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27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5705110010×××,汉族,高中文化,原上海德持建筑公司东北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海阳南路龙游御境小区32号楼205室,住江苏省南通市,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015年7月16日在江苏省如东县被抓获,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2015年7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2015年7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彦良,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白洮检刑诉(2014)第24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私刻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成立白城市分公司并与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因违约被特格喜都楞起诉,造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给公司经济周转造成以帝国影响。德持造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给公司经济周转造成一定影响。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书证。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羁押证明、内蒙地区房屋建筑和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等。2、证人沙玉祥沙某某、梅德旺梅某某、张旭林张某甲、徐元喜徐某某等人的在的横颜,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诉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询问录音录像光盘。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建议判处刘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辩解意见为,2013年5月我在白城成立分公司是经过总公司允许的,相关手续已经在上海办好,由上海市住建局出示介绍信和总公司的相关手续,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我带到白城来注册,但填表人徐元喜徐某某将表填错了,当时我不在白城,从填来不及,我就让徐元喜徐某某想办法,私刻一个,就这样,我私刻了总公司的章,在白城合法注册了个分公司,对外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鹤城一号和永茂公馆,2013年6月与通辽卓诚煤化工签订一份合同,是以总公司名义签的,还往上海市住建局缴纳了保证金40万,还由承包方垫资300万,后来由于甲方返保证金不及时,导致垫资人到法院起诉,扎赉特旗法院受案,冻结了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认识到自己错了,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被告人辩护人朱彦良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无危害后果,在白城成立白城上海德持建设工程公司时,上海德持公司是知情并认可的。应白城市永茂房地产公司邀请,2013年5月8日,德持公司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出具了“建设工程企业出沪承诺书,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出具到吉林省白城市施工的“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出沪诚信证明”,说明德持公司是知情的。成立白城德持公司的章即为刘某某伪造,说明德持公司对刘某某伪造公章和法人名章很可能是知情的。
2、德持公司与通辽是卓诚美化工有限公司(卓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德持供诉知情并认可。当时因该合同产生的农民工保证金40万是实际施工人先汇到德持公司,德持公司在汇入当地的相关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
3、德持公司因与卓诚公司合同在内蒙的损失与伪造印章并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对粗问题的指控“造成一定影响”并不是因印章导致损失。
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罪行很后悔。
5、刘某某系初犯。
6、刘某某作为白城德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白城承建的永茂中星公馆和鹤城一号都已竣工,涉及验收结算及交付的使用问题,同时涉及600户购房人入住,众多工人开资及相关单位结算问题,如不能正常工作,势必造成更大损失和不良影响。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私刻“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梅德旺梅某某印”的名章,在白城注册成立白城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以总公司名义与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因违约被特格喜都楞起诉,造成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280万元,给公司经济周转造成一定影响。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如东县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明刘某某2015年7月16日至7月20日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015年7月20日,其被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带走。
(2)抓获经过,如东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2015年7月20日。
我巡特警大队民警陈海卫、曹旭佳通过信息研判和蹲点守候,于2015年7月15日15时40分,在如皋市如城镇大润发前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
(3)洮北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李晓辉、冯翼,2015年7月30日),证明刘某某私刻的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的收缴情况。
