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白洮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查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白城市,捕前住白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 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佩璟,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原白城市铁路列车段乘务员,户籍所在地:白城市,捕前住白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淑莉,吉林程淑莉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某某、陈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9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佩璟、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程淑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2月至2013年间,被告人查某某、陈某甲夫妇以可以给被害人王某甲办以工代干退休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63000元,之后被告人查某某又将被害人王某甲银行卡内64600元占为己有,总价值127,600元。
2、2011年6月,被告人查某某、陈某甲夫妇以可以给被害人李某某办公务员编制为名,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39,000元。
3、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查某某、陈某甲夫妇在白城市洮北区以可以给被害人潘某某办工勤编制工作和缴纳保险为由,骗取潘某某人民币60000元。
4、2012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查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以可以给被害人陈某某办工勤编制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2000元。
5、2012年底,被告人查某某、陈某甲夫妇以给被害人梁某某办工作为由,骗取梁某某人民币87400元。
6、2013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查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以可以给被害人吴某某办白城市低保户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1000元。
7、2013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查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以可以给被害人杨某某办低保户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10000元。
8、2013年7月左右,被告人查某某、陈某甲夫妇在白城市洮北区以可以给被害人任某某的亲属、朋友办理驾驶证、低保户、购买出租车为由,骗取任某某人民币159,000元。
9、2013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查某某、陈某甲夫妇在白城市洮北区以可以给被害人于某某办工勤编制工作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107,900元。
10、2013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查某某、陈某甲夫妇在白城市洮北区以可以给被害人商某某办理工勤编制工作为由,骗取商某某人民币90000元。
11、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查某某以给被害人齐某某办事为由骗取人民币30000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查某某诈骗人民币973,900元,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诈骗人民币806,300元,系从犯,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查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
被告人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基本供认,辩称吴某某、杨某某办低保一共收了16000元,是陈某某给她的,后来记得把钱都返给陈某某了,时间久了,记不清了。
被告人査光的辩护人李佩璟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鉴于被告人查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尚有幼子需要抚育,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事实不供认,辩称只有被害人王某甲这起自己知道,还是事后知道的,自己没有花骗的钱,对其余指控均不知情。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程淑莉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害人于某某、商某某两起不应认定陈某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诉法解释规定,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没经证人核某某的,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被害人商某某拒绝在笔录上签名,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且这两起案件王某乙作为中间人已经偿还了两名被害人的损失,王某乙不是本案被害人,只是中间人,他的代偿行为与被告人之间并未形成刑事犯罪行为。2、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没有占有、使用、支配过涉案的一分钱,钱款都是与查某某直接交易。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查某某利用了被害人对陈某甲的信任而实施的犯罪行为,陈某甲没有犯罪目的存在,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后果。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2月至2013年间,被告人查某某伙同陈某甲以能帮被害人王某甲办理以工代干退休为由,多次骗取王某甲人民币共计63000元;之后查某某又私自将王某甲银行卡内取出64600元占为己有。
2、2011年6月间,被告人查某某伙同陈某甲以能帮被害人李某某办公务员编制为名,多次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239,000元。
3、2011年9月,被告人查某某伙同陈某甲以能给王某乙的朋友于某某办工勤编制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107,900元。案发后,王某乙赔偿于某某人民币107,851元。
