦某某和张某某在“李家肉铺”烤肉店吃饭,吃完饭后,秦某某和张某某就吵了起来,旁边麻辣烫的一名女子出来看热闹还笑,黄某某看见就说:“夫妻吵架没看见过啊,赶紧回去得了”。那名女子说“在我家门前有什么不能看的”。黄某某说:“是个女的”,我说:“是个女的,赶紧走吧”。然后,当时我们一起往前走,麻辣烫的那名男子说了什么我也没有听清,黄某某就停了下来,黄某某就说:“哥们,啥意思啊?”。我就一直往前走,我去劝张某某。我正劝张某某的时候,我就听见后面打起来了,我回头看见是黄某某和那名麻辣烫的男子打起来了,黄某某和那名男子用拳头互相打对方的上半身的位置(具体打在什么位置我也没有看清楚)。麻辣烫的那名女子就也过去打黄某某,我看见后,我就过去了,我拉着那名女子,我和女子说:“别打了,你一个老娘们不能压火还挑火”。我拽这名女子的过程中,黄某某和那名男子就打到麻辣烫店的屋里面,那名女子说:“你拉我干什么,他打我丈夫呢”。那名女子就往麻辣烫店里面冲,我就推那名女子肩膀位置一下,我说:“你还要往上冲,傻逼啊,别打了,赶紧拉架啊”。这时,张某某也过来了,张某某也拉着这名女子,我看见张某某拉着这名女子,我就把这名女子放开了,我正转身要去拉架,那名女子就拽我的头发,给我拉了回来,我看那名女子拽我头发,我也动手拽那名女子的头发,我和那名女子就不知道怎么摔倒在麻辣烫店屋里门前那。那名女子是在我身上面,张某某就拽的那名女子,拽那名女子的什么位置我就没看见,我们就都起来。这时,黄某某就从麻辣烫的里面跑出来了,黄某某喊着说:“他拿刀,快跑”。我和张某某听见后,就都往出跑。我说:“赶紧上车,我们走吧。”我和黄某某就上了黄某某的大众车,我们上车后,我看见那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根60多厘米的铁钎子,前面是尖头的。这名男子拿着铁钎子砸在黄某某车的左侧后座位的玻璃上,玻璃就被砸碎了,又砸的后挡风玻璃上,后风挡玻璃也被砸碎了,还砸了后备箱的位置,黄某某看见车被砸了,就开车走了。我没看见黄某某和那名男子到麻辣烫店屋里面是怎么打架的。我当时也没有注意他们俩都有什么伤,后来我和黄某某离开的时,黄某某在前面开车,黄某某说:“后背和前胸的位置有东西往下流,你快给我看看。”我一看黄某某的后背都是血,左侧肩膀的位置有一个很长的刀口,左侧后脑的位置也有一个刀口在溜血。我没有参与打架,开始是那名女子往麻辣烫店里面冲,我推那名女子肩部一下。我还拽那名女子的头发了,开始是她先拽的我,我才动手拽的她,我也不知道张某某有没有动手打架。那名麻辣烫的女子动手打黄某某了,挠的是黄某某后背。麻辣烫的女子年龄20多岁,身高165cm,身形较胖,上身穿黑色短袖,开麻辣烫的男子拿了一根铁钎子,大概60多厘米长,黑色的,他用铁钎子砸在黄某某车的后座位的玻璃上,玻璃就被砸碎了,又砸的后挡风玻璃上,后风挡玻璃也被砸碎了,还砸了后备箱的位置,后备箱有没有坏我不知道。我没有看见这名男子用铁钎子直接去打人,这名男子是砸黄某某车左后侧玻璃的时候砸到了我左侧胳膊肘的位置。

(4)证人何某某证言:

