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杰,宋志伟故意杀人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2016-07-14 10:0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吉刑监字第173号

驳回再审申诉通知书

宋某某、于某某、周某甲、周某乙:

你们为宋志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吉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关于你们提出“被告人宋志伟虽然投案,但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的申诉理由。经查,宋志伟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始终承认持刀刺死被害人的事实。虽然宋志伟对具体情节有所辩解,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此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你们提出“被告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双方未发生争执,本案不属于民间矛盾”的申诉理由。经查,证人宋某某、王某某均证实,宋志伟与被害人因喝酒多少发生争执,属于典型的民间矛盾,此案与其他严重暴力或有预谋的杀人犯罪有本质的区别,且现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故此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你们提出“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中,没有认定证人宋某某在现场、被告人宋志伟何时拿刀以及拿刀绕过桌子刺被害人的事实”的申诉理由,经查,上述事实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及量刑。故此点申诉理由本院不予考虑。

关于你们提出“本案程序违法,检察院、法院遗漏证据,应判处被告人宋志伟死刑立即执行”的申诉理由。经查,一审庭审笔录记载,原判所采信的证据均经过举证、质证,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无关的证据未予列举并不违反程序规定。原判考虑宋志伟有自首情节及本案属于民间矛盾引发,对宋志伟判处死缓量刑并无不当。故此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们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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