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5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户籍所在地:白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5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江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8日18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大青山村二社,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与邻居孙某甲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李某甲回家取来一把尖刀,对被某某孙某甲的后背和前胸扎了三刀后逃跑。后经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某某孙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如能赔偿得到谅解可从轻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因琐事与邻居孙某甲产生矛盾,双方厮打在一起,李某甲回家取来一把尖刀,将被某某孙某甲的后背、前胸扎伤。经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㈠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2014年3月28日18时许,在东风乡大青山村二社孙某甲家房顶,因为抹仓子房顶排水沟,孙某甲与邻居李某甲发生口角,李某甲、李某戊与孙某甲、李某乙在房顶打在一起,孙某甲被李某甲用刀扎伤,李某甲扎伤人后逃跑。2014年4月9日,李某甲被上网通缉。2014年12月11日晚被洮北分局铁东派出所抓获。
2、公安机关出具说明: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凶器尖刀没有找到。
3、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人员李某丙于2014年3月28日18时将李某乙、孙某甲打伤,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4、常住人口信息在卷。
㈡鉴定意见
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孙某甲被他人致伤,造成“右侧胸部开放性损伤,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心脏贯通伤,右侧膈肌裂伤,肝破裂,胸骨骨折,右侧第12肋骨骨折,胸部皮肤裂伤,左背部、右腰部皮肤肌肉裂伤,心包积液。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孙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㈢视听资料
侦查机关审讯录像在卷,证实侦查程序合法。
㈣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乙(系被某某孙某甲的侄女)证实:2014年3月28日晚上18时40分左右,我和我奶李某乙、我二姨奶在老叔孙某甲家吃饭。我二姨奶吃的快要先走,我老婶孙某丙出去送她。过了一会儿,我老婶回屋喊我奶:“你看他家又往里灌沙子。”我奶听完就出屋了,我和我老叔穿鞋也出去了,因为我奶身体不好,怕出什么事。我出屋之后看见我奶站在两家之间的一堵墙上喊:“你下来,咱们聊聊,你们要干啥?”我老婶站在地上,邻居家一个男的站在我家房上,手里拿着板锹,老叔家和他家房上之间有堆沙子。我老叔上了自家房上,邻居家那男的看我老叔上房了就奔我老叔过来了,我老婶怕他俩打仗也上房了,我奶跟着我老婶上去了,我跟着也上房了。那男的到我老叔跟前用手杵了我老叔一下,我老婶和我在他俩中间拦着,那男的不知怎么杵了我奶一下,我奶就倒在房上了,我奶又起来了,我老叔对那男的说:“咋的了,干啥啊这是,咱下去说说去。”