4、2011年10月,被告人查某某伙同陈某甲以能给王某乙的朋友商某某办工勤编制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商某某人民币90000元。案发后,王某乙赔偿商某某人民币8万元。
5、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查某某伙同陈某甲以能帮被害人潘某某办工勤编制和缴纳保险为由,两次骗取潘某某人民币60000元。
6、2012年3月,被告人查某某以能帮被害人陈某某办工勤编制的工作为由,两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44000元。
7、2012年底,被告人查某某伙同陈某甲以给被害人梁某某办工作为由,多次骗取梁某某人民币87400元。
8、2013年7月,被告人查某某以能给被害人吴某某办低保户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0000元。
9、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查某某伙同陈某甲以能给被害人任某某及其亲属办驾驶证、低保户、购出租车为由,多次骗取任某某人民币共计159,000元。
10、2013年11月,被告人查某某以能给被害人齐某某办事为由,多次骗取齐某某人民币30000元。
综上,被告人查某某实施诈骗犯罪十起,诈骗总额为973,900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诈骗犯罪七起,诈骗总额为806,300元。二被告人诈骗所的赃款全部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㈠书证、视听资料等
1、关于被害人王某甲一起证据如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资折交易明细一份,证实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害人王某甲存折交易情况。
2、关于被害人李某某一起证据如下:查某某、陈某甲书写的收到佟某某、李某某人民币24万元的收条一枚;户名为佟某某,账号×××的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及此卡在2011年7月3日至2011年12月29日的交易记录及通话光盘一张;证实查某某、陈某甲骗取李某某23.9万元的相关事实。
3、关于被害人于某某一起证据如下:协议书一份、收条一枚及查某某与于某某通话光碟一张,证实王某乙作为被告人陈某甲、查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办工作一事的中间人,愿意将经手的现金赔偿给于某某,共计103,851元已经支付完毕。
4、关于被害人商某某一起证据如下:协议书一份及收条一枚,证实王某乙作为被告人陈某甲、查某某与被害人商某某办工作一事的中间人,愿意将经手的现金8万元赔偿给商某某,已经支付完毕。
5、关于被害人潘某某一起证据如下:收条两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承诺书及通话光碟一张,证明被告人查某某、陈某甲骗取被害人潘某某、张某某6万元的相关事实。
6、关于被害人梁某某一起证据如下:收据一枚及通话光盘一张,证实查某某骗取被害人梁某某8万余元的事实。
7、关于被害人任某某一起证据如下:银行对账单及陈某某一卡通明细表两份,证实被害人任某某通过银行转账付给查某某11.9万元的相关情况。
8、关于被害人齐某某一起证据如下:收条一枚,证实查某某收被害人齐某某3万元。
9、常住人口信息表两份,证明被告人陈某甲、查某某的自然情况。
㈡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被害人王某甲之子)证实:2009年至2013年底之间,查某某和陈某甲以给我父亲王某甲办“以工代干”的名义骗了我父亲6万元,我父亲的退休金还被查某某、陈某甲夫妇冒名顶替领走了6万多元钱,合计12万多元钱;他们还以给我朋友办工作的名义骗了我两个朋友共计人民币14万元。这两个朋友的事都是通过我和查某某、陈某甲谈的,拿钱也是在我家先把钱给我,然后我通知他们来我家,我再转交给查某某和陈某甲。我的两个朋友一个叫商某某,被骗8万元,另一个叫于某某,被骗6万元。
我和陈某甲是2004年同年上班,都在白城市列车段当乘务员,在一个车组也干过,没事也在一起吃饭串门。2009年底,我到陈某甲家串门,他们两口子和我聊天的时候说查某某家省里和市里都有人,我当时就心动了,问她我爸爸现在是大市建委以工代干的编制,干部身份开工人工资,能不能办成干部的工资关系?当时他们一口答应,说这事能办,小事一件。我父亲2010年初退休,我直接把所有的手续包括身份证、档案啥的都交给了查某某,让她按干部的工资关系办退休。这件事就是查某某到我家找我父亲办的,后来听说我父亲给查某某拿了63000元钱,然后就一直等着,这几年我也一直催促陈某甲,他总说我不用管,等信儿就行了。前些天我听同事说陈某甲夫妇因诈骗被公安机关抓了,我就和我父亲去社保局问了一下,发现2011年1月26日被人办了一个退休工资折(邮政账号×××),直接把2010年退休工资13194元打到这个折上,随后这几年直到2013年12月27日最后一次取钱,总计四年的退休工资约67000元被人取走了,我怀疑这笔钱是被陈某甲和查某某夫妇取走的。2011年1月26日我父亲的身份证在查某某和陈某甲夫妇手里。查某某和陈某甲没给我父亲办理“以工代干”工资关系,我父亲工资这几年都是1400元到1600元左右,是按工人工资开的,如果办成干部工资关系一个月能多开2600多块。
2011年的时候,陈某甲和查某某都给我打电话,说白城市领导要换届了,现在白城市有一批大市民政局的工勤编指标,有没有想办工作的,可以找他们夫妇。我当时还没当真,回家吃饭的时候和家人一说,我母亲说正好有一个同学家的孩子叫商某某,三十多岁了一直没工作,可以考虑办这个工作。我妻子说她有一个学生叫于某某,二十六七岁左右,一直没有工作,也可以办这个工勤编制的工作。我就联系了商某某和于某某,和他们两人说了,他们也同意了,商某某给我送来8万元现金,于某某给我送来6万元钱,当时都是送到我家里来的。我记得这两人拿钱没隔几天,应当在2011年9月份左右。我通知查某某和陈某甲两口子到我家里取钱,取完钱后陈某甲、查某某说这事拿钱不能打条,我说没事,信着你俩了,不用打条。后来我就介绍于某某、商某某和查某某、陈某甲直接联系了。我把要办事这两个人的电话给了查某某,说有事你直接和他们两人联系吧。再之后他们之间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商某某的8万元现金、于某某的6万元现金交给查某某和陈某甲时就我一个人,他们两口子来的。
2、证人佟某某(被害人李某某的丈夫)证实:陈某甲是铁路列车段的列车员,和我是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以前我俩是一个车的。2011年6、7月份左右,我妻子李某某没工作,当时吉林银行正招人,我想让她去应聘,陈某甲就和我说他给别人办过到政务大厅上班,花了40多万,我当时和他说我没那么多钱。后来陈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一个机会,现白城市计生委有两个编制空着,他妻子查某某现在有能力去省里给李某某争取一个编制,具体怎么办是他的事,我只负责拿钱就行,如果有这个意思找他就可以。回家我就跟李某某说了,她打电话问查某某办这事需要多少钱,查某某说最多24万,我和我妻子又找双方父母确认能拿出这笔钱后才告诉陈某甲可以办,他妻子查某某就让我们给她拿启动资金10万元。我和我妻子一起在海明路工商楼下的农村信用社用我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在这张卡里存了10万元钱,然后去陈某甲家把这张卡交给他们俩口子,密码不是我生日826463就是我妻子生日121383。过了不长时间陈某甲就把卡还给我了,我当时还查了,里面没有钱了。过了几天查某某给我妻子打电话说要一笔报名费、填表费等费用3000元,查某某到我家取的这笔钱。过一阵子我妻子和我说查某某又到我家拿了6000元,这笔钱具体用途我记不清了。过了几天陈某甲和我说再拿5万元钱,我就和我妻子说了对方要钱这事。