2015年6月26日22点30分左右,在新华辖区“薇儿麻辣烫”门口,当时我看见从“李家肉铺”里面出来一名男子和“薇儿麻辣烫”的老板昝某某发生口角了,那名男子就追昝某某到了“薇儿麻辣烫”店的屋里面,在屋里面怎么打的我不清楚。后来又进去两名女子和一名男子,这都是和“李家肉铺”的那名男子一起吃饭的人。我后来看见昝某某从“薇儿麻辣烫”店里面跑出来,追昝某某的那名男子也跑了出来,和这名男子一起的一名男子和两名女子也从“薇儿麻辣烫”店里面跑了出来,开始追昝某某的那名男子就往东走,走到一个超市的旁边这名男子就打开一辆银灰色帕萨特汽车的门就上车了,还有一名女子和这名男子一起上的车,后进去的和这名男子一起吃饭的男子到“薇儿麻辣烫”正前方也上了一辆白色的轿车是什么车我也不清楚,和他们一起的一名女子要上这辆白色的车时,“薇儿麻辣烫”的女老板刘某某就拽这名女子不让她上这辆白色的车,这辆白色的轿车就到那辆帕萨特车的附近,这两辆车就要离开,这时候昝某某就跑到了这两辆车前,昝某某手里不知道拿了一个什么东西,昝某某动手先砸的那辆帕萨特,砸在车的驾驶员后面座位车门和后挡风玻璃的位置,这辆帕萨特就开走了。昝某某砸完这辆帕萨特后,又看见了那辆白色的轿车,他又拿那个不知道什么的东西砸这辆白色的轿车,我看见昝某某是砸的车的后面,然后,白色的轿车也开走了,我看见刘某某和那名没上去车的女子打了起来,刘某某当时拽那名女子的头发,那名女子拽刘某某的头发,这时警察就来了,把刘某某和那名女子拉开了。

(5)证人宫某某证言:

2015年6月26日晚上22点30分许,我当时正在我家的“777时尚入住”宾馆的门口呆着,我就看见对面的“薇儿麻辣烫”旁边的“李家肉铺烤肉店”门口有两男两女正在吵吵,他们大约吵吵能有十多分钟的时候,这时,那个挺瘦的男的就跑到原“锦绣华府”售楼处那块,那个光膀子的胖子就过去劝了那个瘦子一会儿,但是,那个挺瘦的男的一直就在那块站着,他没有动弹,那个光膀子的胖子就回到“李家肉铺烤肉店”门口那块,他就开始劝那个女的,之后,又隔了好几分钟,我就看见那个光着膀子的男的就在“薇儿麻辣烫”的屋内和麻辣烫的老板娘(刘某某)他俩在撕巴,我就不知道他们在屋内怎么打的仗,我没有看清楚,大约过了能有五、六分钟的时间,那个光膀子的胖子和他们一起的那个挺瘦的男的就从屋内跑了出来,他们就一直往东跑,我就看见麻辣烫的老板(昝某某)也从屋内跑了出来,就开始追他俩,之后,我就不知道他们发生什么事情了。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2015年6月26日晚22时30分 ,在北胜利“微儿麻辣烫”的屋内我被“微儿麻辣烫”的老板砍了。秦某某和他对象(张某某)吵吵起来了,我就和我的朋友(魏某某)我俩就劝他俩不要吵吵,也不要再动手打仗了。“微儿麻辣烫”的老板和老板娘此时就在麻辣烫的门口坐着,我就说了一句“你们不要再看了,两口子打架,有什么好看的。”这时那个麻辣烫的老板娘就说了一句:“就鸡巴看,能咋的。”我说:“是个女的说的,咱们走吧。”然后,麻辣烫的老板也说了一句:“就他妈看,能咋的。”说完后我就到那个麻辣烫的老板跟前了,我就对他说:‘哥们儿,一个打仗,有啥好看的“直呼,我俩就吵吵起来了,之后我俩就互相动手打了起来。我俩打着打着就打到那个麻辣烫的老板家屋内去了。然后,那个麻辣烫的老板进屋后,他就往他家厨房那边跑,边跑边骂我,操你妈的,我拿刀砍死你。之后,他就跑到他家厨房操作台上拿起了一把刀(具体什么样没看清楚),我俩又互相骂了起来。之后我俩就摔倒了,之后那个麻辣烫的老板就跑到外屋,我也从地上站起来,我就觉得后背冰凉,我就喊了一声,那个麻辣烫老板手里有刀,我也跑了出去。那个麻辣烫的老板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拿了一根铁杆子过来了,然后我就打开正驾驶的车门,我就上车了。这时我的朋友魏某某也上车了,她就坐在我车正驾驶的后排座上,她刚坐上车,那个麻辣烫的老板拿着铁杆子就跑到我跟前了,他上来一脚就揣在我的正驾驶车门上,之后他用手里的铁杆子一下就砸在左后侧玻璃,当时就把玻璃给砸碎了。然后,我的车启动过程中,那个麻辣烫的老板又用铁杆子将我车的后风挡玻璃又给砸碎了,之后,他又用那个铁杆子将我的后备箱左侧顶部砸了一下,然后,我就和我的朋友魏某某开车走了。我发现我身上淌了不少血,我俩就到白城市中医院住院了。开麻辣烫的的男的用刀往我的头部和身上砍了,他将我的左侧头部砍了一个口子,又将我的左肩部砍了一个口子。我的车正驾驶车门被踹了一个坑,左后侧玻璃被砸碎了,后风挡玻璃被砸碎了,后备箱左侧顶部被砸了一个坑,别的部位没有了。我开的是银灰色帕萨特,车牌号是吉GT5066,我的车损失价值约四千元。