之后我老叔和那男的就大声吵起来了,他俩对骂了几句,那男的就用手里的板锹打在我老叔身上,我老婶在他俩中间拦着,我奶拦了一会儿就抽了,躺房上了。我也想过去拉着他俩,那男的看我也来了,就用板锹一下打在我头顶后面的部位上了,一下子就把我从房顶打掉到地上了。我起来看见打我那男的他家另一个男的往屋跑,他家一个女的还拦着他,没拦住,那男的回屋之后出来就往墙上上,我看他手里拿着东西,是一个挺长的白色亮光的东西,我感觉可能是刀。这时我才感觉脑袋疼,我在地上抱着脑袋歇了一两分钟,期间就听见房上有打斗的声音,我往房上一看,后上去那男的拿东西往我老叔背后杵了两下,之后又往前胸杵了一下,接着我就听见老婶哭喊着:“人出这么多血,都不行了,来人啊。”我在地上就拿我的手机(182XXXXXXXX)往110报警,还往120打电话急救,打完电话我就在地上急哭了。过了一会儿警车来把我老叔拉走了,我奶自己还在房上躺着,我看见扎我老叔那人家的一个老太太也上我家房了,挨着我奶躺那了。之后我就坐着我老叔家邻居的车到二医院了,在路上的时候我还看见120救护车往我老叔家方向走。
2、证人李某丙(系李某甲的爷爷)证实:2014年3月28日上午8点多,我和我妻子曹某某、我儿子李某甲、我侄子李某戊抹水沟。不一会儿,孙某甲的母亲李某乙就上去扒开了。中午我家人又去抹水沟,李某乙又去扒开。6点左右,我和我妻子又去抹水沟,儿子李某甲和侄子李某戊在下面扔泥,孙某甲家人又出来阻拦。我和曹某某在房上,李某乙和孙某甲也上房了,我填土,孙某甲往下踢,我就拿铁锹拍打他,这时李某甲、李某戊也上房了,孙某甲妻子、还有一个年轻女子也跟着上来。我拿铁锹把孙某甲打倒了,这时李某戊拽着孙某甲,我儿子李某甲拿刀上来了扎孙某甲了。当时那个年轻女子递上一个半截锹把,我用脚把她踹到房下了。我妻子曹某某和李某乙在一旁撕扒,我妻子被孙某甲拿半截锹把戳了一下。后来孙某甲出了好多血,我儿子李某甲就跑了,孙某甲、李某乙和我妻子曹某某等人都住院了。
3、证人赵某某(系李某甲妻子)证实:我家和孙老金子家是邻居,我家的正房和他家的仓房紧挨着。去年秋天的时候,孙老金子挨着我家正房又给他家重砌了一道墙,我家正房是土房,墙面不结实,他家砌墙的时候把仓房的房梁插进我家住的正房墙里去了,我家让他家把房梁拿出去,没过几天他家就拿出去了,孙老金子又把房梁位置的墙重新砌了一下,但是在砌的时候在他家仓房和我家正房之间留了一条缝。我公公看到那个缝,考虑到我家正房是土墙,就说要是下雨的时候这里容易把这个土房泡坏,想找孙老金子家商量拿东西把那个缝给堵上,但孙老金子一直不同意。2014年3月28日晚上我下班回家,我公公和婆婆就在我家了,听说他俩今天早上用炉灰把那个缝给堵上了。晚上吃完饭的时候,我公公到院里看见孙老金子家的人把缝里面的炉灰抠出来了,我公公和婆婆就去了我家房顶,想用炉灰把那个缝再填上。过了一会儿,我在屋里就听到房顶有人吵架,我去院子里看见孙老金子和我公公在房上吵架,说这是他家的地方,不让我家人往里填东西。当时吵的很乱,我也记不清都说了什么,这时我丈夫李某甲也听到房顶上在吵架,他穿着拖鞋顺着墙爬到房顶,本来是想去拉架,当时我没听见他骂人。我记得他手里没拿东西,房上那些人就厮打在一起。这时我丈夫下房了,进屋换上皮鞋,当时马上就要黑了,挺暗的,我不确定他这次出来拿没拿刀,我想拦着他但是没拦住,他再次出来就上房了,我就看我丈夫李某甲把孙老金子和我公公拉开了,还用手杵了孙老金子一下。当时天很暗,我丈夫具体做了什么我也没太看清,我看见他从房顶下来,过了几分钟就听孙老金子的妻子喊:“流血了!流血了!”。我一看孙老金坐房上了,后来120来了,让我去屯子头接他们,我就再没看见过我丈夫。
4、证人李某乙(系被某某孙某甲母亲)证实:2014年3月28日上午9时许,李某甲和李某戊、李某丙几人上午将水沟抹平了,我上房顶给扒开了,中午李家的人又去抹水沟,我又上房给扒开了。傍晚18时许,我和儿子孙某甲、儿媳孙某丙、孙女孙某乙在家,李某甲、李某戊、李某丙又开始抹水沟,我就上房去看,我到房顶后,李某丙拿铁锹往我身上扬土,说还要把我埋在水沟里。我儿子孙某甲上来和李某丙理论,李某丙拿铁锹拍打孙某甲,李某丙的侄子李某戊拿锹把打我,后来李某丙的儿子李某甲下房取了一个尖刀上来就奔我儿子过去了,当时我儿子被李某丙、李某戊打趴下了,我在一旁被打昏了,等我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