2011年7月3日那天我们双方约好去海明路东头洮北公安局对面的邮政银行,我和我妻子到银行时看到陈某甲两口子也来了,我用我的身份证新办了一张银行卡,卡里存了5万元钱,当着我们四人的面我将银行卡给了陈某甲,告诉他密码是666666,后来这张卡一直在他手里。到了8月份陈某甲和我说需要三笔钱,是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统筹这三个项目,一共是9万多元,当时他都算到这个位数了,我说不办了,公务员没有交养老统筹的,你们把钱拿回来。他说不办不行,钱都给领导拿去了,你有多少就拿多少吧,我说只有8万元,他说那先拿来吧。我让他到邮政银行等我,我和我妻子去洮北公安局对面的邮政银行,陈某甲和查某某两个人来的,我和我妻子把8万元钱存到邮政银行那张卡后没有当时交给他,我们先去他家,让他们给打个字据,要不这么多钱给他们什么凭据都没有。查某某就写了一张协议,当时我们四个都签了名,拿到这个协议后我才把银行卡交给了陈某甲。后来我就催陈某甲办工作这事,他就一直拖。2013年底他主动给我打电话,说2014年3月15日就上班。我一看这么等下去没头,而且我也打听了,公务员是考的,没有办的,他们是在骗人,我就报案了。我提供的录音大部分是我妻子和查某某通电话时录的,主要就是商谈办工作的事。其中8分钟那个录音是交最后一笔8万元钱之前我妻子和查某某通电话时录的,里面查某某管我们要94000多元,还提到写协议时不写公务员这件事,只能写全编制,意思是全编制和公务员是一回事,以及她办这事找领导等经过,还说不办了对方不干,钱一分退不回来,这钱就得她们两口子还,逼我们办这事,让我们有多少拿多少。
3、证人张某某(被害人潘某某的丈夫)证实:我妻子潘某某被查某某和陈某甲骗了6万元钱。2011年9月末的时候,陈某甲和查某某跟我和我妻子说查某某的老姑是洮北区处级以上干部,可以给我办工勤编制的工作,开始我俩没信,后来陈某甲和查某某找我们好几次说:“这个事现在5万元肯定能办,过了十一就涨到8万了。”陈某甲还和我说:“这个工作一年半以内肯定能办下来,如果到时候办不下来就把钱连本带利给你返回去。”我和陈某甲从小一起长大,挺相信他的,我和我妻子商某某之后就找他办了。2011年9月28日,我妻子在二医院附近比家馨宾馆旁边的邮政储蓄银行给查某某和陈某甲5万元钱,当时我在场,查某某和陈某甲还当着我的面给我妻子打了一张5万元的收条,并且签名按手印。到2012年8月份,查某某和陈某甲找我们说还需要1万元钱交保险和公积金,我们开始不想办,查某某拿着一张扣着洮北区工勤编制公章的承诺书给我妻子看,说是如果交1万元钱,能够享受很好的待遇。因为当时我们信不过查某某和陈某甲了,我妻子就在“不同意签字”的地方签了名和身份证号并且按了手印,后来他们一再说这1万元必须交,我们没办法,只能给他们。2012年9月10日,查某某和陈某甲来我家,当着我的面给我妻子打了一张1万元的收条,并且签名按手印。之后我们总催问,他们一直用各种理由往后推。2013年12月份,陈某甲还给我打电话说2014年3月份肯定能办下来,放心吧。后来再找他们的时候,电话就都关机了,我们听说查某某和陈某甲被抓起来了,就报案了。
我们一共给了查某某两次钱,第一次是在二医院附近的邮政银行交给查某某5万元钱现金,交钱的时候我在场,查某某又往自己的账户里汇的,汇款时还用了自己的身份证。第二次是我的妻子去铁路大台北旁边的邮政储蓄银行给查某某汇的1万元钱,汇款时我没在场,但当时汇款凭单我妻子还留着,查某某的卡号是×××,汇款日期2012年9月11日。查某某和陈某甲在我们这里拿钱的时候两次都打收条了,还在上面按手印了。办事的过程中我们每隔一个月就催他俩一次,开始还让我们放心,后来就一直拖着,到春节前手机关机了。
4、证人杨某某陈述:我被一个叫查某某的女人骗了1万元钱,她是以给我办低保为由骗的我。2013年7月份左右,陈某某跟我说她哥家的嫂子能办低保,问我办不办?我问多少钱能办下来,她说1万元,办下来之后一年能给返回来8000元钱,我说那找你嫂子给办吧。陈某某跟我说的时候我大姑姐吴某某在场,她说也想办,陈某某就说找她嫂子一起办。吴某某也拿了1万元钱,没过几天我和吴某某就约好陈某某一起给她嫂子送钱,但是送钱的时候吴某某没来,把她的1万元钱给我,我一起交给陈某某的嫂子了。当时我们约在步行街东头的邮政储蓄所给钱,我直接把钱交给查某某,她说把钱打给办事的人,就在邮政储蓄把钱存了进去,我给钱的时候陈某某也在场。过了一段时间陈某某跟我说她嫂子的名额不够了,吴某某办事还得加1000元,我就把这事跟吴某某说了,她又拿了1000元,我把钱交给陈某某了。当时查某某答应2013年12月份能办下来,办不下来就返钱,一直等到12月份还没信,我就找陈某某要钱,陈某某分两次把1万元钱给我了,但是吴某某的钱一直没返回来。查某某在我这拿2万元钱的时候没有打条。
㈢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父亲)陈述:陈某甲和我儿子王某乙是同事,2009年冬天,陈某甲和我儿子说他妻子查某某的姑父在社保工作,能给人办“以工代干”的手续,工资比现在多一些,我当时的退休金才1000多元,办完后每月能开2000多元。我儿子和我商某某之后,我同意找他们帮着办,我儿子就和陈某甲说了。2009年12月初,查某某去我家说这件事,管我要档案和身份证,还要一些其它手续,2010年正月之后,我的退休手续办完了,属于正常退休,查某某在我这拿了5000元钱,说是给我办“以工代干”的事,之后又先后几次在我这拿钱,到2011年上半年一共能有63000元钱。我问查某某这事到底能不能办,要是不能办就不办了,查某某说能办,还得用点钱。我有点怀疑,就把他俩叫到我家来又说这个事,我还把谈话经过录音了,在这期间我的工资卡都在查某某那,查某某还说退休金账户里的钱不能往出取,如果有金额变动的话,这事可能就办不成了。陈某甲总是说放心吧。2012年的时候,陈某甲还说2013年10月份就能办下来,等到2013年的时候,陈某甲又说等到2014年能办下来。2014年2月28日我听说陈某甲和查某某被抓起来了,就去邮局问我退休金的事,发现从2010年到2013年年底的钱都被提出去了,总共64600元。2014年1月和2月的退休金没提,我总共被骗了127600元左右。我退休是正常办下来的,到了年龄正常退休,当时查某某和陈某甲说要给我办以工代干,我就把档案和身份证交给他们给我办退休,并且把退休工资卡也一起办了下来,卡办下来之后就一直放在他们那,没有交给我。工资卡是在2010年我正式退休后办下来的,卡里每个月存进我的退休金,从2010年到2013年12月的工资共计64600元。我一直没取过钱,是他们把我的退休金也给偷着取走了。卡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开户是我的名字。卡的密码是多少我不知道,当时是查某某他俩拿我的身份证去办的。
我交给他们的钱都是现金,查某某到我家里取钱,但是陈某甲也知道这个事情。后来我催他们的时候,每次陈某甲都和查某某一起去我家说这个事,让我们等着。我让查某某打条,但是她一直不给打。我一共给了她十次左右的钱,第一次给她5000元,中间还给过她一个17000元,剩下的都是几千元钱的,我记不住了,但是我媳妇记下来了,一共是63000元;加上从我卡里偷着支取的64600元,共计127,600元。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1年5、6月份的时候,有一天我丈夫佟某某回家对我说他同事陈某甲媳妇厉害,能给我办工作,当时没说往哪办,我问他准成不,他说和陈某甲关系一直不错,他挺相信陈某甲的。当天晚上我和我丈夫就到陈某甲家,陈某甲和查某某都在家,我们就唠办工作的事,查某某说我各方面条件都符合要求,找省里人能办,得需要10多万块钱。我说要是超过20万的话就不办了,查某某说肯定不超过20万,还说她给好几个人都办成了,第二天我丈夫联系陈某甲说我们办这事。大约在2011年6月份,我丈夫说陈某甲让先拿10万元钱,后期要是有需要再说,我丈夫给查某某打电话问钱的事,我接过电话,查某某说得把钱拿到省里去,最好是办一张没有手续费的银行卡拿走。第二天上午9点多钟,我和我丈夫到步行街东头的工商银行,从我丈夫佟某某的银行卡里取了10万块钱现金,我俩又到对面的农村信用社开了一张银行卡,是我丈夫的名,往这张卡里存了10万块钱,之后我俩就到陈某甲家把这张卡交给了陈某甲两口子。过了二三天查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需要3000块钱办事,这钱是怎么给的我忘了,反正给的是现金。又过了几天,查某某说还需要6000块钱办事,当天下午查某某自己来我家取了6000元。之后我老公又办了一张邮政银行卡,把5万块钱存到卡里交给陈某甲两口子,这笔钱是怎么给的我记不清了。2011年8月11日,我和我丈夫、陈某甲两口子一起到青年街邮政储蓄银行的VIP厅往之前办的那张邮政卡里存了8万块钱,存完之后陈某甲两口子拿着卡就走了,说2012年底我就可以上班了。到了2012年底还没动静,我和我丈夫就问陈某甲两口子怎么回事,他俩说正在办,挺顺的,2013年3月就能上班,后来又问过他们多次,2014年1月是最后一次,他俩又说2014年3月20日肯定上班了。我感觉他俩是骗子,就报案了。他们第一次要10万块钱是先期办事钱,第二次到第四次要钱都是以什么名义我记不清了,第五次要8万块钱是补交养老统筹、公积金、医保等费用,一共是23.9万元。
