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07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洮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5911160815×××,汉族,高中文化,四平市公主岭市人,四平市人,住福馨新城小区31号楼5单元502。曾因犯抢劫罪,1995年10月21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2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百石,吉林白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晓明于某某,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810181712×××,汉族,中专文化,白城市洮南市人,白城市人,住白城市佳兴园小区7号楼2单元202室,住白城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于晓明于某某盗窃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30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第16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于晓明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某、于晓明于某某盗窃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30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第16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于晓明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于晓明于某某在白城市工业园区金生镍业场内盗窃成品镍铁,由被告人李某某跳墙进入院内,于晓明于某某在墙外装车,二人共计盗窃镍铁71块,价值28205元,被该厂巡逻人用发现将于晓明于某某当场抓获,李某某逃跑。后李某某被白城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城南派出所在吉林省公主岭市福馨新城小区31号楼5单元502室抓获。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2、证人赵英杰赵某某、杨宏伟杨某某、沉积微沉某某、高社民高某某、牛春峰牛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田纬田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于晓明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一起,价值28 20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如果被告人因为身体的原因,判处非监禁刑公诉机关没有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称2015年2月10日,我从公主岭坐车来白城找老板要钱,拿完钱后走到镍厂我就想整点铁,正好快过年了,我给于晓明于某某打电话,让他帮我拉铁,我说我检的铁,他说过一会来。他来之后我俩一起装,后我跳进墙里,听到有人喊,我就翻到墙外,看到于晓明于某某被按住,我就跑了。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董百石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盗窃罪名成立,但属盗窃未遂,且全部返脏,其家属愿意接受经济处罚缴纳罚金。被告人对事实经历了从不认罪到认罪的过程,表明被告人真诚悔过,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故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于晓明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称我与李某某认识很长时间了,他让我帮他拉铁,我不知道是镍铁,我就去了,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因为我腰有病,我没拿到车上几块。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于晓明于某某在白城市工业园区金生镍业场内盗窃成品镍铁,二被告人跳墙进入院内,共盗窃镍铁71块,十多块装入车内,大部分散落地下,该厂巡逻人员发现后,于晓明于某某欲翻墙逃走时被当场抓获,李某某逃跑。二人所盗镍铁71块,价值28 205元。后李某某被白城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城南派出所在吉林省公主岭市福馨新城小区31号楼5单元502室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扣押清单:银灰色菜刀一把、铁灰色成品镍铁71块、白色金杯汽车一辆、独轮手推车一辆。持有人:于晓明于某某。

(2)作案工具、盗窃物品及盗窃地点照片6张。

(3)被告人李某某指认犯罪现场照片6张。

(4)被告人于晓明于某某银行卡支取明细。

(5)二被告人常住人口数据详细信息。

(6)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到达现场发现了被告人李某某、于晓明于某某所使用的白色金杯汽车,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发现金杯车上装有铁灰色成品镍铁71块。

(7)证明材料:白城市金升镍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及保卫部人员发现有人在公司东墙内向外偷盗镍铁,协助洮北区城南派出所警员进行抓捕,当时偷盗现场的机动车上和公司东大墙外的地面上都有镍铁,合计71块。

2、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证明二被告人所盗镍铁总该质量2.22吨,总数71块认定加分28 205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赵英杰赵某某证言:

我是金升镍业的保安。2015年02月10日凌晨2:00点左右,我当时和我的班长姜威在金升镍业一号岗值班,这时我们新上任的部长田伟来到一号岗,在窗户外面叫我和班长姜威拿手电出去转转,我们三个人就沿着我们单位外墙走,走到东大墙的时候,发现一辆白色卡车停在墙外,我们三个就过去了,走到车前的时候,发现车上有镍铁,不一会儿就从墙里头跳出来一个人,我们部长田伟上去就把那个人按住了,让那个人蹲着,我当时看着那个人,这时那个男的从兜里拿出点钱,让我们放了他,我也没和那个人说话,我们部长田伟对那个人说:“你老实点,”又过了不一会儿,又有一个人从墙里跳了出来,我们部长上去抓那个人的时候,那个人就跑了,我们班长姜威就去追,但是没追到,接着我们部长就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了。我们发现的那个白色卡车车牌号是多少,我当时没注意,但是车被开到派出所了。被抓住的那个人身高170cm左右,挺胖的,带个帽子(什么颜色没看清),穿什么衣服也没看清,天太黑了。

