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吉刑监字第118号
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彭凯贪污一案,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扶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彭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彭凯不服,提出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松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凯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 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