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我被陈某甲、查某某骗了10.79万元现金。我和王某乙是朋友关系,2011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现在干什么工作,他朋友陈某甲和查某某能给人办工勤编制工作,6万元钱就能办下来,问我想不想办。2011年9月28 日,我和我母亲李丽华一起去王某乙家里把6万元钱现金交给王某乙,让他帮我转交给查某某和陈某甲,王某乙收完钱就带着我和查某某见了面,当时查某某就告诉我:“这个工作两年肯定能办下来,但是不知道分哪个单位,得到分配的时候看哪个单位有退休的才能安排我进去。”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查某某让他告诉我,如果再交25000元钱,我这个工作可以提前一年办下来,还能给我分到一个好单位。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我和我母亲一起去了王某乙家把25000元现金交给王某乙,他还告诉我他这个朋友肯定能把这个工作办下来。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查某某又让我交22851.85元的五险一金钱,还说把这钱汇到她卡里就行,没过几天我就去电厂对面的储蓄银行往查某某卡里汇了22900元钱,汇的户名是查某某,卡号是×××。2013年1月份,我问查某某工作办咋样了,陈某甲和查某某一起来找我,当时陈某甲开一辆越野车拉着查某某,我们在工商大厦的德克士见面,查某某和我说年前大家都忙自己的事,年后能上班,并保证工作一定能办下来。2014年2月份,我问王某乙这个事还能不能行,王某乙告诉我查某某和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4、被害人商某某陈述:我被陈某甲和查某某骗了两次,一次在王某乙家里我把8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某乙,第二次在秋力家电旁的邮政储蓄银行,我把1万汇到了查某某的卡里,两次一共9万元。
我和王某乙是朋友关系。2011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乙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陈某甲和查某某能给人办工勤编制,需要8万元,问我办不办?王某乙说他们两个人挺有能力的,肯定没问题。我当时寻思我也没正式工作,就琢磨着找王某乙的朋友办工作,我记得当天我共取了8万元交给了王某乙,他收完钱让我在家等着,过了几天王某乙的妻子就带着我和查某某见了面,当时查某某就告诉我:“这个工作一年肯定能办下来,但是不知道分到哪个单位,得到分配的时候才能知道。”她还给了我一张填写个人信息的表,我填完之后当场交给了她。2012年4月份,查某某找到我,让我答一份题,说要测试一下我的水平,我俩当时坐在欧亚商场楼下的肯德基里答的题,查某某还让我把身份证给她,说是办工作用。2012年8月份的时候,查某某说我的工勤编制需要交社保,让我再拿1万元钱,我在秋力家电旁边的储蓄银行把1万元现金汇到了查某某的卡里。2012年10月份,我问查某某事情办的怎么样了,如果办不了就把钱给拿回来,查某某当时说开两会让我等,一直拖着。2014年2月底我给查某某打电话才发现查某某电话关机了,过了几天王某乙才告诉我查某某和陈某甲被抓起来了。
5、被害人潘某某陈述:我被查某某、陈某甲骗了6万元,一共给了查某某、陈某甲两次钱,第一次是在二医院附近比家馨宾馆旁边的邮政储蓄银行,我给了他们5万元,第二次是在铁路大台北熟食店旁边的邮政储蓄银行,我给了他们1万元。我丈夫张某某和陈某甲从小一起长大,我婆婆和陈某甲的母亲原来都是地毯厂的,我们是通过陈某甲认识的。
2011年9月末的一天,我和我丈夫去陈某甲母亲家,正好碰到了陈某甲和查某某,查某某和我们说:“我老姑是洮北区处级干部,能给人往国土局办工作,是工勤编,在十一之前办是5万元,过了十一就得8万元。”她问我办不办?当时我挺犹豫的,有点不相信,就说先回家考虑考虑。之后那几天陈某甲总是给我丈夫打电话,说:“这个事能办,你要是快一点的话最晚一年半就能办下来,如果办不成的话,钱我给你退回去。”我俩觉得机会挺好的就决定办。我丈夫告诉陈某甲说:“这个工作我办,但是我就给你拿5万元钱,以后你也别管我要钱了,要钱也没有,到时候办不了就把钱拿回来。” 2011年9月28日下午2点多,我和我丈夫、还有陈某甲和查某某到二医院附近的比家馨储蓄银行,我把5万元钱的现金当着四个人的面交给了查某某,查某某把那5万元钱汇到自己账户里,汇钱的时候还用了她的身份证,陈某甲和查某某当场还给我一个5万元钱的收条,他俩都签名按手印了。查某某当时说最晚一年半就给办成,办不成把钱给我返回来,让我放心。2012年8月份,陈某甲和我丈夫说:“还需要1万元钱交公积金,你把这1万元钱交完就等着上班吧。” 2012年9月11日,我在铁路大台北熟食店旁边的邮政储蓄银行把1万元钱汇到了查某某的账户(×××),之后我经常问查某某或者陈某甲事办的怎么样了,他俩都说快办成了,一直让我等着,后来查某某说我被分到产权处了,我觉得这个单位也不错,就没多想。2013年7、8月份,查某某和陈某甲把我的身份证拿走了,说给我办工作要核实身份。2013年11月15日,查某某和陈某甲一起到欧亚找我,给我拿了一个邮政银行的存折,说是我的工资本。我说这个存折说明不了什么问题?我要把存折留下,查某某说只是拿来给我看看,她还得交回去呢。2013年11月29日我还接到一个电话,说是人事局的,通知我2014年3月15日去人事局报到,通话只有几秒钟,我听声音像查某某,就特别怀疑,后来我通过朋友查,查到那个电话的户名叫查某某。2013年12月初陈某甲和我丈夫说:“你妻子的工作2014年3月份肯定能办下来,你就放心吧。”春节前我丈夫又给陈某甲打电话,他的电话关机,查某某的电话也关机,我俩找到陈某甲的母亲,她说这个钱差不了,肯定给你。后来陈某甲和查某某就被抓起来了。我从2012年开始给查某某打电话的时候录过几次音。
6、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2年3月份,陈某甲找到我说有个洮北区政府档案局的工勤编制工作问我办不办,我开始说不办,后来陈某甲劝我让我办,他说他媳妇查某某家的亲戚能给办这个事,我们都是亲戚,我就相信他了。我被查某某骗了52000元钱,但其中有8000元我没给她,给她打的欠条,所以实际被她骗了44000元钱。吴某某和杨某某是通过我认识的查某某,但办事是她们自己和查某某办的,杨某某给查某某2万元,她替吴某某给1万,因为吴某某是杨某某的大姑姐。吴某某和杨某某办事的钱是每人1万元,杨某某给查某某的,后来查某某通过我给杨某某退回去1万元,我交给杨某某了。什么时间给的我不记得了。