(2)证人杨宏伟杨某某证言:

我是金升镍业的总经理助理,主管生产,在公司住,是被盗当天公司的带班领导。2015年02月10日早上1点左右,在金升镍业院内,被盗了1.976吨镍铁。发现被盗时我没有在现场,是我们公司的安全保卫部长田玮田某乙发现的,我知道这件事是杨治安去我宿舍告诉我的,然后我到现场清点了被盗镍铁的数量。我到被盗现场后看到偷镍铁的人被绳子绑着坐在地上,有一台白色半截车停在镍厂的东墙外停着,车上装着镍铁。墙跟底下还有10几块镍铁没有装车。当时还有田玮田某乙、姜威、赵英杰赵某某、杨治安在场。田玮田某乙是我们公司的安全保卫部长,姜威是保卫班长,赵英杰赵某某是保安,杨治安是机械的副工长。当天有1.976吨镍铁被盗,大约50块左右。被盗镍铁长450mm,宽200mm,厚100mm。每块镍铁大约含有11个镍点。每个镍点价值1080元人民币至1090元人民币。镍铁的价值是每个镍点的价值乘以重量(吨)再乘以镍点的数量就是镍铁的价值。被盗的镍铁大约价值23000元人民币。

(3)证人陈继伟陈某某证言:

我是金升镍业的保安。我从2月9日晚19时30分左右到晚上22时我在单位一号岗,晚上22时左右我从一号岗下去的厂区里巡逻,一直巡逻到22时30分回到一号岗,在一号岗一直呆到2月10日凌晨1时15分,我们班长姜威叫我从一号岗回到办公楼里的监控室,一直呆一到凌晨2时左右,我们班长姜威又叫我去一号岗,一直呆到2月10日早上6点多。我在监控室时没发现监控上有异常。我固定在厂区的1号岗,并且负责厂区内巡逻;和我一起值班的还有班长姜威;赵英杰赵某某、王有礼白天在厂区内的3号岗;杜英春白天在厂区内的4号岗;到晚上的时候赵英杰赵某某、王有礼、杜英春在厂区内轮岗,姜威在办公楼监控室内值班。2月10日凌晨4时左右姜威就联系不上了。被盗现场我是2015年2月10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去的,之前一直没有去过。

(4)证人高社民高某某证言:

我在洮南市开了一家废品回收部,并且在白城和一个叫于晓明于某某的人合伙开了一家顺意塑料加工厂。我在一辆金杯半截货车,车牌号为吉G37625。这辆车平时都放在我在白城市东风监理站后开的顺意塑料加工厂,那辆车平时都放在那个塑料厂里,平时我和我的合伙人于晓明于某某都能开。2015年2月9日于晓明于某某给我打电话时没和我说过他要使用那辆车牌号为吉G37625的半截货车。

(5)证人田玮田某乙证言:

我是白城市工业园区金升镍业安全保卫部部长。2105年2月10日凌晨1点40分左右,我和保安员赵英杰赵某某、姜威在白城市工业园区金升镍业厂区巡逻。大约2点左右,我们巡逻到金升镍业东大墙外时我看到外面有一辆白色的小型货车,车里面装着10多块镍铁,在墙根下还有几十块镍铁,我就知道有人来偷镍铁了,这时我听见墙里有人说话,但我没听清说什么,我就把手电关掉了,我和赵英杰赵某某、姜威就蹲在墙根,过了一会一个大约50岁左右、头戴深色帽子的男子就从厂区院里翻出来,我和姜威就过去了,我用手机晃了那个头戴帽子的男子,然后姜威就把那个头戴帽子的男子按倒地上,那个戴帽子的男子就从兜里拿出一沓钱给我说:“大哥,我把钱给你,你把我放了吧,我是第一次。”我让赵英杰赵某某把钱收了,又把证件收了,我问那个戴帽子的男子:“你家哪的?”戴帽子的男子说不是这的,我又问:“你是干什么的?”他说是司机,这车不是他的,是他借的。然后我让赵英杰赵某某看着他,我就和姜威去抓另一个,当时另外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也从墙上跳下来,我就和姜威把他按住了,按住之后我就打电话给厂区的人员让他们过来帮忙,这时那个40岁左右的男子就挣扎开往菜地里面跑了,姜威就去追了,我怕那个戴帽子的也跑了,我就去和赵英杰赵某某一起看那个戴帽子的,大约3分钟左右,姜回来说追丢了,我就让赵英杰赵某某看住那个戴帽子的,我就继续打电话找人帮忙,然后那个戴帽子的男子也挣脱了往菜地里跑,我和赵英杰赵某某就去追,大约跑了100多米我们就追上了,把那个戴帽子的男子给抓住了,我们就把对方拽到车旁边,这时我们工厂的人也到了,我们工厂机械副工长杨志用绳子把那个戴帽子的男子给捆上了,我也不知道是谁报的警,紧接着警察就到了。我们抓人时没有使用暴力。对方开的白色小型货车车牌我不记得了。被我们抓住的那个大约50岁左右,微胖,身穿黑色上衣,头戴一个深色棉线帽子;跑掉的那个大约40岁左右,衣着没看清。一共被盗了50块左右的镍铁,类似于长方形的,底部是椭圆形的,长是450MM左右,宽200MM左右,厚大约100MM左右,每块大约43公斤左右,总共大约1吨左右,每块价值大约450元左右,总价值1.5万元左右。被盗的镍铁存放在白城市金升镍业厂区东边成品和原料库房。

(6)证人牛春凤牛某乙证言:

我认识李某某,他是公主岭那边的人,50岁左右,1.60米的身高,2012年开始就在我家干活,第到农忙5、6月份时就来我家干零活,20天左右之前见过最后一面,来我家要工钱, 还欠李某某2000多块钱工钱。

4、失主陈述:

我是金升镍业的老总。我的工厂仓库内的镍铁成品被盗了。2014年11月27日下午13时左右,我公司的储运部部长尹哲到我的办公室说仓库内的镍铁成品被盗了,我才知道这件事。在白城工业园区长江街8号,金升镍业的仓库内,有11袋镍铁成品被盗了。每袋大约一吨左右,是黑色的块状固体。大约价值11万人民币左右。被盗物品放置在金升镍业仓库的东南角,是用吨袋装着,一共11袋罗放在仓库内。我们去现场时发现仓库内的地面有被人打扫过的痕迹。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

2015年腊月21的6点左右,我在金升镍业北侧100米左右的位置看到了3、4个野鸡,然后我就去追野鸡,追到墙底下看到大约30多块铁块,然后我就去工农附近几家废品收购站问看收不收废铁,收购站都不收,我就用我的手机给于晓明于某某打电话,(我和于晓明于某某的号码记不清了)电话里我对于晓明于某某说:“你开车过来,我捡点废铁你给我拉一下,我在镍场东墙等你。”大约23点左右于晓明于某某开白色半截子来了,到了之后我俩就往车上装铁,装了30分钟左右我装铁的位置的南边来了3、4个男的。有一个大个子的男的对我喊:“操你妈给我蹲下。”我听到了撒腿就跑。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我没拿铁去废品收购站。我就去问问收不收,收的话让收购站去车拉,省着我找车了。我捡铁被发现后跑到火车站附近了,等亮天后大约9点我坐客车回公主岭了。

我捡30块左右的铁,平均一块能有40斤左右。我捡的铁之前放在金升镍业东墙外的树根底下,铁的摆放不集中,树附近到处都有。黑色的铁,不知道什么成分的,我看就是废铁,长30cm宽15cm。当天我没有进入金升镍业的厂区院内。装铁的汽车是我让于晓明于某某开来的,但不知道是谁的车,号码不知道。我们之前没有商量。我就说我捡点铁让于晓明于某某开车来。于晓明于某某开车来的,没有其他的工具。车中的一把菜刀我不知道是谁的。我没给过于晓明于某某钱。公安机关去我家找我时牛春凤牛某乙在我家。

