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24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户籍地:白城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5月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公诉刑诉字(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20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自家开的回收修理摩托车店内收购盖某某(已起诉)骗取的王艳明黑色型号为WH100一2A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台。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摩托车没有任何手续,没有正当理由,以人民币44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经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黑色型号为WH100一2A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500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该摩托车为犯罪所得,还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3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平安镇其经营的新日电动车专卖行内,明知盖某某出售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没有手续,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仍以400元价格予以购买,后转卖他人。经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缴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㈠书证
1、买卖摩托车协议书一份,证实2014年12月6日盖某某将盗窃的摩托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
2、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摩托车返还被害人。
㈡鉴定意见
白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摩托车价值3500元。
㈢证人证言
1、证人盖某某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多,我从家出来到我邻居张二宝家,想找张二宝的媳妇借点钱,她没借,我就说:“你把你家摩托车借我一下,我去我老丈人家一趟,一会儿就回来。”张二宝媳妇就把车钥匙给了我,我和我对象马春雪骑着摩托车去了平安镇,到了镇上一家卖摩托车的店,有一个老板娘在店里,我和她说:“我骑来一台摩托车,你家收不收?”老板娘说“我得出去看看。”我领着她去看了一下我骑来的摩托车,问她看这车值多少钱?她就问我:“这台车你有手续吗?”我说没有。老板娘说:“我给你400块钱吧。”我就把钱接了过来。老板娘说:“咱俩得签一个买卖协议。”我和她签完协议之后就和马春雪去她父亲家了,我用卖车的钱给马春雪的父亲买一箱酒、一条长白山香烟。我骗来的摩托车七成新,值4000多元。
2、证人李某某证实:2014年12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我小姨子王艳明给我打电话,说她的摩托车被盖某某骗走了,让我陪她去找盖某某的父亲盖权要摩托,我去后王艳明给盖权打电话,过一会盖权就来了。王艳明说:“你儿子盖某某把我的摩托车骗走了,这事怎么解决?”盖权说:“你别报案了,孩子办的事,我当父亲的承担。”王艳明就和盖权协商,一致同意将王艳明的摩托车作价5500元,盖权给王艳明打了一张5500元的欠条,并且约定2015年5月1日之前把5500元钱还清。
3、证人胡某某证实:2014年12月6日下午16时左右,我从白城喝完酒回到平安镇我家店的时候,看见店里有一男一女两个人,男的叫盖某某,他说和那女的是两口子,他们想卖一辆摩托车,我妻子朱某某已经和对方谈妥了,协议也签完了,我妻子给了对方400元,后来对方卖摩托车的女的说想要40元打车钱,我妻子就让我拿了40元钱给他们。后来听我妻子说,那男的说这辆摩托车是他老板给的,没有手续,他着急回南方,摩托车没地方放,想卖了,问我们收不收?我妻子问:“没有手续你有身份证吗?”盖某某把身份证拿出来了,我妻子就和他签订一份摩托车买卖合同,最后盖某某以400元的价格把摩托车卖给我们了。
4、证人宋某某证实:2014年12月的一天,我去平安镇胡某某家开的摩托车专卖店给摩托车换机油,在店里看见一台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我挺喜欢的,就问胡某某这台摩托车卖不卖?胡某某说卖,我们最后谈的价格是我把旧摩托车给胡某某,再给胡某某2500元钱,胡某某把这台摩托车卖给我。我和胡某某签了一个摩托车买卖协议,就把摩托车骑走了。这台摩托车没有手续。
㈣失主王艳明陈述:2014年12月6日14时左右,盖某某来到我家,说向我借摩托车,他要接他老丈人,半个小时就回来,我就把摩托车借他了。他骑走后一个小时左右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接,我连打了好几个电话,他就关机了。我就去他家找他父亲说:“你儿子把我的摩托车骑走了,打电话也不接。”盖某某的父亲就说再等几天,他联系盖某某。又过了三四天,还没有消息,我就又去找盖某某的父亲,问他管不管盖某某骗我摩托车的事,他父亲给我打了一个5500元的欠条,约好2015年“五一”左右给。2015年3月1日,我去找盖某某,他说摩托车让他押在平安镇胡某某那,胡某某给了盖某某450元钱。第二天我又去找他,他说摩托车被胡某某卖了4500元,我向盖某某要钱,他一直说没钱。我的摩托车是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在岭下镇大洋摩托车专卖店买的,花了6200元钱。
㈤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014年12月6日下午16时左右,我家店里来了一男一女两个人,是两口子,这个男的来了以后说想卖一辆黑色“五羊一本田”摩托车,问我们收不收,我就问这个男的:“这辆摩托车有没有相关手续?”这个男的说:“这辆摩托车是我老板给我买的,没有手续,是二手的,工地完工了,我着急回南方,摩托车没地方放,就想卖了。”我说:“没有手续你有身份证吗?”这男的就把他的身份证拿出来,身份证上显示他叫盖某某,是岭下镇人。我问他卖多少钱?他说还不值5、600元吗?我说不值,也就400元,他同意了。于是我俩签订了一个摩托车买卖合同,我把他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都留下,又让他签字按押,然后给了他400元钱。这时和他一起来的女的说:“姨,你再给我点打车钱。”正好我丈夫胡某某回来了,我就让他拿40块钱给这个卖摩托车的人了。过了几天,这台摩托车让我卖给东胜乡的宋某某,卖了2500元钱。买卖人谁都想多挣点,当时他对我说是老板给买的二手车,老板也没给他手续,我管他要身份证他提供了,摩托车钥匙也是原车的,所以我就相信了。
㈥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光盘一张,证实讯问被告人朱某某过程程序合法。
经审查被告人朱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朱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经退赃;同时,其所在的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其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了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七十三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罚金于判决确定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博
代理审判员 彭博
人民陪审员 魏丽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