7、被害人梁某某陈述:2013年3月份左右,我兄弟媳妇齐某某跟我和我爱人说查某某跟她说可以办工作,原来办这个工作要十几二十万元,现在因为有几个人可以一起办就能便宜,只用8万元钱。齐某某开的美妆馆生意不错,没有办工作的想法,就跟我说了这个事。我现在的工作是新华书店的职工,因为工作不好工资不高一直想换换,我就跟齐某某说想办这个工作。后来有一天查某某就到齐某某美妆馆来,我们三个人(查某某、我、齐某某)见面当面谈的,查某某当时说办民政局下属单位的工勤编制,每月工资2000多元,从开始办到最后上班时间期限是一年半,如果办不成的话,到期钱就拿回来。她还是事挺急,想办的话现在就应当拿钱了。我回去跟我爱人张成尧一说,我爱人还找别人问过,确认他们夫妇都有工作,有车有房的,我们想就是骗人他们也跑不了,就同意拿钱了。大约是三月十几号左右的一天中午,我和我爱人张成尧、还有齐某某请查某某、陈某甲两口子吃饭,地点在疾控中心对面的一家小饭店,吃完饭我们直接到旁边的邮政储蓄所去存的钱,查某某把钱直接存到她的银行卡里了,过程中陈某甲还和我们说这事要办就抓紧拿钱,要是不想办就别办,别办到一半又不想办了,到时候退回来的钱可就没那么多了,另外查某某说什么话他还在旁边帮说话。随后这两天查某某就一直给我打电话催另外的那4万元,因为之前说一共是8万元钱,我就找到我爸妈,我爸妈一听同意办这事,就给我拿了4万元钱,我爱人张成尧拿存折去取的钱。那天上午我和我爱人先开车到工行提出4万元现金,又到“齐某某美妆馆”,见面地点约的这里,过了一会查某某的爱人陈某甲开车拉着查某某也来了,我、我爱人和齐某某三个人就上了查某某他家的那辆白色现代越野车,陈某甲开车拉我们到洮北区政府对面比家馨楼下的邮政银行,在银行里我把钱交给他们两口子,查某某直接把钱存到她的银行卡里,这次我们要求他们打个收条,查某某就找银行营业员要了一张白纸,她给我写了一张收条,内容是收到我四万+四万共计八万元及她的签名,然后他们两口子把我们送回店里就走了。过了几个月,大约在2012年的10、11月份左右,查某某给我打电话,管我要一笔四千多元的费用,我当时说你办事怎么没完没了的要钱,这钱我没给她。没多长时间,她又给我打电话,说我的工作正常办是2012年开始办,但是可以办提前二年上班的档案,现在要交那二年的医保和社保钱,一共7400元。我爱人当时还给查某某打电话问是怎么回事,查某某解释了半天,这个电话我爱人录音了。我记得我又管我齐某某借的钱,拿到钱后查某某和她爱人开车来大都公寓后院的北门口,我把钱交给了他们夫妇。之后我就开始等信,有时打电话问问事办的怎么样。大约在203年9、10月份,我们还在一起吃过饭,陈某甲吃饭的时候还说事办的差不多了,现在都有上班的了,但不能一次进太多人,可能我的事要拖一拖,年底才能上班。到了年底,他们两口子到书店找我,说年前上不了班了,到2014年3月14日就可以上班了,还说工作的事因为之前跟我说殡葬管理所我嫌不好,这次变成洮北区政府了,去了之后可以随便选单位。知道最近联系不上他们,我才知道被骗了。
我兄弟媳妇齐某某的父亲被人撞了,撞的人逃逸了,这案子有半年了也没查出来,查某某跟齐某某说她有个亲属在经侦,可以在经侦办这个案子,后来说查到人了,经侦那边可以找嫌疑人要回来40多万,以这个理由骗齐某某3万元。
8、被害人吴某某陈述:我被查某某骗了11000元钱。查某某是我兄弟媳妇杨某某的朋友陈某某的嫂子,我没见过这个人。2013年7月份的一个上午,我和我兄弟媳妇杨某某在我母亲家,陈某某去了,说起她嫂子查某某能办低保,办一个人1万元钱,现在办的话到2013年底能办好,问我俩办不办?我当时挺犹豫的,陈某某说:“我嫂子在交通局上班,有能力肯定能办成,如果办不成,这个钱我赔给你。”我和杨某某商某某一下,觉得陈某某说的很有底气,而且她和我们关系不错,我俩就决定办。杨某某当天就拿了1万元,具体给谁了我不知道,第二天我把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给了杨某某,让她替我取钱给陈某某,杨某某和陈某某一起去银行取钱交给了查某某。过了两天陈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我拿1万元办不了,还需1000元,我就让我母亲直接给了陈某某1000元钱。2013年12月份,陈某某和杨某某说:“你那个办不了,但吴某某年龄够,能不能办在2014年1月15日能有准信儿。”过了几天陈某某就把杨某某的10000元钱退回去了,杨某某和我说的时候我觉得陈某某平时挺准成的,就接着等。2014年1月15日还没信儿,杨某某给陈某某打电话问,陈某某说:“你这个事我给你管了,但吴某某那个就向我嫂子查某某要去吧,我管不了。”她不承认说过如果办不成她把钱给我退回来,我不认识查某某,就让杨某某联系查某某,可是查某某电话一直关机,后来我听说查某某被抓了,我就报案了。
9、被害人任某某陈述:我被陈某甲和查某某骗了15.9万元,一共骗了三次,都是在去年7月份,前两次我记不清了,第三次是2013年7月22日和7月23日,因为我外甥是这两天给查某某先后汇了10万元钱,汇款的单据我还留着。2013年6月份我来白城看我朋友陈某某,有一次我和陈某某、查某某一起吃饭,查某某听我说驾驶证被扣了,就说她二叔是交通局领导,能办驾驶证,办一个驾驶证需要2万元。后来陈某甲在的时候也谈论过这事,陈某甲告诉我,这个肯定能办下来,让我放心,正好我的驾驶证被扣了,我就想找查某某办一个。我在沈阳说起驾驶证的事,我侄子就说他小舅子也想办,随后他小舅子就把2万元钱汇到我卡里,让我帮他找查某某办一个。大概是2013年6月末的一天中午,陈某某在工商大厦对面的邮政储蓄银行用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是:×××)取了2万元现金交给查某某,2013年6月30日陈某某又从自己的银行卡里给查某某汇了19000元,查某某说是亲戚,给我便宜1000元,还告诉我2013年底两个驾驶证就能办回来。又过了几天,在2013年7月份的时候,查某某说:“我姑父崔玉祥在社保局工作,能给人办低保,得1万元钱能办下来,一年能给低保户8000多元钱。”她问陈某某办不办低保,陈某某给我打电话和我说了,我觉得这是好事,就和我姐任连英各拿了1万元,打算找查某某办低保。我到白城后的一天中午,我和陈某某、查某某一起吃午饭,吃完饭我又在建设小区北面市场附近的邮政储蓄银行用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是×××)给查某某汇了2万元,汇钱的时候陈某某和查某某也在场。当天晚上,陈某甲下班回来我们四个又一起吃饭,我说了这个事,陈某甲告诉我:“这个事肯定没问题。”查某某说这个低保得2013年年底能办下来。2013年7月份,查某某又说:“我的公交公司要办一批出租车,一台10万元,油补归公司,个人还要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对出租车有经营权,没有买卖权,期限是十年。”当时我挺犹豫,手里也没钱,就说考虑几天。过了几天查某某说那边着急办这个事,问我办不办,陈某甲也劝我办这个事,我想了想说办。我给我外甥女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我外甥女看查某某和我朋友陈某某是亲戚就答应借我10万元钱。2013年7月22日和7月23日,我外甥用我外甥女的工商银行卡给查某某汇了5万元钱,这两天一共汇了10万元,查某某还告诉我2013年底能办下来。后来我一直给陈某某打电话,让她催陈某甲和查某某抓紧办,查某某就一直说这个事办的比较慢,让我再等一段时间。2013年12月。我和陈某某、陈某甲、查某某在中润商城楼下的德克士见面,我问起这件事,查某某说出租车回来了,但现在放不下来,等过完年才能放下来。她还给了我两个存折,说是低保的存折,到时候有人往里打钱。我一看存折就有点怀疑,因为我知道办低保要发低保证,但也没说什么,等我回沈阳后,查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低保需要签字,让我把存折寄回来,我就用快件寄给她了。后来再给查某某、陈某甲打电话就没人接,我和陈某某一起去查某某家,她父亲说查某某和陈某甲被抓起来了,让我们等几天,几天后再去的时候,查某某父亲说不管了。
10、被害人齐某某陈述:2012年我大姑姐梁某某被查某某、陈某甲夫妇骗了三次,前两次分别是在疾控中心附近邮政储蓄所及比家馨楼下的邮政银行,每次是4万元,最后一次在海明路大都公寓北面的门口被查某某骗走7400元,一共是87400元。我是在2013年11月20几号到12月17日之间分三次,每次1万元共被骗3万元。