(2)被害人秦某某证言:

2015年6月26日22点多,我和我对象张某某,还有黄某某和他女朋友魏海燕在“李家肉铺”烤肉吃饭,吃饭的过程中,我和张某某因为之前的事情就吵了起来,我就和张某某打起来了,我推了张某某几下,我有捡了个砖头打张某某,我没有打到她,我就一生气,我就走了,我刚走出不远,我就听见后面黄某某不知道和谁正在争吵,我回头看,我看见黄某某正和一名男子打架,因为当时离的比较远,我也没有看清楚黄某某和那名男子是怎么动手打的。我就往回跑,我跑回去的时候,黄某某和那名男子都已经进到麻辣烫店屋里面了,我到屋里面的时候,我看见黄某某和那名男子正在麻辣烫店里面厨房的位置,当时。黄某某和那名男子正在撕打在一起,具体怎么动的手我当时也喝多了,也不知道是怎么打的,我记得我当时喊他们俩别打了,我就走到他们俩身前,也不知道是谁动手打我左侧脸部一拳,我就倒在了地下。我看见麻辣烫的那名男子先跑了出去,在门口的时候,那名男子在门口拿了一个铁钎子,黄某某又跟了出去。我起来后,我就朝我车去了,我当时把车停在“李家肉铺”烤肉店的东面,我就喊我们一起来的人走,我就上车了,我对象张某某也上车的副驾驶,麻辣烫店的一名女子就把张某某拽下了车,麻辣烫店的那名男子就在我车后面砸我车,我听见两声,我看见我车的后风挡玻璃碎了。我就把车往东开,开到了东侧的胡同。我把车停好后,我就往之前打架的地方走,我走到打架的地方后,我看见张某某在地下躺着,“120”车和“110”出也来了。我就和张某某上医院了。我也不知道那名男子因为什么砸我车,我看见那名男子是拿了一个铁钎子,我也没有看清是什么样的。那名男子把我车的后风挡玻璃砸碎了,后来我检查我车的时候,看见我车后备箱上面被砸了一个大姆手指那么大的洞,还有一个坑,车的正驾驶后面位置的车门被踹了一个坑。我车被砸的损失价值6000元左右。我看见那名男子是在麻辣烫店门前拿的铁钎子。我不知道那名男子有没有拿铁钎子打人或者砸别人的车。

