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井林故意伤害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6-07-14 10:0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吉刑监字第175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赵井林: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你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和附带民事责任”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关于你提出“你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和附带民事责任”的申诉理由。经查,张某某先进行语言挑衅,后持刀非法侵入你家的院内刺伤你,对你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现实危害,但你夺下刀后,张某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中止,且张某某已丧失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此时,你又持刀刺赤手空拳的张某某并致其死亡,你的行为不仅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也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时间条件,属事后防卫,应按你的行为性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本院依据你的行为后果,充分考虑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严重过错,你有自首情节,且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张某某家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对原判的定罪量刑予以改判,对你减轻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所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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