2012年3月份左右,查某某和她爱人开车送我,查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可以给办个工作,原来办这个工作要十几二十几万元,现在因为有几个人可以一起办能便宜,只用8万元钱。我开的“齐某某美妆馆”生意不错,没有办工作的想法,就跟查某某说我不想办,我大姑姐现在是新华书店的职工,工作不好工资不高一直想换工作,她想办这个工作。后来有一天查某某就到美妆馆,我们三个人(我、梁某某、查某某)见面谈的。查某某当时说办民政局下属的单位,是工勤编制,每月工资2000多元,还说从开始办这事到最后上班时间期限是一年半,如果办不成的话,到期钱就拿回来,还说这事挺急,想办的话现在就应当拿钱了。梁某某还找别人问过,说查某某单位是汽车公司的,她爱人陈某甲是列车员,两口子有车有房的,她看这情况差不多,就同意拿钱了。大约是三月十几号中午,我、张成尧、梁某某请查某某、陈某甲在疾控中心对面的一家小饭店吃饭,吃完后直接到旁边的邮政储蓄所存钱,查某某把钱直接存到她的银行卡里了。吃饭时查某某的爱人陈某甲还说这事要办就抓紧拿钱,要是不想办就别办,别办到一半又不想办了,到时候退回来的钱可没有那么多了等等,查某某说什么话他都在旁边帮着说话。随后几天查某某就一直给我大姑姐打电话催剩下的4万元,因为之前说好8万元。第一次交钱后没几天,张成尧、梁某某开车先去工行提了现金4万元到我的美妆馆,过一会儿查某某的爱人陈某甲开车拉着查某某也来了,我们三个人上了查某某她家那辆白色现代越野车,陈某甲开车拉我们到洮北区政府对面比家馨楼下的邮政银行,在银行里把钱交给他们两口子,查某某直接把这些钱存到她的银行卡里了,这次张成尧、梁某某要求他们两口子打收条,查某某就找银行营业员要了一张白纸,她写了一个纸条,内容是收到四万+四万共计捌万元钱及她的签名,然后他们两口子将我们三人送回美妆店就走了。又过了几个月,大约是2012年10、11月份左右,查某某管我大姑姐要一笔7400元费用,我大姑姐从我借的钱,先到我店里取的,然后到大都后院的北门口把钱交给他们两口子。之后我们就一直等信,问多了查某某还嫌我们总催,直到查某某被抓了,事也没办成。
2013年8月底我父亲在牧校附近被人开车撞了,听我父亲说撞他的车是一辆老式213吉普车,这辆车撞人后逃逸了。案子过去半年了交警啥也没查出来,查某某跟我说她在经侦有个亲属,可以在经侦那边办这个案件,但需要办案经费2万元,我想别管钱多少能查到人就行,就同意了。2013年11月20多号,我到纯阳一队我母亲家取的第一笔1万元钱,第二次是2013年12月2号那天到市医院(我父亲去复查)从我母亲那取了1万元。后来没几天说查到人了,车牌号是吉G95969,车是在通榆农村发现的,开车的是一个小孩,小孩的亲属是省里的人大代表,经侦那边可以找嫌疑人家属要回来40多万,还让我办一张银行卡,说对方家属先给我打20万元,然后再商谈私了的事,但是2万元办案经费不够,现在经侦那边要3万元。她在电话里和我说了以后我就让她来店里取第三笔钱。2013年12月17日下午4点多,她来我店里取走1万元钱,后给我打了一张收条,上面写查某某收我三万元整。
㈣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查某某供述:2011年8月左右,我和陈某甲的父母都生病了,家里比较缺钱,我俩正愁钱的事情,陈某甲跟我说他同事佟某某的媳妇李某某没有工作,想找人办工作,咱们俩就以给李某某办工作为由先骗他们点钱吧。我和陈某甲一商某某就以给李某某往白城市计生委办工作的理由骗他们,由陈某甲先跟佟某某说的,佟某某回家商某某,没多久佟某某和李某某就到我们家来问这个事情,当时我和陈某甲都在场,在我们家谈的,我对他们讲能给李某某办白城市计生委在编的公务员,但是办这个事得找人,需要24万左右能办成。没几天他们就找我和陈某甲,说能出24万元,让我给李某某办这个工作。我对他们说得先拿10万元钱启动资金,我记得是佟某某和李某某两口子一起到我家给的这10万元,当时给的不是现金,这10万元钱是存在一张农村信合的卡里,佟某某和李某某把卡和密码都给我和陈某甲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又以需要报名费等理由分两次去佟某某家,从李某某那又骗了3000元和6000元,这两次都是我自己去的,但是陈某甲也知道我去佟某某家去取这9000元钱。又过一段时间我又对佟某某和李某某说10万元钱不够,还得再拿5万元,佟某某和李某某就到我家又把5万元钱给我们拿来了,这次也不是现金,他们把钱存到一张邮政储蓄银行的卡里,把卡和密码都给了我们,之后我和陈某甲按照他们给的密码把卡里的5万元钱取出来,由陈某甲把卡还给佟某某了。这次之后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和陈某甲又跟佟某某和李某某要钱,这次我们是以给李某某交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统筹为由骗的他们,让他们交9万多元钱,他们说没那么多钱,现在就有8万元钱,我和陈某甲就让他们先交8万元。开始他们约我和陈某甲去工商大厦对面的邮政储蓄银行见面,但是没给我们钱,他们提出来希望我们给打个条,我们也同意了。过了二三天,也是在我家里,佟某某和李某某给我和陈某甲送的钱,我当时就在家里写了一个收条,并且写明了收佟某某和李某某24万元办工作的钱,是给李某某往白城市计生委办带编制的工作, 2012年年底或者2013年就能办成,如办不成就给如数退款。我打完条之后他们又交给我一张邮政储蓄的卡,把密码告诉了我,之后我和陈某甲就去银行把8万元钱取了出来,取完钱就让陈某甲把这张卡还给佟某某了。我给佟某某打完条没几天,佟某某和李某某又到我家来,说我打的条上就我和佟某某的名字不行,想重新打一个,我就又重新给他们打了一个条,在这个条上我和陈某甲、佟某某、李某某都签名了,还都按了手印。我和陈某甲从佟某某和李某某那里骗来这23.9万元之后,都用于给我俩双方的父母看病及日常开销了,根本没有给李某某办过工作,我们没有能力给李某某办工作。佟某某和李某某经常问我们工作办的怎么样了,我们就告诉他们正在办着,一直拖着他们。打条时我和对方说凑个整数所以就把23.9万元写成24万元了。这23.9万元钱是分几笔给我的,我每次都把钱存到我的名字办的一张邮政储蓄的银行卡里面,这笔钱后来就被我和陈某甲陆续花掉了。我婆婆甲状腺瘤、我母亲子宫肌瘤、我父亲糖尿病心脏病花了大概10多万,剩下的一部分钱陈某甲的老姨迟常云看腰病和心脏病买药都是我花的,两年花了30多万,有10万块我和陈某甲交了一辆车的首付,其余的我俩吃喝日常开销花了。我家的现代胜达越野车是2012年10月份买的,是贷款买,车牌是吉G82517,车籍落的陈某甲。我俩付了首付10万元,这笔钱就是佟某某的钱,剩下的每月还3024元,每月用陈某甲的工资还的。他在白城市铁路列车段工作,每月工资三四千元。(查看二张协议约五分钟)这两个收条的确是由我书写并签名的,前一张两个人签名的写完后佟某某拿回去说不行,只有我俩的还没有手印他信不着,他们夫妻二人又找到我们家让我重写,当时写完后我们四个人当面都签名按手印。(播放佟某某提供录音光盘约二十分钟)这是我和李某某通电话时对方录的,里面和李某某对话的那个女的就是我,就是我骗她安排工作的时候找她要钱的一些对话。
我认识齐某某有两年多,她原来是韩妆的大工,我去做头发认识的,后来她自己开了“齐某某美妆店”。2012年初,我当时没钱了想骗齐某某,说给齐某某办工作,齐某某说她不办,但她的兄弟媳妇梁某某要办这个工作。过了几天我们三个人在大都公寓齐某某的美妆馆见面谈的,我记得当时说办的是洮北区工勤编制的工作,我说办这个工作要8万元钱,说完后没几天梁某某和她爱人约我和我爱人陈某甲在疾控中心附近一家小饭店吃饭,齐某某也去了,我们五个人吃的午饭,我爱人陈某甲也帮我说话,说要办工作就抓紧拿钱,办这事要办就办到底等等一些帮我圆场的话。吃完饭后我们到东润大酒店附近一家邮政银行当面交易的,当天她们给我俩拿了4万元钱,我直接存到我银行卡里了。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催梁某某拿钱,这次我们直接约在洮北区政府对面一家邮政储蓄营业所,我和我爱人陈某甲一起去的,对方是梁某某、齐某某、梁某某爱人张成尧三个人来交的钱,在邮政储蓄所他们把4万元钱交给我,我给对方写了一个收到8万元钱的收条。过了几个月,我又找梁某某要了一笔7400元钱,说是让补缴社保、医保的钱,梁某某和她爱人在洮北区大都北门把钱给我的。我没有能力给梁某某办工作,就是骗他们钱花。骗他们钱的事我和陈某甲事先商某某过怎么说,不然到一起吃饭容易说错了,他也知道我要办的是什么样的工作,也知道是骗对方,而且这三次取钱都是陈某甲和我一起去的。骗来的钱都让我日常开销花了。
2013年年底,当时齐某某的父亲出车祸了,撞的人和车跑了没找到,齐某某一直挺着急,总到交警去催这事。我当时没钱了,就想借这个机会骗齐某某点钱,我和她说到交警那边找人帮她办这起案件,能帮她找到人和车,以这个理由第一次是2013年底左右去纯阳桥前面齐某某家从齐某某的母亲手中取了1万元钱,第二次是过了几天在白城市市医院,我从她妈手中拿走1万元钱,第三次是又过了几天,我到齐某某美妆馆,从齐某某手中取了最后一笔1万元钱,这次我给齐某某打了收条。我诈骗齐某某的3万元钱都让我花了,陈某甲不知道我骗齐某某的事。(查看两张协议书)这两个收条的确是我书写并签名,内容也属实。(听录音)这是我和梁某某的爱人通电话,里面的女声是我,就是我骗对方要那笔7400元时的过程。