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份将刘某某私刻的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收缴,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报案后,将刘某某私刻的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提供给公安机关。
(4)洮北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李晓辉、冯翼)。2015年7月30日,证明未找到私刻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章刻字社。
(5)关于东北区域通辽工程解除合同文件的报告,证明通辽工程解除合同的经过。
(6)情况说明,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6月16日证明该公司向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侦大队提供的12份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复印件的说明。
一、材料复印件一(由刘某某提供和陈述):
1、以私刻的公章与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2、刘某某“关于东北区域通辽工程解除合同文件的报告”的自述材料。
3、刘某某关于2013年9月16日在公司总部写的承诺书一份。
4、用私刻的公章给特格喜都古愣出具的255万元工程保证金收据。
5、贾贵出具的关于收到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5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据。
6、刘某某指使刘兵刘某某用私刻的公章与特格喜都古愣签订的垫付资金合同。
二、材料复印件二
1、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特格喜都古愣起诉我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4、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4份提供的材料原件由扎鲁特旗人民法院送达给我公司,我公司提供复印件
三、公司关于刘某某上报通辽项目网上申请的审批单是由公司OA办公平台数据库调取并提交。
四、刘某某打入公司总部4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的入账通知书及公司总部汇给扎鲁特旗住建局的汇款凭证是由财务管理部提供原件,我公司提交复印件。
(7)关于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印章说明,说明人:崔步安,鉴保人:刘某某, 2013年9月6日,提供人:钱小军钱某某,提供时间:2014年1月14日,证明上海德持总公司印章在白城的使用情况。
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在办理白城市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省入境申请及备案过程中使用过(所使用部位已由上海德持总公司来人复印取证完毕),另在办理白城市永茂房地产开发公司邀请招标函时曾和永茂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意向协议(该协议用德持上海公司印章签订,并将协议及邀标函转给上海德持公司东北区域经理刘某某,该工程目前已用白城市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和永茂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新协议,原协议已销毁),除上述工程需要的部位使用了上海德持总公司印章外,其它无任何地方使用上海德持总公司印章,本人对此承诺负一切责任。
(8)申请报告,东北区域管理中心刘某某,2013年5月23日,提供人:张许林张某乙,提供时间2015年7月20日,证明刘某某代表东北区域中心向总公司提出成立白城市分公司。
东北区域管理中心,今年在吉林省白城市,承接了白城市永茂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中兴公馆五万平米,已确定中标,另有公司大楼等办公楼二万多平米,初步拟定承包协议,都是以德持建设洽谈的,目前德持办理入吉注册手续,且必须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分公司,现请求公司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详情见附件,其余的事项由区域中心与项目部协商解决。
(9)印章交接清单、印章登记表,2013年6月24日,提供人张汗林,提供时间2015年7月20日:证明2013年6月24日上海德持总公司将公章、法人名单、财务印鉴章交给刘某某保管。
(10)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白公洮查字[2015]29号,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长寿支行,2015年6月16日,证明2013年9月29日关于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关于查询及冻结的属地法律手续的复印件,法律公文号(2013)扎鲁民初字第1622-1号,户名为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3376200040014646×××,当时冻结金额为280万元。
(11)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3)扎鲁民初字第1622-1号,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 协执行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2013年9月29日),证明冻结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03376200040014646×××的资金280万元。
(12)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3)扎鲁民初字第1622-1号,2013年9月26日。证明原告特格喜都古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对被告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长寿支行,账号为03376200040014646×××账户内的存款280万元予以冻结。
(13)内蒙地区房屋建筑和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方: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6月23日,提供人:钱小军钱某某,提供时间:2015年6月15日,证明刘某某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通辽卓诚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
(14)陈峰陈某某提供的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证明2013年7月29日由鞠苇账户转入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40万元,同一天,又由上海德持减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扎鲁特旗城乡建设局.