5、证人孙某丙(系被某某孙某甲的妻子)证实:2014年3月28日晚上18时许,我和我丈夫孙某甲、婆婆李某乙、侄女孙某乙在屋里吃饭,我出去看见李某甲家在房顶上抹水沟,因为抹水沟的事一直有争议,我家不让抹,因为地方是我家的,他家抹两次被我婆婆扒两次,晚上他家还抹,我婆婆和我丈夫孙某甲先上的房,我和我侄女孙某乙随后上去的。我丈夫和对方理论,李某丙骂我丈夫,这时李某丙的侄子李某戊、儿子李某甲都上房了,李某丙拿铁锹拍我丈夫孙某甲,李某戊拿铁锹也拍打我丈夫和我婆婆,李某丙拿锹把我丈夫拍倒了,这时李某甲下房拿了一把尖刀上来,我看到他拿尖刀扎我丈夫孙某甲后背两刀、扎前胸一刀,我就喊出血了,救人啊,后来李某甲下房就跑了。我丈夫和我婆婆被送医院了。
6、证人曹某某(系李某甲之母)证实:案发当晚7点钟左右,我和老伴(李某丙)在我家房上维修屋顶,孙某甲和我家发生了口角,孙某甲和他爱人(孙某丙)、母亲(不知道名)也上屋顶了,孙的母亲上来就奔我来了,挠我没挠着,我就打了她肩膀一下,孙某甲用铁锹把打我肚子一下、后脑袋一下,之后我什么都不知道了。第二天早上5点多钟醒了,才知道自己住在中医院。
7、证人李某丁(系李某甲堂弟)证实:2014年3月28日上午8点多钟我在王东家,这时我弟李某甲给我打电话找我帮忙,叫我开福田三轮车去给他家拉煤灰,我给他家拉了两车煤灰、一趟水泥,我和二叔李某丙、我弟李某甲把煤灰扔到房上,之后就用水泥抹完了,我就回家了。大约下午4、5点钟,我弟李某甲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他家吃饭,我们喝了点酒。 6点钟左右李某丙吃完就出去了,不一会儿我听见房顶上有人,我也上房了,看到我二叔李某丙拿个铁锹与我二婶曹某某正和邻居孙某甲、妻子孙某丙、还有孙某甲他母亲几人厮打,当时孙某甲手里还拿着一个锹把,我没抢下来,他们继续厮打,这时我弟李某甲上来就奔孙某甲去了,把孙某甲扎倒,他们就不打了。我没看清李某甲拿的是什么样的刀。
㈤被某某孙某甲陈述:我和李某甲家住邻居,他家住西院,我家住东院,起初因为仓子屋顶我们两家一直闹矛盾,李家说我家的檩子搭他家墙,压他家财,让扒了,没办法,我家就把檩子扒下来,中间形成了水沟。李家要抹平,因为地方是我家的,我不让抹,村上来调解几次也没成。2014年3月28日上午8时许,李家把水沟抹平了,我母亲李某乙上房顶把抹好的扒开,下午李家的人又抹平了,我母亲李某乙又给扒开。当晚18时许,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丙又上房顶抹水沟,我也上房去和他理论,李某丙骂我,过一会儿我母亲、我妻子也上房了,李某丙的儿子李某甲,侄子李某戊,妻子等四个人也上房了,双方打起来了,李某丙拿铁锹拍在我后背上,我就倒了。我母亲和李某丙妻子撕打在一起,这时李某甲下房了,不一会儿他拿一把木把的尖刀奔我过来了,摁住我扎我后背两刀,我起来和他厮扒,他又拿刀扎我前胸一刀,这时在一旁的李某戊也摁着我,李某甲用刀扎在我前胸上,当时血就出来了,我就倒下了。接着李某甲又奔我妻子过去,我拨打的“110”和“120”,打完电话后不久就晕过去了。以后的情况我不清楚了。
㈥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4年3月28日中午,我和我爸李某丙、我哥李某戊把我和孙某甲两家房子中间的空儿抹上,孙某甲他妈看见就给抠开。晚上6点多,我爸吃完饭又要去把房子中间的空儿抹上,当时我在屋里吃饭,听见我爸跟孙某甲在房子上打起来,我顺手把梳装台上的刀拿着就上房了,冲着孙某甲就扎他前胸两刀,他跟我厮打起来,我又扎他后腰一刀,扎完后他倒房上了,我把刀扔在烟囱里从房顶下来就跑了。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由邻里纠纷引发的矛盾,审理中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被某某的谅解。同时,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的社区矫正机关也出具社会调查报告,认为李某甲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综上,本院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立法精神出发,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博
代理审判员 赵 旭 东
人民陪审员 陈 书 琴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博(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