5.被告人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5年6月26日晚上22时30分许,当时我在我家的“微儿麻辣烫”厨房干完活后,我就到我家饭店的外面门口那凉快一会儿,这时在我家东侧的李家肉铺家庭烤肉的饭店屋内出来两个女的,在他俩其后,又出来一个上身没有穿衣服光着膀子的男的,和一个上身穿黑色短袖的男的,他们四个人就在我家东侧的饭店门口吵吵起来了,这时,我媳妇(刘某某)在我家饭店屋内听见有人吵吵她就出来,当时,他还以为我和别人打起来了,我媳妇(刘某某)就对我说:“咱们赶紧进屋吧”,话刚说完,那个身上没有穿衣服光着膀子的男的就指着我媳妇说:“你他妈的瞅啥,你给我回去”,这时我就对那个光着膀子的男子说:“这是我家的饭店,我在这凉快凉快管你什么事”然后,我就和那个光着膀子的男的吵吵起来了,那个男的就冲我过来,上来一拳就打在我的左侧头部一拳,之后,我就站起来,那个男的上来一脚就踹我肚子上一下,就把我踹倒在我家饭店屋内了,然后,我就连滚带爬的往屋内跑,当时,我就跑到我家的饭店厨房那块,那个光着膀子的男的就追到我家饭店厨房,他就用拳头打我的左侧头部一下,就把我给打倒了,然后,他上来就把我按住了,还用拳头打我的头部几拳,这时,那个上身穿黑色半袖的男的,他也过来了,就用脚往我的身上踢了好几下,之后,那个光着膀子的男的起来又用脚踢我身上好几脚,然后我就在我家的厨房地上捡了一把菜刀,我就要砍他俩,这时,那个光着膀子的男的就上来抢我的刀,另外那个穿黑色半袖的男的就用脚往我身上踢,之后,就在抢刀的过程中,那个光着膀子的男的他身上就被我的刀给划伤了,后来,我就奋力挣扎,我跑了出来,然后我就从我家的后门出去,在我家的窗户底下拿了一根能有一尺多长用钢筋做的铁钩子,我又从我家的后门返回屋内,我就开始追那两个男的,当时,我追到外面的时候,我看见那个光着膀子的男的和一个女的坐在一台灰色的奥迪A4车内要走,完了,我上去用手里的铁钩子就将那台奥迪A4的后挡风玻璃砸碎,之后我又追上那台白色的东风雪铁龙轿车(没牌照),就用铁钩子将雪铁龙轿车的后挡风玻璃砸碎,砸完后,那两台车开车就跑了。我就往我家饭店走,刚走到我家东侧的李家肉铺家庭烤肉那块,我看见和那个光膀子的男的一起的一个女子(上身穿黑色半袖、下身穿黑色裤子),就在李家肉铺家庭烤肉门口躺着,我当时也没问,也没管,就在我家饭店的门口呆着,这时,“110”巡警的车就到现场了,然后,就将我们带到派出所来了。我当时拿菜刀划了那个光膀子的男的多少下我记不清了,那把菜刀能有20公分左右,木头把的,方形的,刀的上面有很多铁锈,也是我家经常切菜的刀。当时打仗的时候就我、那个光膀子的男的,还有就是那个上身穿黑色半截袖的男的,没别人参与。我没有用刀砍那个光膀子的男的 和那个穿半截袖的男的,伤是在他俩抢我刀的时候,在撕巴的过程中造成的。我现在左侧头部有一个包,头疼、肚子疼。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刑事谅解书

证明被告人昝某某的妻子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黄幸福、张丽娜27000元,包括两个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一个养肥、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

2、刑事谅解书。

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对被告人昝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自愿达成的协议,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对被告人昝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供认。被告人昝某某在自家门前观看别人干仗本没什么过错,但在遭到反对后,理应回避,却因话不投机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进而引起厮打,持刀砍向被告人黄某某,之后,仍然不理智不克制,在被害人逃离现场后,又继续积极主动持械追打被害人车辆,将被害人两辆汽车损坏,由于被害人的致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黄某某周身皮肤多处裂伤,愈合后周身皮肤疤痕累计长达17.5cm,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导致被害人上海大众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883.00元,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在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224.00元,计11,107.00元

本院对被告人昝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供认。被告人昝某某在自家门前旁观别人干仗本没什么过错,但在遭到反对后,理应回避,却因话不投机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进而引起厮打,持刀砍向被告人黄某某,之后,仍然不理智不克制,在被害人欲离开打仗现场后,又继续积极主动持械追打被害人车辆,将俩被害人两辆汽车不同部位毁坏,由于被害人的致害行为,导致被害人黄某某周身皮肤多处裂伤,愈合后周身皮肤疤痕累计长达17.5cm,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导致被害人黄某某上海大众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4,883.00元,张某某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6,224.00元,计11,107.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当事人真诚悔过,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被告人昝某某犯罪后,悔罪认罪,其家属与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两被害人各项损失27 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对昝某某平时表现及社区影响进行评估调查,认为其具备监管条件,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及(二)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昝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罚金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代理审判员  彭 博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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