(15)垫付资金合同及收据,2013年6月23日,提供人:钱小军钱某某,提供时间:2015年6月15日,证明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特格喜都古楞签订垫付资金合同,由特格喜都古楞向通辽卓诚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垫付资金255万元。
(16)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批流程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发起流程,凡流程最终未经总经理审批同意一律不得执行。
(17)刘某某的承诺书,2013年9月16日,提供人:钱小军钱某某,提供时间:2015年6月16日,证明刘某某因在德持公司东北区域通辽、白城市项目期间经营管理中存在过错和失职,保证全力配合公司处理通辽、白城市项目各项工作,并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自愿向公司先行交纳五万元保证金。
(18)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扎鲁民初字第1622-2号,2013年10月28日,证明通知农业银行上海长寿支行,原告特格喜都古愣诉上海德持建设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诉讼促使申请,要求对被告存于上海德傍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长寿支行账号为03376200040016393×××帐户内的存款280万元进行促使。现通知予以冻结。
(19)白城市上海德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人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白城市上海德持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所需相关文件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内部承包人翟步安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0)合作协议,2012年12月1日,甲方: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区域管理部刘某某,乙方:徐元喜徐某某,证明刘某某与徐元喜徐某某签订的具体合作内容。
(21)建设工程企业出沪承诺书及出沪诚信证明,2013年5月8日,证明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白城市施工符合规定。
(22)印章管理作业指引, 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6月,证明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使用流程。
(23)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营业执照,2013年9月1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人:钱小军钱某某,提供时间:2015年6月15日,证明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4)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书,2013年10月22日,证明因组建国家级建设集团和经营需要,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梅德旺梅某某向扎鲁特旗人民法院申请解冻账户。
(25)证明及崔周晨法人代表证明书,上海德傍投资有限公司崔周晨,2013年10月22日,提供人:钱小军钱某某,提供时间:2015年6月15日证明上海德傍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冻结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80万元。
(26)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报案委托书,委托人梅德旺梅某某,2014年1月19日,证明因被报案人刘某某私刻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即用公司公章和法人名章以及提供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即用公司相关虚假信息等在白城成立白城市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即用公司,现委托钱小军钱某某为委托代理人,授权到贵所代为报案及办理相关事宜。
(27)在白城市工商局注册时伪造的上海德持建设有限公司梅德旺梅某某证明, 2013年5月18日,证明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白城市设立白城市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由翟步安出资180万元,由自然人翟步安单独投资成立。
(28)在白城市工商局注册时伪造的上海德持建设有限公司梅德旺梅某某授权委托书,2013年5月15日,证明委托翟步安为授权委托人,以公司名义参与办理备案注册手续的相关事宜,授权委托人所签出的一切文件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均予以承认。
(29)在白城市工商局注册时伪造的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德旺梅某某声明。2013年5月13日证明,此次向吉林省建设银行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备案材料及其载明的数据和内容是真实的,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愿意接受吉林省建设银行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的处罚。
(30)常住人口信息查询。
2.鉴定意见
(1)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白)公鉴(文检)字[2014]5号:送检的证明中编号为JC-WJ-2014-5-1内的张许林张某乙签名字迹与编号为YB-WJ-2014-5-1,YB-WJ-2014-5-2,YB-WJ-2014-5-3的张许林张某乙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送检的证明中编号为JC-WJ-2014-5-1内盖印的上海德持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上海德持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送检的证明中编号为JC-WJ-2014-5-1内盖印的“梅德旺梅某某”名章印文与编号为YB-WJ-2014-5-6样本“梅德旺梅某某”名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大司鉴[2014]文鉴字第0109号):检材样本1、2(《垫付资金合同》、《收据》)与样本上的“上海德持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引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刘某某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证明公安机关的讯问合法。
