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10:07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31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户籍所在地:白城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10月2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由南昌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吉G80608号轿车(系虚假号牌)沿中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金辉南街路口处与王某乙的吉G0016警号轿车及吴某某驾驶的吉AG315M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三人受伤,三车损坏的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液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1mg/100ml。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吉G80608号轿车(系虚假号牌)沿中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金辉南街路口处与王某乙驾驶的吉G0016警号轿车及吴某某驾驶的吉AG315M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三人受伤、三车损坏,同时,案发现场道路监控也被损坏,价值15600元。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1mg/100ml。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㈠书证

1.白城中医院出院诊断书证实,王某乙左手背侧软组织挫伤、右小腿软组织挫伤、颈椎间盘突出,共住院16天。

2.白城市市民广场西路口道路监控损失明细一份,证实2015年4月22日晚,在市民广场路口的交通事故造成白城市公安局市民广场视频监控损坏,造成损失共计15600元。

㈡鉴定意见

1.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一份:从送检王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0.1mg/100ml;从送检王某乙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白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洮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某甲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㈢勘验笔录

现场勘察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概况。

㈣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证实:2015年4月22日晚上9点多,我驾驶白城市公安局的吉G0016警号轿车从看守所出来准备去市公安局,当时沿金辉街中心线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中兴路路口南侧时,看见金辉街路口的信号灯是南北绿灯,我前面还有两台车也是由南向北行驶,我准备向西左转弯,忘记了打没打转向灯,我用二档,时速10公里/小时,我打着大灯近光灯,跟着前车向北进入路口,当车过了停车线一个车位那么远,对面有车过来,我看见东侧4-5米远由东向西过来一台打着大灯的轿车,紧接着这台轿车就撞在我车的前面右侧了,之后我就啥也不知道了。等我清醒过来,经查已经来了,撞我的车停在路口西北角的路灯杆底下,司机还在车里,警察把他从车里带出来,这个司机要走,想离开现场,我没让,这时又有一个男的过来,他说他的本田轿车也被刮了。我没有喝酒,我右侧大腿、右跨、腰、颈椎都受伤了。

2.证人吴某某证实:2015年4月22日晚上9点多,我驾驶吉AG315M号本田雅阁轿车从旭东洗浴出来准备回家,当时沿金辉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中兴路路口北侧时,看见路口的信号灯是南北红灯,我就停在路口北侧等信号,看见信号灯变成南北绿灯,我用D档起步,时速20-30/公里小时,行驶至路口中间位置时,突然我车左侧“咣”的一声就被撞上了,我也不知道是什么车撞的,就踩刹车停下了,看见路口西侧有一台警车被撞坏了,还有一台丰田皇冠轿车停在路口的西北角,司机脸上有血,不一会儿交警就来了。

㈤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5年4月22日晚上7点多,我驾驶朋友韩兵的皇冠轿车从家出来准备去师院,我没看这台车车号,当时我开车沿中兴路中心线北侧的快速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金辉街路口东侧时,我车是自动挡前进挡,时速多少不知道,我车距路口一二百米时,看见前面路口的信号灯都是东西黄灯。这时我的手机掉在驾驶员座位下的脚垫上,我用手去拿手机,右脚一使劲就踩到油门上,车就失控了。我车右前方有一个行人由北向南走,我就往右躲,车“咣”的一声就撞上了,之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不知道撞了几台车。当天中午我喝了三四两红酒。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某甲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醉酒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本院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博

代理审判员  彭 博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鑫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