(2)被告人于晓明于某某的供述:

2015年2月9日9点左右,李某某用号码为15886100899158XXXXXXXX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让我晚上7、8点钟给他出一趟车,拉点铸铁。我对李某某说:“车不一定能不能打着火,能打着火就去,打不着就不去了。”中午13点左右我就去东风监理后身的钢厂站给车充电,之后我就回工务段了。17点下班后我就回家了。大约21点左右我给李某某打电话问他用不用我去了,李某某说用,时间往后推迟到23点10分在造纸厂南300米的地方等我。23点10分时我到了李某某指定的地点,李某某上车对我说:“我不光让你拉铁,我得进金升镍业院里往墙外扔,你在墙外把铁装车。”我说:“你是不是偷的铁啊?”李某某说:“不是。是厂子里哥们给的废 ,白天厂子有人,往出拉铁不方便。”然后李某某给我6500元人民币,对我说:“你帮我装车,在不然我不能给你这么多钱,拉的是铸铁,我能做成零件就能卖钱。”我对李某某说:“我要不了这些钱。”李某某对我说:“以前种你的地给你钱给的少,这些铁钱我给你一半。”大约24点左右,我把车开到金升镍业南边路口时,李某某下车给我领的路,把我领到金升镍业东墙跟下。李某某对我说:“你等会儿,我去院里把铸铁扔到外面墙跟,你在外面装车。”然后李某某就从东墙跳进去往外扔铁块,我在外面装到车上。大约装了10块左右,墙外来了两个人,我就对院里的李某某喊:“李某某,是找你的不?”李某某在院里没动静,我又喊了两声,我就跳进金升镍业院里,看见李某某在离墙跟3米位置,我问李某某:“是不是找你的?”李某某说:“是,我抬你上墙,你出去吧。”然后我就跳出去了,我出去后一个拿着手电的人拽住我,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和李某某来的,这时候,李某某也从墙上跳下来了,墙外来的两个人中一个人抓住李某某的衣服,李某某一弯腰挣脱开就跑了。然后镍厂那两个人就把我用绳子捆起来了。我和李某某开的车是高社民高某某的,是金杯半截车,车牌号吉G37625,高社民高某某不知道我用他车去偷铁,我就和高社民高某某说用一趟车。铁没偷之前我不知道放在什么位置,我在外面,李某某在里面搬运。我和李某某一共偷了大约30块左右,黑色不规则的铁。我知道我的行为是盗窃,我当时没多想,就想着给李某某帮忙,也是贪图利益了。我们就偷过这一次铁。我没有带其它工具,李某某事先准备过什么工具我不清楚。当天晚上就我和李某某两个人,没发现有别人,至于在镍厂院里有没有别人帮他我不知道,因为我没有进院。

经对被告人李某某、于晓明于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晓明于某某犯盗窃罪,有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与视听资料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于晓明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盗窃未遂,经查,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取得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盗窃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盗窃未遂与既遂的标准要看犯罪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和目的是否达到。只有盗窃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和或者财产权利人已经失去对自己财物的控制时才能认定盗窃行为人已经盗窃既遂,否则就是未遂。

本案中,被盗物品已转移至镍厂的大墙外,且有一部分已搬至被告人驾驶的汽车上,应视为已脱离金升镍业的控制,故辩护人董百石盗窃未遂的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犯罪行为没有得逞,盗窃所得赃物被当场全部追缴,没有给失盗单位造成损失,庭审中悔罪认罪,并愿意接受罚金刑,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前科劣迹之情节,本院依法予以综合考虑。根据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我国宽严相济及轻缓的刑事政策,判处非监禁刑更有利于被告人改造。故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 000元。

二、被告人于晓明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 000 元。

(二被告人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三、扣押的于晓明于某某的白色金杯汽车一辆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刘 君

人民陪审员  郑文芳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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