4、证人证言
(1) 证人沙玉祥沙某某证言:
我是上海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5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刘某某打电话跟我说要在白城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白城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我在电话里答复刘某某说:“要按照公司正常的流程走。”我根本没有同意刘某某在白城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白城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我是公司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没有权限同意刘某某在白城成立分公司。刘某某没有按照正常集团公司的组织程序走,私刻了公司印章及董事长梅德旺梅某某的印章在白城工商局私自成立了白城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他当时是公司东北区域经理,公司总部给其开具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出沪诚信证明及建设工程企业出沪承诺书是为了刘某某以东北区域经理的身份与对方洽谈业务所用。
刘某某代表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区域管理部及上海德持建设工程公司的名义和徐元喜徐某某签订合作协议,这件事情公司总部事先知道,公司总部为了拓展业务同意刘某某代表公司与徐元喜徐某某签订合作协议。
刘某某与通辽卓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洽谈是在去通辽的火车上我们通的电话,刘某某向我说明这个工程的有关情况,我明确告诉刘某某必须经过公司办公平台审批同意后才可以承接。刘某某在通辽工程出现问题后,他是否将退场决定报告给张许林张某乙总经理和我,我不记得了。
(2)证人梅德旺梅某某证言:
我是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及法人代表。2013年3月份,刘某某找到我说想在白城成立分公司,我当时没同意。2013年4月份,公司召开电话会议,刘某某报告说:白城市有工程项目,如果想在白城拿到工程项目就必须得在白城成立上海德持建设工程公司白城分公司,我当时对刘某某说:你先把白城的情况汇总一下,写个书面报告上交总部,由总部审核后决定是否成立白城分公司,之后刘某某迟迟没有将报告呈交总公司,我当时以为刘某某没有将成立白城分公司的事情进行下去,总公司也没有追问。2013年6月份,总公司召开电话会议,刘某某在电话会议上汇报说他以白城市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白城市承包“鹤城壹号”的施工合同,我当时就当刘某某说你怎么没经总公司同意就私自在白城成立分公司,刘某某回答说:白城市上海德持建设工程公司跟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刘某某将白城市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送到总公司后,总公司审核发现该公司与总公司无任何联系,二者只是企业名称雷同,总公司就没再追究这件事。2013年9月份我公司接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的传票,说我公司与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到8月份的时候中断。我公司聘请律师调查发现刘某某私刻总公司的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冒充我的签名及总经理张许林张某乙的签名,伪造了一份总公司发给白城市工商登记机关的函件,谎称公司的股东同意设立白城分公司,在白城市注册成立了这个白城市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后我公司委托钱小军钱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我公司发现刘某某给总公司提供的白城市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材料中隐瞒了与总公司产生联系的部分,与总公司产生联系的材料并没有提供给总公司。刘某某私自成立白城分公司盗用总公司的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及公司纠纷,债权债物均由总公司承担,潜在风险极大。现通辽市卓诚煤化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了我公司,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冻结了我公司账户人民币280万元。
刘某某与通辽市卓诚煤化工程有限公司洽谈工程时没有向我汇报过,通辽工程出现问题后,刘某某也没有将退场的决定汇报给我。
(3)证人徐元喜徐某某证言:
我是姜堰市正发建筑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办事处主任,我现居乌兰浩特市。2012年12月1日刘某某代表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区域管理部及上海德持建筑公司和我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在东北区域及内蒙地区承包建筑工程。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建筑一级资质。上海德持建筑公司当时有建筑二级资质。根据我和刘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我们虽然是合作关系,但我受刘某某的领导,我公司项目部经理翟步安于2013年5月份到白城建委备案成立白城市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的时候,需要在备案材料上加盖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翟步安打电话给我让我通知刘某某 到白城来加盖公章,我打电话给刘某某说备案材料上得加盖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董事长名章,刘某某说他在江苏,叫我在白城当地刻一枚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及一枚董事长梅德旺梅某某的名章在备案材料上加盖后,让我妥善保管,等他回白城后,将公章及名章交给他。之后我在白城刻了一枚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及一枚董事长名章在备案材料加盖后将公章及名章交给翟步安保管,刘某某回白城后在翟步安处将我刻的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及一枚董事长梅德旺梅某某的名章取走了,我是2013年5月份在白城步行街刻的,具体时间、地点我记不清了。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总部是否知道刻公章及法人名单的事我不清楚,刘某某是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的东北区域的经理,他叫我刻我就刻了。刘某某是否请示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总部我不清楚。刘某某在翟步安处将我刻的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董事长梅德旺梅某某的名章拿走后都做什么用途了我不清楚。