还有八个人被我了。第一个在2009年12月至2011年期间,是我和我丈夫陈某甲,以帮王某甲办以工代干退休金为由骗了王某甲63000元,这些钱有的是我去王某甲家里取的现金,有的是王某甲送到我家里的,另外我还把他放在我家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退休金存折里2010年至2013年的64600元的退休金给取走了。2009年底的时候,王某乙找我帮他的父亲办以工代干退休金,王某乙问我这个事能不能办,我当时跟王某乙说:“这事能办,办完以工代干以后,你父亲王某甲的工资能从一千多涨到两千多元。”我后来又去找王某甲,说这个以工代干的手续肯定能办下来,放心吧。我拿了王某甲的档案和身份证以及他邮政储蓄银行的退休金存折。2009年底第一次在王某甲家里拿了5000元钱,直到2012年,我先后在王某甲那拿了七八次钱,每次都是在王某甲家里拿的,先后有63000元。王某甲的档案我已经交到社保了,把档案交到社保就是正常的办退休手续,他自己送去也能办,我就是跑个腿,他以工代干的事情我办不了,我也没给他办,后来身份证我还给王某甲了,存折从2010年至2013年的64600元的退休金被我取走了。这些钱一共是127,600元,都被我和陈某甲吃喝玩乐,旅游消费给挥霍了。王某乙先找的陈某甲谈的办工作这事,然后再通过陈某甲找我谈的,所以陈某甲也知道这事是怎么回事,我俩在骗他的时候不会说错话,拿钱的时候要么我俩一起都知道,要么我收到钱和他说过收到多少钱,所以他都知道这事我俩骗了多少钱。
第二个是在2013年7月份,我和我丈夫陈某甲以帮任某某办两个驾驶证为由骗了他36000元,这些钱是任某某通过陈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给我的;以帮任某某办两个低保为由骗了他16000元,这些钱是任某某通过陈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转账给我的;以帮任某某办一个出租车手续为由骗了他10万元,这些钱是任某某汇到我的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账户上;我一共骗了任某某152000元,钱都汇到了我的账户上。2013年7月份,任某某找我说他想办一个驾驶证,我就和他说我能办,任某某问我这个得多长时间能办下来,我和他说:“驾驶证得一年多能办下来,办一个得2万元钱,一年多以后才能把驾驶证给你。”我丈夫陈某甲也和任某某说这个驾驶证肯定能办下来,让任某某放心。任某某就想找我办驾驶证,后来任某某说他有个亲戚也要办。我记得办这两个驾驶证的钱是陈某某汇到我账户里的,分两次汇的,一次汇了2万元,另一次汇了19000元。过了一段时间任某某又找我帮他办两个低保,我说办一个低保需要1万元,2013年就能把低保办下来,陈某甲也和任某某说低保肯定能办,我们都给人办了多少个了。过了几天陈某某往我的邮政储蓄账户上汇了16000元,是办两个低保的钱.又过了几天,任某某又问我能不能办出租车手续,他想办一个出租车手续,我说正好我们公司最近要办一批出租车手续,你要是想办我可以帮你,办一个要10万元钱。我丈夫陈某甲也和任某某说这个出租车的手续肯定没问题。过了几天任某某就找我办出租车手续,他给我的工商银行账户汇了10万元钱。我在任某某这一共骗了155,000元,我没给任某某办事,这些钱都被我吃喝玩乐、旅游挥霍了。在我和任某某说驾驶证、低保和出租车手续能办的时候,陈某甲就和任某某说这几个事都能办,其实他也知道我在骗人,收到钱的时候我俩也都知道。
第三个是2011年9月份至2012年9月份,我和我丈夫陈某甲以帮潘某某办工勤编制的工作为由骗了潘某某6万元钱,其中5万元是潘某某和她丈夫在一家邮政储蓄银行把现金交给我丈夫陈某甲的,还有1万元是潘某某汇款到我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上的。大概在2011年或者2012年,具体的时间记不清了,我丈夫的发小张某某的妻子潘某某没正式工作,家人挺发愁的,陈某甲就和张某某说:“我妻子查某某能帮人办工勤编制的工作,待遇挺好的,也挺稳定的。”后来张某某就来问我能不能给人办工勤编制的工作,我说能,需要5万元钱,一年多就能办好,后来潘某某就把5万元钱汇到了我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过了一段时间,我对潘某某说工作办的差不多了,但是还需要交1万元钱作为工作的保险,潘某某把钱汇到我邮政储蓄账户上了。我一共骗了潘某某6万元钱。我没有办工勤编制的能力,钱都被我们吃喝玩乐花了。潘某某和张某某是听陈某甲说的我能办工作,因为张某某和陈某甲是发小,都能信得过。我和陈某甲都知道我没有那个能力。
第四个是2013年7月份,我以帮杨某某办低保为由骗了杨某某8000元,我记得是杨某某通过陈某某汇到我邮政卡上的。
第五个是2013年7月份,我以帮吴某某办低保为由骗了吴某某8000元,我记得也是通过陈某某汇到我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的,吴某某和杨某某的钱是一起汇给我的。
杨某某和吴某某都是陈某某的好朋友。大概在2012年6月份左右,她俩听陈某某说我能给人办低保,这两个人我只见过杨某某,没见过吴某某。她们两人的低保基本都是陈某某帮着和我联系的,她们听陈某某说办低保挺合适,不光以后每个月都会发几百元钱,一年以后还会一次性返8000元,就想通过陈某某找我办低保。过了一段时间,陈某某把16000元钱汇到了我的邮政储蓄卡上,是她们两个人办低保的钱。我没有帮他们办低保的能力,也没给她们办,钱都被我花光了。我只收她们16000元,可能是陈某某把另外的五千元钱留下当回扣了吧。
第六个是2013年9月份,我和我丈夫陈某甲以帮商某某办工勤编制的工作为由骗了商某某9万元钱,这些钱是通过王某乙的妻子张希花交给我的,但是具体怎们给的我记不清了。大概在两年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丈夫陈某甲的同事王某乙听我丈夫说我能给人办工勤编制的工作,王某乙就找到我,问我是不是能办工勤编制工作。我说能办,办工勤编制的工作需要9万元,后来王某乙就替他那个叫商某某的朋友交给我9万元钱,具体怎么把钱给我的记不清了。我和王某乙说需要一年多才能办好。我还管王某乙要了商某某的一些个人信息,让商某某做了一套我给他找的测试题,说要测测他的水平,其实是做真一点,让他相信我。我没有能力给商某某办工作,骗他的钱都被我给花了。陈某甲开始和他的同事王某乙说的我能给人办工勤编制的工作,然后王某乙和商某某说的。我没有那个能力,我一直在骗他们,我丈夫也知道我没有这个能力,所有我俩都在骗他们。
第七个是2013年9月份,我和我丈夫陈某甲以帮于某某办工勤编制工作为由骗了于某某8万元钱,这些钱是通过王某乙妻子张希花给我的,另外还有我和她说交保险的1万多元钱是于某某亲自给我的。大概在两年前,具体的时间我记不清了,王某乙找到我,问我能不能办工勤编制的工作,我和他说能办,王某乙就说他有个叫于某某的朋友想办工勤编制的工作,我和王某乙说需要8万元钱,需要一年多才能办好,他具体怎么把钱给我的记不清了。我还管王某乙要了于某某的一些个人信息,让于某某做了一套我找的测试题,说要测测她的水平,其实是想做真一点,让他们相信我。我没有能力给于某某办工作,骗的钱都被我花了。陈某甲开始和他的同事王某乙说的我能给人办工勤编制的工作,然后王某乙和于某某说的。我没有那个能力,我一直在骗他们,我丈夫也知道我没有这个能力,所有我们都把时间说的长一点,多争取点时间,让他们晚点发现我在骗他们。骗的钱数是8万元,与被害人说的不一样可能是我记错了,我骗的人挺多的,也可能是其它原因。
第八个是2012年3月份,我和我丈夫陈某甲以帮陈某某办工勤编制工作为由骗了陈某某52000元,我记得是陈某某汇到我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的。
被告人查某某在庭审中供述:吴某某和杨某某这两起我记得收了16000元,钱已经返给陈某某了。当时陈某某还向我要3000元回扣,我说这个事我办不了,钱都退给你。李某某和潘某某都是先找的陈某甲,我才给办的。于某某这起收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对被害人说的数额没异议。我没有办这事的能力,涉及李某某、潘某某、梁某某、于某某、商某某、任某某、王某甲、陈某某这几起陈某甲都知道。