(4)证人刘兵刘某某证言
我是2013年4月份到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区域工作的,2013年年底我被停职,原因是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区域经理刘某某因通辽项目出现了问题被公司总部调查,后来我听说刘某某私刻了公司的印章。刘某某私刻印章的事我事先不知道。2013年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在外地出差,让我从沈阳到白城市找翟步安,在翟步安那取公司的公章然后到通辽签订合同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之后我到白城找翟步安,在翟步安处取走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后到通辽与对方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交给刘某某,2013年7月份我就被公司总部调回上海工作,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5) 证人张许林张某乙证言:
刘某某2012年12月1日代表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区域管理部及上海德持建筑公司和徐元喜徐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在东北区域内蒙地区承包建筑工程,这件事公司总部事先知道,公司总部为了拓展业务同意刘某某代表公司与徐元喜徐某某签订合作协议。
2013年5月份,刘某某打电话跟我说要在白城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白城上海德持建设有限公司,我在电话里答复刘某某说:要按照公司程序走,打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室三人审核后报请集团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公司总部派人到白城负责这事。我在电话里根本就没同意刘某某在白城成立分公司,我作为公司总经理也没有这个权利。我是告诉刘某某按照公司正常组织程序办理,刘某某没有按照正常程序走,私刻了公司印章及董事长梅德旺梅某某的印章在白城工商局私自成立了白城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公司总部给刘某某开具的建设工程企业出沪承诺书及诚信证明是为了刘某某以东北区域经理的身份与对方洽谈业务所用。
2013年9月份,我公司接到内蒙古扎鲁特旗人民法院的传票,说我公司在2013年6月23日与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到8月份的时候,因为没钱施工,工程就中断了,合同没有继续履行,于是,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到法院起诉了我公司,由于我公司没有与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过工程施工合同,于是我公司开始调查,经过调查发现,是我公司职工刘某某私刻总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冒充董事长梅德旺梅某某及我的签字,伪造了一份给白城市工商登记机关的函件,谎称公司的股东同意设立“白城市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白城注册了这个公司并任法人代表。
刘某某私自成立的白城分公司盗用总公司的房屋建筑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刘某某在承包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及合同纠纷、债权债物均由总公司承担,刘某某用私刻的总公司的公章,以总公司名义与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1.5亿元的工程承包合同,现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到法院起诉了我公司,内蒙古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冻结我公司帐户280万元。
(6)证人陈峰陈某某证言:
我是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接到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扎鲁民初字1622-2号,法院冻结了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长寿支行账号为03376200040016393×××,账户内的存款280万元。我公司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责成公司法务部人员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德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区域经理刘某某于2013年6月份与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达成意向,承包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褐煤提质工程,刘某某将此工程意向向公司总部汇报,在网上走审批流程,刘某某在没有得到总经理网上批复的情况下,用私刻的公司印章与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由当地老板出具保证金255万元,代刘某某交给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因刘某某找的建筑商,没有实力承包工程,动工20天左右就停工了,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就没收了当地老板代缴的255万元。出资人将我公司告到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冻结了我公司280万元现金。
5.被害人钱小军钱某某陈述
我来报案,刘某某用私刻的我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在白城市私自设立分公司,并以上海总公司的名义与通辽市卓诚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1.5亿元工程施工合同。期间,刘某某指使刘兵刘某某与特格喜都古楞(工程中间人)签订了垫付255万元工程保证金的垫付资金协议,并用伪造的公章出具255万元的收据给特格喜都古楞,合同没有按约履行。2013年9月9日,特格喜都古楞向当地法院起诉报案人,要求我公司归还垫付的保证金及损失279万元。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原是上海德持建筑公司东北区域的经理,2013年9月份,上海德持建筑公司停职了我的工作,我现在打工。我于2013年5月份在白城市工商局注册了白城市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我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由翟步安出资180万元。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总部知道这件事,公司经理张许林张某乙及副经理沙玉强都同意这件事,并且公司总部开具了建设工程企业出沪承诺书及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出沪诚信证明。我当时在与总经理张许林张某乙及副经理沙玉强请示后,在白城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白城市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的时候都是在电话里沟通的,张许林张某乙及沙玉强在电话里都是同意的。如果公司不同意这件事不可能开具上述两份证明。徐元喜徐某某的项目部经理翟步安于2013年5月份到白城建委备案成立白城市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的时候,需要在备案材料上加盖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当时我在江苏,徐元喜徐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了这件事,徐元喜徐某某在电话里建议能否先刻一枚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董事长梅德旺梅某某的名章应付一下。徐元喜徐某某是江苏省姜堰市正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办事处主任,2012年12月1日我代表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徐元喜徐某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在东北区域及内蒙地区承包建筑工程。根据我与徐元喜徐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我们是合作关系,形式上我是徐元喜徐某某的领导。我为了尽快在白城市成立白城市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就同意徐元喜徐某某先私刻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及董事长梅德旺梅某某印章各一枚在材料上加盖以后,让徐元喜徐某某妥善保管。后来徐元喜徐某某将备案材料交给建委及工商部门,2013年5月23日在白城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白城市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德持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梅德旺梅某某事先不知道这件事,我没有向他请示,事后也没有向董事长梅德旺梅某某汇报这件事。徐元喜徐某某具体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私刻的上海德持建筑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董事长梅德旺梅某某的名章我不清楚。2013年6月下旬我让我们公司的刘兵刘某某到白城市翟步安处将私刻的公章取来用在与通辽承包工程签订的合同上了,除了这一次以外没有其他用途。由于在通辽承包的这个工程项目我已在网上走流程等待批复,甲方已约好了当地电视台和扎鲁特旗的县长并选好日子要举行开工典礼,要我们尽快签合同,我在没有得到公司批复之前就让刘兵刘某某到白城翟步安处将私刻的公章取走到通辽与甲方签订了合同。公司总部没同意这个项目。
经审查被告人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被告人欲达到在白城成立白城上海德持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工程的目的,明知自己无权制作总公司印章,伪造私刻公司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公司印章,致使其总公司账户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冻结,使资金周转造成一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诉、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在卷为凭。
1、关于刘某某伪造印章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知情问题
被告人刘某某认为在白城成立白城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手续已经在上海总公司办好,由上海市住建局和总公司出示相关手续,我带到白城来注册,但填表人填错了,再重填来不及的情况下,我让徐元喜徐某某私刻了总公司的章,在白城合法注册了个分公司。辩护人朱彦良亦认为在白城注册子公司是总公司同意的。经查,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梅德旺梅某某在接受侦查人员调查是否同意刘某某在白城成立子公司时答:“在白城成立子公我当时对刘某某说,你先把白城的情况汇总一下,写个书面报告上交总部,由总部审核后决定是否成立白城分公司,之后刘某某迟迟没有将报告呈交总公司,我当时以为刘某某没有将成立白城分公司的事情进行下去,总公司也没有追问”,由此可见,总公司只是知道刘某某欲在白城成立分公司,根本没有同意,更没有经过董事会研究批准的文件证明总公司是知情的。
2、上海德持公司账户被冻结与刘某某伪造公章行为的关系问题。
被告人辩解其于2013年6月与通辽卓诚煤化工签订的合同,是以总公司名义签的,总公司也是知情的,并且通过总公司汇至扎鲁特旗住建局40万元,因发生诉讼,账户被冻结280万元已属实,但是,是因为住建局没有退还保证金造成的。被告人辩护人亦认为德持公司因与卓诚公司合同在内蒙的损失与伪造印章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经查被告人在与通辽卓成煤化工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将4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汇至上海德持总公司账户,德持公司又汇至扎鲁特旗住建局账户属实,但不能说明总公司知道或者同意其伪造公司印章。刘某某若不以总公司的名义与卓诚煤化工签合同,卓诚煤化工不会与即没有二级施工资质也没有相应注册资金、不具备相应建筑工程实力的刘某某签订,也不会导致账户被冻结,故而二者是有因果关系的。至于被告人梅德旺梅某某的证言和接受保证金40万元的行为,证明总公司不是一点不知情,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即便总公司同意成立子公司,被告人也无权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实现个人目的,伪造上海德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给该公司资金周转造成一定影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影响了公司正常活动的声誉, 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采纳辩护人朱彦良的意见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代理审判员 彭 博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