2、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佟某某和我以前是一个车组的,是同事、朋友关系。我管他借过钱,借了24万元钱,都让我做生意花了。我没有同我爱人查某某以办工作为由诈骗佟某某、李某某现金24万元,是管他借了24万元,没有骗他。(出示查某某、陈某甲、佟某某、李某某等四人签名协议)这张协议是谁写的我不记得了,上面我的签名手印是我自己签的按的,是自愿的。协议内容不属实,当时我管佟某某借钱,他让我这么写的。这协议上查某某的签名及手印不是查某某按的,不知道是谁写的。查某某骗王某甲当时我不知道,我是事后查某某收完王某甲钱才跟我说的。查某某骗王某甲多少钱,以什么理由骗的,我也不知道。任某某是我妹妹陈某某的对象,是查某某骗的任某某和陈某某,当时我也不知道。潘某某是张某某的老婆,查某某给张某某办工作的事我不知道。我们有一辆进口现代新圣达,车是我的,车牌号是吉G82517,2011年8月或10月在白城星海购买的,当时贷款买的,首付10万元是我自己的,买车款是查某某交的。我和查某某结婚2006年结婚,办事时她说能办我就信了,一直到我们被拘留我才知道她办不了,我也被她骗了。
被告人陈某甲庭审中供述:王某甲这起我是事后才知道的,我问查某某,她说钱都收了,退不了,让我别管了。李某某这起是她主动找我,我没拿钱,也是查某某收完钱后我才知道。在侦查机关我说和查某某骗佟某某是谎话,当时是想帮查某某担点。其它那些起我都不知情。
经审查被告人查某某、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李佩璟、程淑莉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查某某、陈某甲犯诈骗罪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但部分事实和数额认定有误,应予更正。
㈠关于被告人查某某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理由。
起诉书指控第5起,被害人陈某某再次出具证言,称实际被骗数额为44000元,剩余8000元系借条,查某某对此无异议,本院确认该笔犯罪数额为44000元。起诉书指控第6、7起,被告人查某某称收到陈某某转交的吴某某、杨某某办低保费用为16000元,后已全部返给陈某某。但被害人杨某某、中间人陈某某均证实,是在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杨某某直接交给查某某2万元,陈某某、杨某某证言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后来陈某某又让吴某某交1000元,由陈某某交给查某某,没有其它证据佐证,查某某又予以否认,现有证据不具有排他性,本院不予采纳。但案发前查某某已将1万元返还杨某某,杨某某没有发生实际损失,故该起不宜认定为犯罪。起诉书指控第8起,被害人任某某称为办低保往查某某邮政银行卡上汇款2万元,查某某称给她汇款16000元,后表示记不清了,本院据此采信了被害人陈述。综上,被告人查某某实施诈骗犯罪10起,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95.49万元。公诉机关认定数额有误,应予更正。
㈡关于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理由。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程淑莉认为起诉书指控第9、10起,被害人商某某并没有在笔录上签字,且两名被害人的损失大部分已由中间人王某乙偿还,陈某甲不构成诈骗罪。经查,虽然商某某没有在询问笔录上签字,但侦查人员已经背书说明,笔录内容系由商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录制完成,由于钱款已由王某乙偿还,商某某本人不想介入太多,故没有签字画押,但内容客观真实。中间人王某乙证言不仅与商某某、于某某陈述在相关情节上相互印证,且有协议书及收条对案发经过予以佐证;同时,被告人查某某供述与王某乙、商某某、于某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不能因为王某乙的还款行为而改变案件本身的性质,故对公诉机关的该两起指控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甲始终对公诉机关指控不供认,辩称只有李某某一起是其事后才知道,其它6起均不知情,也没参与。经查,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潘某某、梁某某、任某某、于某某、商某某及证人王某乙、佟某某、张某某、齐某某均不同程度证实在被查某某诈骗的过程中,陈某甲或主动告知被害人查某某能办某事、或在侧帮助查某某劝说游说、或开车拉着查某某商谈取钱,正因为被害人和证人大部分都是陈某甲的亲戚朋友,基于对陈某甲的信任,才产生了错误认识,相信查某某具备其承诺的各种能力,从而“自愿”将财产交给查某某处分。此外,被告人查某某也供认,陈某甲对其实施的七起诈骗行为均知情,明知其没有办理各种请托事项的能力,仍积极从旁协助,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对诈骗钱款共同挥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即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甲没有直接经手被害人的钱款,只是犯罪分工不同,其行为在查某某诈骗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积极、帮助的作用,应认定为查某某诈骗犯罪共犯。陈某甲自述与查某某于2006年结婚,却辩称不知道查某某没有超常办事能力的辩解有悖常理,也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诈骗七起,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80.63万元。公诉机关对陈某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㈢关于量刑。
被告人查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拒不认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述情节,本院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查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查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骗取十名被害人现金共计95.49万元,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骗取七名被害人现金共计80.63万元,系从犯;均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查某某、陈某甲共同退赔七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806,300元,其中被害人王某甲63000元、李某某239,000元、潘某某60000元、梁某某87400元、任某某159,000元、于某某107,900元、商某某90,000元;
四、责令被告人查某某退赔四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48,600元,其中王某甲64,600元、陈某某44000元、吴某某10000元、齐某某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博
代理审判员 赵 旭 东
人民陪审员 陈 书 琴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博(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